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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公布两个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体现保护弱者追求平等精神

(2008-01-16 20:04:04)
标签: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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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1/16/xinsrc_5720105161617046245216.jpg体现保护弱者追求平等精神" TITLE="高法公布两个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体现保护弱者追求平等精神" />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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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介绍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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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回答记者提问

相关报道: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县政府当被告 由中级法院审

    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今后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管辖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这两部司法解释已于2007年12月17日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2月1日起实施。

“行政审判中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基层法院最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上午表示,制定管辖规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和排除不当干扰,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管辖规定共10条,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重新作了调整,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者决定自己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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