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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公布小姐裸照”不仅失德还违法!(2009-11-04 11:14:13)
标签:法律 人格尊严 公布小姐裸照 杂谈 分类:随笔
  网上,“公布小姐裸照”事件被所有善良的人们所关心。此前的消息是警察所为,最新消息是记者所为。昨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宣传处苏银海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调查发现,近日网上盛传的卖淫女裸照是由当地一名记者擅自发至网上,并非公安机关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所说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包括执法人员“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毫无疑问,那位被公布裸照的“小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法在法律面前享有与包括警察、记者在内的人们平等的人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其人格尊严同我们一样不受侵犯。

   我们在此不去探讨中国的娼妓在建国后曾经消亡后为何又卷土重来?作为法律人信奉的是执法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法无授权即违法”。我们的法律只授予警察们依法追究“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和“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者”或“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者的刑事责任,而没有将卖淫者视为罪犯(见刑法240、301、358、359、360、361、3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对“卖淫、嫖娼的”,“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人予以治安处罚,如处拘留,罚款,但没有授权警察可以不尊重直至侵犯“小姐”人格尊严和隐私。即使是“小姐”有违法行为,也只能受到法律的惩罚。无论是警察还是记者“公布小姐裸照”类似于将其游街示众,只有在愚昧封闭的社会里才盛行。虽然“游街示众”在社会效果上,能给予当事人以心灵打击,也许真能遏制个别人的犯罪欲望,兴许还能获得不少老百姓的掌声,但这是惨无人道的,是对法治的践踏。当我们强调构建和谐社会,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时,对此公开破坏法制社会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仅仅是要谴责,而且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无论是警察还是记者“公布小姐裸照”的行为类似于行私刑,是一种侮辱他人人格的行为,不仅是失德还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要予以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我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警察和记者都是公民。对制造了这一“公布小姐裸照”事件的人如何处理,人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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