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gaofenglawyer[订阅]
字体大小: 正文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2009-02-06 02:17:13)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字体:  
 
   建立卫星通信网,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许可条件
   一、建立卫星通信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拟使用的频率和其他技术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符合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三)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四)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与我国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五)拟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由合法经营者提供;
   (六)卫星通信网的技术方案合理可行;
   (七)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设置地球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拟建地球站,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地球站所属卫星通信网已获得批准;
   2、使用的空间电台和频率与所属卫星通信网获得的批准一致;
   3、地球站的技术特性、站址选择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地球站与周围已建或已受理申请的同频段其他无线电台之间不会相互产生有害干扰。
   (二)对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拟建地球站,除应符合上述(3)、(5)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的频率和其他技术特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符合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2、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业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并取得空间电台执照;
   3、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已完成与我国相关空间电台和地面电台的协调,其技术特性符合与我国达成的双边协议的要求;
   4、使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由合法经营者提供。

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程序
   (一)申请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卫星通信网技术方案;
   5、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材料;
   6、可用资金证明材料;
   7、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的执照;
   8、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完成国内、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9、国家规定的开展有关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的,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2、地球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3、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接收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发射电台的,可以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
   申请设置、使用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的,除应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7) 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材料;
   (8) 拟使用的国内空间电台执照;
   (9) 拟使用的国外空间电台完成与国际、国内协调的证明材料;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一)关于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审批程序
   1、信息产业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申请人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文件,并书面通知网内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拟建卫星通信网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系统之间将产生有害干扰的,信息产业部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应当同时告知受影响者。
   申请人可以与受影响者直接协商,寻求解决干扰问题的可行方案;或者要求信息产业部组织技术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和协调。
   在完成协调后,申请人可以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建立卫星通信网申请。
  (二)关于设置地球站的审批程序
   1、设置下列地球站须经信息产业部审批:
   (1)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在北京地区设置使用的地球站;
   (2)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通信的地球站;
   (3)涉及国际协调的地球站;
   (4)卫星固定业务以外的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馈线链路地球站、关口地球站或测控地球站。
   设置使用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地球站,由地球站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2、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设置、使用地球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书面批准申请人设置、使用地球站;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拟建地球站与已建或已受理申请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将产生有害干扰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时,应当同时告知受影响者。
   申请人可以与受影响者直接协商,寻求解决干扰问题的可行方案;或者要求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技术专家和相关单位进行论证和协调。
   在完成协调后,申请人可以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设置、使用地球站申请。
   4、当拟建地球站的协调区覆盖其他国家或地区时,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的基础上,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按照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的有关规定,向信息产业部提供资料和审查意见。
   信息产业部应当按照《无线电规则》有关规定或双边协议,与有关国家或地区进行协调,协调时间一般为4至6个月。在进行有关协调后,信息产业部应当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5、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相关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三、变更和延续程序
   (一)关于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变更和延续程序
   1、频率使用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该使用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信息产业部应当根据申请,在该使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继续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需要变更卫星通信网使用的卫星、频率、传输带宽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卫星通信网使用的卫星、频率、带宽。
   3、停止运行卫星通信网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向信息产业部备案。信息产业部应当注销对其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并书面通知网内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二)关于设置地球站的变更程序
   地球站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变更地球站站址、频率、发射特性、所使用的卫星或用途的,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审批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地球站的站址、频率、发射特性、用途或所使用的卫星。
   停止使用地球站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机构备案,交回无线电台执照,并采取拆除、封存等有效措施,保证已停止使用的地球站终止向卫星发射信号。未经批准,不得重新启用已停止使用的地球站。    

备注
   1、信息产业部批准申请人建立卫星通信网时,应当同时确定其频率使用期限,该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2、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或设置地球站的被许可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将卫星通信网或地球站投入使用。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启用的,应当在期满三十日前书面报告信息产业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和启用日期。
   3、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可以不办理审批手续。设置使用要求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的单收地球站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设置使用单收地球站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保护其信息接收免受有害无线电干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加载中,请稍候...
  • 评论加载中,请稍候...

验证码:请点击后输入验证码  收听验证码

发评论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相关博文
读取中...
推荐博文
读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