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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配冲锋枪vs特警持弓弩(2007-09-17 07:22:06)
标签:我记录 城市印象 时事评论 周蓬安 时政 弓弩 警察 分类:时光杂谈

交警配冲锋枪vs特警持弓弩

    9月13日的《长沙晚报》一篇题为《长沙特警配备弓弩能命中200米远目标》的文章写道:昨日,市公安局巡警特警支队特警三大队的64名特警队员在驻地进行了结合实战需要的模拟实战、攻防对抗训练,进一步锻炼队员的实战能力。

    在当日训练结束后,一批新的防暴武器和装备首次亮相,如可承受3吨重量的新式盾牌、在200米开外能准确命中目标的强力弓弩以及射程达60米的防暴水炮车等。长沙特警配备弓弩能命中200米远目标(图)

    同日的《重庆晚报》报道:13日21时起,由重庆交警总队发起的“渝安1号”行动在全市范围展开。执勤交警以微型冲锋枪护卫、警务通、酒精测试仪等助阵,查处包括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证实:交警配枪均是荷枪实弹,这也是重庆市交警多年来首次持枪上路。同时,为保障安全,枪支、子弹在行动完毕后要全部上缴,不由交警个人保管。

    作为特警,为了应付各种突发事件,多装备一两样武器也是很有必要的,但将老祖宗们使用过的弓弩升级一下用于防暴,我不知道它具有什么优势?如果希望不置人于死地的话,催泪弹、催泪瓦斯显然效果更好;如果是希望击毙对方,则枪支的效果则更为明显。

    相比较长沙交警来说,重庆交警就有点太牛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履行的职责,这一次夜间集中整治的内容也无非是正常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之类,而当交警拦截涉嫌违章车辆的时候,最坏的结果也只能是司机驾车逃跑或冲关,交警正常办案,是不大可能发生暴力冲突的。也就是说,重庆交警持枪集中整治活动,并不符合《人民警察法》第十条规定的警察使用武器的条件,该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因此,交警持微型冲锋枪上路执法就显得于法无依,也是毫无必要。

    想想前不久重庆、贵阳警方使用装甲车巡逻、再想想某地警方打出的“抢劫拒捕,当场击毙”口号,这些社会秩序的保护神们“有罪推定”的思维模式依然未变。

    从长沙特警用弓弩,我们可以看到一些行政机关的瞎折腾;而重庆交警用冲锋枪,就至少显示其执法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的必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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