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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五十问(二) (2008-04-16 20:46:55)
26.怎样向法院提交证据?
27.谁来举证?
28.什么叫证据保全?
29.怎样写证据报全申请书
30.什么叫财产保全?
31.什么叫先予执行?
32.什么叫担保?
33.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34.调解书有什么效力?
35.调解成立后,一方反悔可以吗?
36.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法院还能判决吗?
37.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38.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被捕怎么办?
39.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这份笔录是否还有效?
40.当事人不在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判决书就无效吗?
41.什么叫“回避”?
42.民事案件怎样上诉?
43.逾期不交上诉案件管理费,应如何处理?
44.对上诉期限,有何特殊规定?
45.民事官司怎样申请执行?
46.申请执行有期限吗?
47.怎样写申请执行书?
48.在执行中, 当事人可否自行和解?
49.民事案件如何执行?
50.原告有哪些诉讼权利?

 

26. 怎样向法院提交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七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由当事人提交的,主要有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即录音,录像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如有的原物巨大、笨重或不能移动等,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的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7. 谁来举证?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事实进行否认、反驳或者提出反诉的,也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与诉讼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也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一、原告在起诉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须提供下列一般证明、证据:
    (一)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或户籍簿),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合伙组织营业执照的原件,如果复制件,法院须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注明后,将原件退还。
    (二)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包括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居住时间)。
    (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及证人的姓名、单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须有法人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须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五)涉外诉讼须提供当事人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诉状应提供中文译本。
    (六)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海员证、护照;函寄法院起诉的,其起诉状、委托书须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证明才具有效力。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七)居住国外华侨本人起诉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直接交寄法院的起诉状,须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八)经过行政机关处理的赔偿,土地纠纷等案件,应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仲裁书和材料。

二、原告在起诉第一审民事案件时,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必要证据。
    (一)婚姻家庭方面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离婚纠纷;
    1、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1、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2、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3、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改变抚养关系纠纷:
    1、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户籍、法律文书等)。
    2、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二)、房屋方面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1、房屋所有权或租赁权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房产登记证、租赁合同,如土地房产登记证灭失须有档案馆或有关主管部门证明,或二个以上知情人证明,并提供争议房屋的来源、价值和结构平面图)。
    2、原告系私房代管人的,应提供房产人书写的房屋代管委托书、诉讼委托书。
    3、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情况及证据(如负责修缮、支付地产税、出租等),以及争议各方居住的现状(人口、面积、间数、住房性质等)。对房产确权纠纷还须:
    1、自建、合建房屋未办产权登记或未办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应提供房管、城建部门或县、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合资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房产归属的材料。属共有房产的,应提供共有房产权的证明。
    2、房屋属继承、受赠、买卖、典当的,应提供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契约、典当协议或公证书等。
    3、房屋曾经改造、翻建的,应提供原房产证明,房管、城建部门的改建、翻建、用地证明、建房许可证,建房协议书及建材发票等。
    4、与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相邻的隔墙所有权归属及证据。
对房屋租赁纠纷还须:
    1、欠租纠纷应提供欠租清单(写明起迄时间、数额)。
    2、公房的公用部位争议,应提供房管部门的书面核定书。
    3、私房租赁纠纷,经房管部门仲裁的,应提供仲裁文书,解除私房租赁合同,应提供房屋业主与房客原来及目前居住人口、面积等变化情况及证据。
对房屋买卖纠纷还须:
    1、提供买卖房屋契约、买卖房屋的介绍人姓名、地址及与本人的关系,是否经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如已办理的,应出具产权凭证。
    2、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及包括房客在内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3、买卖房屋双方收、付房款的证据。
    对强占房屋纠纷还须提供:强占房屋的事实和证据,被强占房屋产权归属的证据。属动迁后强占的,应提供动迁分配房屋协议书。对房屋动迁纠纷还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征用批文和限期搬迁通知、回迁分房协议书等。
    对房屋交换纠纷还须提供:房屋交换所有权或交换使用权的协议书,房管部门核实的凭证;违约后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及证据,引起纠纷原因和责任的证据。
对宅基地使用纠纷还须提供:当地政府的土地使用权证据;被侵犯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及证据(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
(三)继承、析产方面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继承纠纷: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簿、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地址。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清单(种类、数量、价值;户名、存款帐号、存入日期、数额,所在银行;占有人姓名、地址及与被继承人关系,占有后的保管、收益、使用情况)。
    4、继承人身份的证据。系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配偶、应提供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其他亲属的证明;系继父母子女关系或养父母子女关系,应提供收养事实、共同生活、相互关系称谓等证据;丧偶的儿媳、女婿主张继承的,应提供对公婆或岳父母承担主要抚养义务的证据;系继承人以外的人主张继承的,应提供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其他亲属的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受被继承人生前扶养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证据。如继承人众多的,应提供他们的姓名、住址,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据。
    5、受遗赠人身份的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及有关证人、遗嘱执行人的姓名、住址等证据。
析产纠纷:
    1、产权证明(产权证,发票或证人的姓名、单位、地址等)。
    2、共有财产(共同投资购买、建造、翻建、继承、受赠等)形成的证据。
    3、对所主张分析的财产长期来使用、管理、收益情况及证据。
(四)债务方面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1、借贷纠纷,应提供借据。无借据的,应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姓名、住址、单位或债务人承认借贷关系的证据。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收据或有关证据。被告系合伙的,应提供合伙人的姓名、地址。
    2、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提供劳务合同、聘用书等证明劳务关系的证据,以及追索劳动报酬的数额、类型、应发放时间、主管人、经手人的姓名、地址等情况。
    3、不当得利返还财物纠纷,应提供财物证明(产权证、发票或证人姓名等)及系争财物何时、何地怎样被占有的情况、现在何处的事实和证据。
    4、给付无因管理费纠纷,应提供所管理的事务系被告应管理的证明以及为管理被告的事务所支付费用的凭证。
    5、加工承揽纠纷应提供合同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据
(有关质量标准的文件规定,加工承揽的实物或照片等)。
(五)损害赔偿方面应提供下列必要证据:
    1、纠纷的起因、被告过错,损害事实的依据,要求赔偿额及其计算依据。
    2、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
    3、涉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特殊侵权赔偿诉讼的受害人,应提供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证据。
对人身伤害赔偿还须:
    1、验伤单、病历卡、医药费单据和准许休息天数的证明。转院治疗的应提供医院转院证明。
    2、要求赔偿护理费的,应提供医院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
    3、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应提供单位或雇主的误工证明及受害人每月经济收入情况(如工资单),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4、要求赔偿交通费的,应提供车、船票等凭证。
    5、受害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亲属关系的证明,丧葬费凭证及清单,受害者生前抚养情况的证明。
对财产损害赔偿还须提供所损坏实物或能证明实物损坏的照片及证人姓名、证明财产原状证据或修理费单据,修缮证明等。对损坏的财产产权有争议的,应提供产权证据。
对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侵犯著作权的还须:
    1、侵害肖像权的,应提供使用肖像人肖像的物品、刊物等实物证据;双方曾有协议的,应提供使用肖像人肖像的协议书等证据。
    2、侵害名誉权、姓名权、名称权的,应提供认为侵权的刊物、报纸所登内容不是事实的证据和照片、录音、证人等。
    3、侵害荣誉权的,应提供荣誉证书及侵害荣誉的书证、录音、录象等证明。
    4、侵犯著作权的,应提供本人著作的原件、侵犯著作权的事实,侵权的著作、照片等实物证据。
    5、请求赔偿损失的,应提供请求人经济及精神受损失的情况和证据,如侵害人因侵权而获利,需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

 

    28. 什么叫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就是对于可能会腐烂、毁环、被抛弃、易灭失的证据,在调查取证之前,预先采取保护措施。
证据保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二是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像、抄写、复制等。
    三是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

     对证据进行保全,可以由诉讼参加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证据保全的重要作用,在于防止证据灭失而无法取得,从而造成审判上的困难。


  29. 怎样写证据保全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保全证据,要写证据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比较简单,可由三部分组成。首部要写清标题、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尾部要写明申请书所呈送的法院名称、申请人签字、申请的时间,如系他人代书,应写明代书人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职务;中间部分是核心内容,主要讲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


    30. 什么叫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作出判决之前,防止当事人出卖、隐匿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具体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是法院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申请的。由当事人申请的,可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了,应由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的范围,必须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31. 什么叫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任何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这期间,有的原告由于生活困难,如果等到法院作出裁判以后再强制被告给付财物,生活就难以或者无法维持。因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可以裁定被告先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某些特定的物品,这种措施叫先予执行。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案件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其他具有紧急情况而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其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申请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如拒绝,可驳回申请。申请人如败诉,应赔偿因先予执行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32. 什么叫担保?
    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使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担保有两种形式:
    (1)被告提供担保。即在诉讼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
     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于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等等。
    (2)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即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提出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申请时,人民法院为了预防原告败诉后不能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而采取的措施。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先予执行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等等。担保形式,可以是银行担保、现金担保或实物担保。各种担保形式可与查封、扣押等其他强制措施互相取代,以实现诉讼所要达到的目的。


   33. 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的责任是监督和保证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者无履行义务能力时,担保人有责任承担履行义务,担保人承担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对此,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


   34. 调解书有什么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与判决相同。也就是说,调解书送达后,就产生以下后果:

    (1)当事人不能以经过调解解决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另一方再行起诉。

    (2)调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当事人不得上诉。

    (3)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书送达后,如发现确有错误,当事人可以申诉,人民法院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35. 调解成立后,一方反悔可以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收到并签名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
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无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36. 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法院还能判决吗?

    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精神,对于法定代理人和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同样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如果遇到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可以仅就到庭的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者答辩状和证据后,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37. 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继承人表明愿意以继承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法院可以撤销中止诉讼的裁定,继续审理案件。
 (2)下列四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
    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④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38. 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被捕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被捕,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诉讼。为了争取早日恢复诉讼,不致长期延搁审理时间,法院可告知被逮捕的当事人或者由被逮捕当事人自己委托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代替他打官司。法院在当事人办理了委托手续,明确了代理权限后,即可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39. 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这份笔录是否还有效?
    庭审笔录,是记录开庭审理案件各项诉讼活动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这份笔录上,除了当事人要签字以外,其他的诉讼参与人都要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书记员可在上面记明原因,仍要附卷生效,不会因当事人不签字而失去作用。因此,当事人如果认为庭审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可以申请补正,不签字是不对的,不签字也起不到什么作用。


    40. 当事人不在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判决书就无效吗?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送达判决书等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要签名或盖章。但这并不是说,判决书是有效还是无效取决于受送达人是否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签字,不影响判决书生效,但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绝签字的事由和日期。


    41. 什么叫“回避”?
    当事人如果担心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或者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担心他们是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人,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回避,要求改由别的人员办理本案。


    42. 民事案件怎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虽然可以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但由于二审法院接到上诉状后,还得在五日之内,将其移交给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连同其他材料一起报送给二审法院,所以,上诉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对判决不服,上诉期限为十五日;对裁定不服,上诉期限为十日。上诉要书面形式,要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如果当事人是法人,要写清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递交一份上诉状正本的同时,还要递交与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目相同的副本,以便法院转交后供其答辩。上诉时,还要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如果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要求,民事上诉状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首部。在这部分里,要写明标题;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2)正文。在这部分写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尾部。在这部份写明呈送机关、上诉人签名、上诉日期、代书人、附项等。
    写民事上诉状应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上诉人必须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别人无权上诉。
    第二,必须是对第一审裁判不服才提起的,因此,上诉请求和理由,必须针对第一审裁判中的不当之处提出。
    第三,抓住关键,重点突出,实事求是,以理以法服人,不无理纠缠。
    第四,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将上诉状递交给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


    43. 逾期不交上诉案件管理费,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3号《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上诉,由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的,可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时不交的,二审法院依法将上诉状发交原审法院的同时,应责成原审法院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时如已超过上诉期,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44. 对上诉期限,有何特殊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雨雪天气致使交通中断等,或者是因为其他正当理由,如无法防止的和不能避免的事由,还有因公出差等等,耽误了上诉期限,在这些耽误期限的因素消除后十天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因为耽误期限因素的出现,不是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对于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限,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凡是符合顺延规定的,应准许顺延期限,以保障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耽误了上诉期限后,不致于丧失上诉权。


   45. 民事官司怎样申请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不履行,有的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对方当事人也可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对于法院的判决、裁定,应向第一审法院申请;对于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仲裁裁决等,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申请执行时,要在法定期限内,递交《申请执行书》和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

 

    46. 申请执行有期限吗?
    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案件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47. 怎样写申请执行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应当递交申请执行书。

申请执行书分三部分:

 (1)首部,应写明标题、案由和申请执行人及被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还要写明申请执行的目的和依据。
 (2)事实与理由。
 (3)尾部,应写明执行法院的名称、申请执行人姓名、申请执行的时间及附项。


   48. 在执行中,当事人可否自行和解?
   可以。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案件,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录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又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对原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执行。

 


    49. 民事案件如何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或者审判员移交的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执行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件。其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划拨、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如果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执行完毕以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50. 原告有哪些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原告有下列诉讼权利:

 (1)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权委托代理人替自己进行诉讼。
 (3)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
 (5)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在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和有其他紧急情况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
 (7)有权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8)有权请求法院予以调解或与对方当事人自行和解。
 (9)有权查阅和自费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有权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经法庭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11)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2)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
 (13)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权发表最后意见。
 (14)在宣判前,有权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5)有权阅读法庭笔录;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6)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上诉。
 (17)胜诉的原告,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对方如拒不执行,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18)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能因申诉而停止执行。原告的各项诉讼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也有责任使原告能够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一切限制原告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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