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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刘德华辩护(2007-06-19 09:55:13)
    人怕出名猪怕壮,这真是万古不变的真理;眼下,杨丽娟父亲自杀的事情过去还没有几天,又有人出来找天王的茬子了。没有办法,我不来说几句不痛快,但这应该与我是他的粉丝没有太大关系。
 
    我学法律的,那就先说法律。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合同与协议都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只要刘德华不愿意,管它是哪个电视平台,哪个王牌节目,谁可以说强迫天王答应演出?即使刘与某栏目已经签定协议,如果他临时不能甚至不愿意上台,他违约了,同样是谁也不可能把他“架”到台上去,因为这不是演艺合同的履行方式。违约都不过是赔钱而已,况且他根本就没有与某电视台和某节目签定任何演出协议,某节目某导演,她有多少底气出来说事?
 
    在中国,电视台充其量不过是个事业单位,它没有行政机关的资格,更没有行政命令的权力。公共利益,这个在当今社会被用滥的借口,需要更多的明白人说“不”。一味地屈从于冒牌的“行政权力”或者相关姿态,屈从于冒牌的“公共利益”,其结果只能是曲解正义和法理,破坏法律,误导公众。
 
    找刘德华茬子的人的潜台词不仅仅有以上我批评的那些,更重要还在于道德方面。他们认为,这个义务演出是为“英雄母亲”特别准备的,你刘天王不答应出席、不答应录制VCR、不答应题字,就是对“英雄母亲”的不尊重、对社会公德的不尊重。而我要说的是:谁都知道这个节目向来是以经济目的为最高导向的,在各地的演出费一般在五百万;在这个节目中,“英雄母亲”到底扮演什么角色,除了主办方谁也说不清楚;某电视台、某节目、某导演单方面要求天王出台演出,以“公益”的名义,至少应该向当事人和大众交代清楚节目特别是经费的具体运作。
 
    而他们没有;在没有跟当事人作适当深入的接洽和沟通的情况下,他们发动了媒体,动用了博客;实行了“炮轰”。“著名”节目组上下一起愤然,“著名”导演伤心落泪。而我质疑的是,该电视台的台前幕后的员工的眼泪有几个是值钱的,看看该台某著名主持人的《YSRS》就知道;他几乎场场落泪,“情深”之处还对陌生人叫起“家父”。而我坚持认为的是,深情固然是情之所至,但滥情确实是让人难以接受。
 
    最后附带谈谈谁使谁受益的问题。前阵子,某著名选秀节目的非著名评委在她的不允许别人评论的博客文章中说她参加这个节目,给该节目的主办电视台增加的收视率,搞笑。而今天,某著名节目的著名导演说给刘德华提供了“亮相”和“挣钱”的机会,刘这次不答应义演是不厚道的;而我想说的是,他们太高估了自己的分量:他们那样水准和影响力的节目不少,而刘德华只有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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