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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项目审批(2009-02-06 02:26:46)
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承办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申请条件
建设公众信息网络的需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建设专网的需作范围控制。
符合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可以将当年拟建设的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项目编制成企业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申请审核。以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形式申请审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含电子文档):
申请人传输网现状(包括路由图、上一年度传输网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本年度传输网项目建设计划(含路由、距离、容量、投资以及资金来源等);
本年度传输网建设路由图;
滚动规划期末传输网发展思路、目标及建设项目框架。
未纳入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时限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出具批准意见书;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信息产业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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