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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需审慎(2009-02-20 13:55:11)
标签:房屋租赁 合同 纠纷 分类:以案论法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速,无论是用于居住还是经商的房屋租赁逐渐增多,随之而来的则是租赁纠纷频发。在此,提请租赁双方注意以下几点:

    一、确认当事人身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首先应当确认签约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合法。

    
承租人应当注意:应当审查出租人的身份是否合法。要审查欲承租房屋的产权证书和出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出租人即为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只有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享有出租房屋权利的房屋代保管人、房屋使用权人才有权出租房屋。

    
出租人应当注意:审查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应当了解与承租人同住人员的情况。不能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尤其应当注意,通过中介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一定要与房屋的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不能和中介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二、看房。承租人应当现场查看承租房屋的状况,确认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屋与出租的房屋是否相一致。查看房屋的附属设施和生活用具的完好情况。例如:墙壁、门窗、地板、灯具、厨房用具、家具等。对于已经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施应当在租赁合同中记载。租赁合同中还可注明生活用具的名称和数量。 

    
三、费用的承担和结算。要确定房屋租金中是否包括日常生活费用,一般情况下,租金中包括冬季采暖费和物业管理费。其他费用,例如水费、电费、电话费、煤气费等,合同双方可自行约定。对于除房屋租金之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合同双方应确定费用结算的期间。例如:在租赁前的费用由出租人负责结算和支付,在租赁期内由承租人承担。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在租赁开始日之前的费用和租赁结束日前的费用,双方应当如何结算和确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四、转租。对于租赁期限长或承租的房屋面积较大的,承租人可在租赁合同约定享有转租的权利,以防止因不能退租而导致租金损失,或再行招租(招租插间)因出租人提出异议而产生纠纷。

    
五、违约责任。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其中包括: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的违约责任;承租人毁损房屋设施和生活用具的赔偿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逾期腾房的违约责任;出租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不承担房屋修缮责任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影响租赁合同法律效力的情况。依据我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另外,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赁房屋签订书面合同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有效的避免了租赁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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