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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2009-01-24 06:23:47)
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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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摘要:吉增和、王宇、王娟、丁道希、丁利明、齐建慧、陈钧、王科峰、吴卫东、曾兰茜、高峰、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内花园东巷29号院1号楼3单元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世贸国际公寓A2-28D、

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5228号


  原告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吉0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1X},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2X},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影视中心,住{地址:0}
  
  法定代表人{丁3X},该中心总经理、主任。
  
  委托代理人{丁4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影视制作中心,住{地址:1}
  
  法定代表人{陈6X},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7X},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8X},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有声有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地址:2}
  
  委托代理人{丁4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9X},女,美国公民,1942年8月12日出生,住{地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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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殿宏,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有声有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207号住宅楼3门3122。
  
  法定代表人{吴8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4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影视中心、北京东方影视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影视中心)、{吴8X}{曾9X}、北京有声有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声有色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8日及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1X}{王2X},被告中联影视中心、{吴8X}、有声有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4X}{齐5X},被告东方影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7X}{齐5X},被告{曾9X}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宏、{高10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26日,自称是东方影视中心工作人员的{吴8X}代表中联影视中心及其下属的东方影视中心与本公司及{曾9X}就合作拍摄电视剧《美丽新世界》(原名《美丽无价》)签订《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投资300万元,{吴8X}投资100万元,{曾9X}投资100万元,由{吴8X}担任制片人和导演,合作拍摄电视剧《美丽新世界》。该剧于同年11月开拍,本公司向该剧剧组如约支付了250万元,{曾9X}支付了50万元。此后,本公司发现{吴8X}在该剧的拍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使用投资问题,致使该剧剧组严重偷税漏税。本公司就此向税务部门举报,税务部门也对东方影视中心作出了相应处理。鉴于发生此情况,本公司暂停剩余50万元的投资。2005年5月10日,{吴8X}以本公司违约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吴8X}又撤回了该案起诉。在该案审理中,本公司发现{吴8X}不是东方影视中心的员工,其仅是与该中心约定以5万元的价格取得该剧的拍摄许可证和发行许可证。{吴8X}与东方影视中心此行为显然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更为严重的是,在没有告知本公司并经本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中联影视中心、东方影视中心及{吴8X}擅自在该剧报批更名及延长集数的函件中将有声有色公司列为合作方。本公司认为本公司、{曾9X}、中联影视中心、东方影视中心为拍摄电视剧《美丽新世界》的合作方,但上述诸情况的出现,使该剧的拍摄合作方出现不确定因素,因此本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本公司与{曾9X}{吴8X}签订的《合同》的效力;2、确认本公司、{曾9X}、中联影视中心、东方影视中心为拍摄电视剧《美丽新世界》的合作方;3、中止发行电视剧《美丽新世界》;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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