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林文达因贪污事发于2001年4月被刑拘,同年8月份被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期2年执行。可就这样一个曾经获刑的县级工商局的局长,很快就被任命为广东省汕尾市工商局劳协科的科长,让人感觉非常惊讶。
据林文达案判决次年12月才上任汕尾市工商局局长的陈建生介绍说,他从潮州调回汕尾市工商局任局长时,林文达已经是干部,2003年时,通过正当程序任命林文达为副主任。至今也没有接到上级部门对林文达的处理意见,林文达现在已经是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规定,对于已经被判刑的人员是不能继续留在公务员队伍里的,应该被开除的,更不可能担任领导职务,我国立法中也是禁止有前科的人担任公职。可汕尾市工商局就敢于使用这样一个被判刑的人,甚至在缓刑期间仍拥有“干部”身份,照样得到提拔。这是一件典型的“带病提拔”案例。
过去我们各政府机关及主流媒体在报道
“带病提拔”问题时,总是羞羞答答、避重就轻,有一个非常权威的杂志曾经刊文写道:干部“带病提拔”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影响恶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个别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干部用人凭个人好恶,不坚持原则,千方百计提拔群众早有议论和反映的干部;有的是少数干部表里不一、善于伪装,违法违纪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有的是考察干部不深入、不全面,考察失真失实、监督管理不力。
我不否定有一些贪官确实掩藏太深的事实,像原宝鸡市公安局的“挎包局长”范太民、原江苏省邳州市
“布鞋书记”邢党婴那样,被小偷偷上门了才证明是大蛀虫。但过分温和地对“带病提拔”现象进行评价,实际上是没有触及“带病提拔”现象存在的根源,也就肯定无法就“带病提拔”对症下药。
还是工商局内部人员道出了事件的缘由:汕尾市检察院在查处林文达案件后,林文达曾向人说是替人受过,承揽下责任,这也就是他被判刑还能继续当官的原因。当时又处在工商系统减编分流时期,像林文达这样被判过刑的人员不但没有被分流到物业公司,而且还能继续留在工商局担任职务,由此可见当时汕尾工商局的人事变动是违规暗箱操作。
前不久和在外地一强势执法机关任职的朋友聚会,席间朋友谈及自己单位所有有劣迹的人工作都特别好做、日子也特别好过,所有曾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取保候审的人,后来都担任了领导职务。
开始大家都感到十分奇怪,可仔细一想也就十分正常了。首先,这些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并曾取保候审的人,并没有被判刑,中国法律上并没有禁止其当官的硬性规定;其次,这些人一般都是单位里的能人,是各级领导的开心果,领导喜好什么又不便开口的,他们都会适时地帮助搞定;最后,目前的用人制度存在着极大的漏洞。一是事先划圈子,减少竞争对手,有时候甚至将圈子划到仅剩下一个人的竞争;二是假借民主推荐来实现领导意图,即使找了一帮有利于本项任命的群众去评议,可结果也不敢当场公布;三是公示制度完全是掩人耳目。难怪有群众埋怨,这样的评议其实是在公开强奸民意,说难听点就是“既要当婊子,又要竖牌坊”。
目前中国的腐败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了,不下决心整治腐败就会亡党亡国。而一切腐败的根源,则是干部任用制度的腐败。
我们应该从源头上解决干部任用制度科学性的问题,才能让“带病提拔”远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