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殿宏,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有声有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 www.fsou.com/html/text/ ... /117514484_1.html 13K 2009-1-7 - 百度快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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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联影视中心等合作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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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高峰,北京市先知
委托代理人刘殿宏,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吴8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4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齐5X},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奥中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影视中心、北京东方影视制作中心(以下简称东方影视中心)、{吴8X}、{曾9X}、北京有声有色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声有色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8日及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1X}、{王2X},被告中联影视中心、{吴8X}、有声有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4X}、{齐5X},被告东方影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7X}、{齐5X},被告{曾9X}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宏、{高10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0月26日,自称是东方影视中心工作人员的{吴8X}代表中联影视中心及其下属的东方影视中心与本公司及{曾9X}就合作拍摄电视剧《美丽新世界》(原名《美丽无价》)签订《合同》,约定由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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