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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是到整治充场“群演”的时候了

(2017-12-21 08:26:43)

王学进:是到整治充场“群演”的时候了

 

推销会上,主持人刚向台下观众询问产品使用效果,台下就站起来三五个人;会场上,主持人提问,刚念完题目,台下四五名观众的右手就已高高举起;周末的展会现场,摊位前总是轮番围着两三个人,兴致盎然地搭讪咨询……知道吗?这些都是活动组织者招聘来的“群众演员”,是来充场面的,引诱消费者慷慨解囊。(121920日《宁波晚报》)

度娘充场“群演”,类似场景不仅宁波常见,杭州、上海、北京等各大城市都司空见惯。绍兴也不例外。也正因为常见,消费者似乎也见惯不怪了,少有人较真向工商部门和消协投诉;也正因如此,职能部门对此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叫停或者处理充场“群演”。这样一来,充场“群演”越来越“演”得欢了,——记者暗访得知,在宁波充场“群演”已形成了一条产业链,有“牛头”,有“演员”,有“经纪人”。“演员”则大多来自大学生和大叔大妈,报酬为一次演出四五十元。

报酬这么低的活也只有穷大学生和闲得慌的大叔大妈肯干,兼职赚点零花钱,说起来可怜见的,故开始时我不忍心撰文呼吁有关部门出手整治这一行,但考虑到充场“群演”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我不能不发出整治呼吁。

从报道获悉,充场“群演”名目繁多,有在保健器材推销会上“观众”热情分享器材体验效果的,有工厂里充当工人等候外宾的,有为证券公司开户充场的,有为楼盘开盘充当购房者的,甚至政府部门主办的活动也活跃着这类“群演”的身影,充场“群演”已经进入了“芳华”时代。但无论名目如何繁多,其手段都如出一辙,即欺诈;其目的相同,即引诱消费者中套,直接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之大,当属保健品销售市场,有多少老人中招,就有多少托儿的“功劳”。

对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四款: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可将充场“群演”定性为欺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商家尽可以创新营销手段,但必须恪守一条底线,即诚实守信,不能以欺诈手段蒙骗消费者,否则涉嫌违法,理应受到行政和经济处罚。毫无疑义,充场“群演”属于欺诈营销,职能部门不能坐视不管,应着眼于消费者权益,该依法整治充场“群演”了。

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7/12/20/0087101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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