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杨道林、金翔、赵媛媛、罗民、彭彦斌、王保华、德深公司、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永康胡同3号楼1门201室、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6号楼1604室、
北京德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三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中心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32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国际科技创业园1号楼12层D户。
法定代表人{杨0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1X},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2X},女,汉族,1983年1月17日出生,北京市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地址:0}。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三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中心,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罗3X},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4X},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5X},男,土家族,1976年12月21日出生,信息产业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主任,住{地址:2}。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德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6})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三达经济技术合作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三达中心)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
{公司6}的法定代表人
{杨0X}及委托代理人
{金1X}、
{赵2X},被告(反诉原告)三达中心的委托代理人
{彭4X}、
{王5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
{公司6}诉称,我公司与三达中心于2004年6月8日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三达中心委托我公司研究开发集成电路IP核管理平台项目,并向我公司
支付8万元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后我公司如约完成该项目研究开发和安装调试等工作,三达中心则如约于2004年6月17日向我公司支付第一期30%的合同价款即2.4万元,后三达中心对该项目验收合格,又如约于2004年8月26日向我公司支付第二期60%的合同价款即4.8万元。但三达中心至今尚未如约向我公司支付第三期和第四期共计10%的合同价款即8000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达中心支付该8000元合同价款,并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每日缴纳合同总标的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