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药事管理很严格!
(2008-04-27 21:11:54)
中国古代严格的药事管理
仁寿中医
药物是一种人命关天的商品,对它的管理理应十分严格。而现在假药满天飞,被查到了往往也只是没收销毁,最多是罚些款了事。因为假药致人死亡屡有报道,但为之坐牢者或剥夺生命权者好像不多或根本没有。
比之现代,古代药事管理要严格的多。古代文献中记载有许多关于出售假药、毒药需坐牢,甚至处死的条律。在这样严格的法律之下,制售假药者恐怕会收敛得多。
如唐代就有严格的药政管理律令,《唐律》载“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者绞”,“料理拣不精者,徒一年。未进者减一等,监与官司各减医一等”;“诸医为人合药及题疏针刺误不如本方杀人者,徒二年半”。至于“诸以毒药毒人及卖者”,均处以绞刑。这些严格的医药律令和对以毒药犯罪的严厉刑罚,对保障药品质量,提高加工技术及安定民生都有积极效应。宋代基本沿袭唐代的管理方法和律令。
元代医药政令方面禁售毒药、猛烈药和堕胎药品,如乌头、巴豆、砒霜、大戟、天雄、莨菪等。其致人于死,买卖双方都处死刑。并禁聚众售药,违者处以重罪。
明代的刑律中有如下条文:“凡庸医为人用药针刺,误不用本方因而致死者,责令别医辨验药饵穴道。如无故害之情者,以过失杀人论,不许行医。若故违本方,诈疗疾病而取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因而致死及因事故用药杀人者斩。”说明那时对医疗事故的处理有严厉的规定。
我们现在讲究“以人为本”,喜欢以人性化的方法处理医药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殊不知,这样对另一方----用药者(病人)却不是“以人为本”。
对药品的管理还是应当严格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