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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手术权需要制度性保护

(2007-11-23 07: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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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手术

签字

保障

    21日下午,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据11月22日《检查日报》)

    这名身为丈夫的男子的表现无疑令人愤慨、令人悲哀,他不签字的动机还不甚明了,但不管怎样,危急时刻,把两条生命的重责全部寄托在一个身无分文的民工身上,此事本身就是一种冒险。或许他是担心身在异地他乡手术后各种费用无法承担,这还是我们出自人性本善的揣度;假如他另有卑劣的目的,早把妻子的生死置之度外,那么,手术前的签字手续已经变成了一个荒唐的程式。

   病人在术前签写手术同意书是一个法定程序,其目的是明确医患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当病人不能执行该程序时,由其亲属代替。生命权至高无上,垂危中的病人有获得生命保护的权利,有获得手术救助的权利。在本事件中,孕妇是男人的妻子,但他们毕竟是两个人。当患者本人以外的其他人都不能或者不愿履行签字这一义务时,并不意味着患者放弃了自己求生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谁来为病人的生命负责?

    医院为了抢救生命垂危的产妇,确乎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从承诺免费入院治理,到苦口婆心的劝告签字,到请示上级领导,但最后终于不敢施行手术,两条生命由此消失。严格地从法律程序上讲,医院并无过错。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一方面病人失去了对于医院应有的信任,另一方面也使得医院在治疗程序上更加谨小慎微,在“守法”与“救死扶伤”两难选择之间更倾向于选择前者。可是,医院规避了一些“麻烦”,患者多了一份风险。

    如何保护病人的生命权、被救助权和手术权,如何让医院救死扶伤而没有后顾之忧,政府部门应该采取制度上的保障措施。当生命垂危的病人已经不能有效表达对于自己病情的处理意见,而其亲属又不能或者不愿为此承担责任和义务,应该有相应的“国家担保”制度,使病人得到最为及时有效的抢救和治疗。(正文818字)

(彭联联)

相关新闻链接:http://news.qq.com/a/20071121/0021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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