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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河埠头“回潮”现象当刹

(2018-11-16 11:22:06)

王学进:河埠头“回潮”现象当刹

 

 

   13日,家住越城区天池苑北区的陈女士打进绍兴晚报热线88880000反映:越城区有关部门对稽山街道天池苑小区内的河道进行了清淤作业。河水抽干后,沿河居民却开始整修原本拆除的河埠头。他们推倒沿河的围墙私设铁门,将砖头、石板等堆在原址上,建起简易河埠头。最近沿河洗涤的居民逐渐增多,希望有关部门来管一管,还河道整洁美观。(14日《绍兴晚报》)

其实,笔者早就注意到了河埠头“回潮”现象。笔者家住河边,每天上下班来回从河边走过,发现此前被拆除的河埠头又不知不觉建起来了,只是规模和质量不比从前,十分简易,因而安全性很差,洗涤者稍有不慎,就可能跌落河中。笔者所见景象,与陈女士反映的差不多。

从越城区综合执法大队稽山中队负责人的介绍中获悉,陈女士所反映和笔者所见的河埠头“回潮”现象并非个别,而是较为普遍。“早在927日,稽山街道办事处就组织人员,对辖区内8处‘回潮’河埠进行强制拆除。”问题是,拆除了又重新建起了,几近顽症。

每当看到一些上了岁数的居民站在摇摇晃晃的简易河埠头上洗涤的情景,笔者十分不解:真的不要命了吗?你这么大岁数的人了,为图省点水费,万一失足跌入河中,老命不保,岂非因小失大,何苦来着?本想劝他们几句,担心反被他们抢白,只能摇摇头走开。

从中,笔者看到了又一种国民劣根性:明明知道拆除围栏,重建河埠头属于违规违法行为,可就是不管不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国家、省市制定出台的法律条文于不顾,这叫什么?叫目无法纪。

  不顾禁令,早晚都要在河中洗涤的行为为人不齿,理应受到批评谴责;不顾法规,拆除围栏,重建河埠头的性质尤其严重,不但应当受到谴责,还须对违规者实施处罚。拆除围栏当以破坏公共设施论处,重建简易河埠头当以违反政府条例,危害公共安全论处。执法部门不但应加强巡查,还应注意抓现行,对现场查获的违建者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也就是说,要抓几个典型,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以此形成震慑力量,杜绝河埠头“回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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