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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安局看守所警察残害致死命案如何定罪?(2008-06-22 10:48:13)
2007年7月,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发生了一起监管干警残害被监管人致死的恶性案件。被错误刑拘的被害人张庆,入所仅70多个小时即被监管干警会同在押人员残害致死。2008年1月7日,《新京报》刊登了该报记者钱昊平采写的以《疑犯张庆非正常死亡调查—约束服和喂盐被鉴定助其死亡》的标题该案报道文章。新浪网、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新闻网、CCTT网、凤凰网等网站当日也对此进行了转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相关网站也发表了署名评论员文章(张庆案件博客中有评论文章和张庆受刑死亡后的照片),从不同的角度对本案发表了评论。
长春市检察院2007 年7月开始负责侦办本案。侦办后以一名管教警察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起诉至区级基层法院,又以“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需并案审理”为由,撤回起诉,交区级检察院侦办。现区级检察院侦查终结,在北京华夏物证中心出具的“被鉴定人张庆在关押期间突发拘禁性精神障碍,被约束、喂盐、堵嘴、殴打后,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死亡”的鉴定结论情况下,仍以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定案,以三名干警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以四名在押人员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拟继续起诉至区级基层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已提供和出示了案件部分材料。根据现有的案件材料:被害人张庆被公安机关错误刑事拘留,入看守所仅三天多就被多名监管干警会同在押人员,采用极为血腥的手段将其故意残害致死。对张庆“断水、断食、穿约束服、灌盐、堵(勒系)嘴、殴打、捂被、掐睾丸、竹签抠脚踝骨”等酷刑并施,使被害人求生不能、求死不得,犯罪手段极为残忍。为掩盖犯罪事实,犯罪警察将奄奄一息被害人抬出监室,放置“等”死,并谎称注射施救无效。整个犯罪过程中,多名干警同在押人员配合默契,共同实施犯罪,令人吃惊。该所在几年前就制作了用以施刑的约束服,在严管监室存放用以施刑的盐,在长达几十个小时的犯罪时间里,上至所领导、驻所检察官,下至一般干警,无一人制止,有的甚至做假证、伪证。
被害人家属对检察机关起诉罪名不认可,对检察机关重罪轻诉、同犯不同罪、降格起诉的行为不理解、感到震惊。认为依据本案犯罪事实,根据相关法律,应以故意杀人罪定案起诉,应分别追究同犯故意杀人罪、追究其他涉案人员渎职罪:应同犯同罪起诉;应起诉至中级法院。本案应指派长春市以外的检察机关实行异地管辖;应起诉至长春市以外的法院实行异地审理。现将本案实录如下,特此请教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的见解和评论。
 

案件经过
2007年6月28日14时许,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以聚众赌博由将张庆(47岁、下岗工人以零售水果为生)等3人刑拘,送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张庆被关押在101监室。当日午夜,值班警察因张庆睡觉时精神受刺激喊“快跑哇,警察来了”等话,指使该监室多名在押人员采用袜子堵嘴、痛击殴打、棉被蒙捂等手段对其“管护”摧残,时间几乎长达一天,致使其大便失紧。
6月29日后半夜,监管干警认为张庆没有告饶,丢了面子,还是没有打服。在总值(管教科长)刘闯的批准下对张庆施用穿约束服的酷刑(该所几年前仿照长春市公安局其他看守所的样式自行制作了用以施刑的约束服)。在多名干警在场的情况下,指使在押人员对张庆强制穿约束服。监管干警甚至进监室亲自动手会同在押人员将约束服强制穿在被害人身上。又命令在押人员将张庆已被堵上的嘴用毛巾勒系上、继续殴打。之后,备班管教警察王彦闯在107 严管监室取来半袋盐,当着在场其他干警的面,命令在押人员解开勒系张庆嘴的毛巾、抠出堵嘴的物品,亲自动手向被害人口里灌盐,并指使在押人员对张庆也灌了盐。灌盐后,王彦闯让在押人员向张庆嘴里滴几滴水,王说“水不要滴多了,滴两矿泉水瓶盖就行,别让他把盐咽下去”。然后告诉在押人员将被害人的嘴再堵上,再用厕所抹布勒系上,抬回去用被子捂上。王又将灌后剩余的盐交给101室在押人员,并告诉说张庆如不老实接着灌。之后,在押人员又对张庆多次实施了灌盐行为。
7月1日早,王彦闯又从107严管监室拎来半袋盐,指使在押人员给张庆灌盐后将盐留在监室内,再次告诉在押人员“如张庆不老实再接着灌”。
7月1日6时许,看守所在张庆气息奄奄的情况下,将其抬(拖)出监室,放在只今未知的地方,没有施救、没有脱下约束服,“等”其死。
6月28日午夜到7月1日6时许的几十个小时时间里,在看守所监控录像镜头下和在场干警的目视下,多名监管警察会同被指使的在押人员对张庆实施了断水(灌盐后滴的几滴水除外)、断食、穿约束服、灌盐、堵(勒系)嘴、殴打、捂被(直至被害人的汗液将棉被浸透),以及用硬塑料拖鞋砍背、竹签抠踝骨等严酷刑罚。 “致使张庆被打伤肋部、胸部、腰部、背部、腹部及被掐睾丸数次”(检察院材料中表述),并数次尿血。案发几天是东北地区少有的30度左右的高温天气,可想而知被害人承受了多大的痛苦。
7月2日6时许(与7月1日6时许将张庆由监室抬出的相同时间),看守所“等”张庆死亡多时后,将已腐败鼻腔生咀的张庆尸体送医院“看医生”,医院病志本记载“来院时已亡,死因不详”。
7月2日8时许,看守所将张庆尸体由医院送长春市公安局尸检中心入冰柜冷冻保存。当日9时许通知张庆家属,“张庆在押期间,看守所未发现任何异常,7月2日 6时许,管教得到101监室在押人员‘发现张庆不行了’的报告后,将张庆送院,张庆‘可能’是送院过程中死亡,死因他们也不清楚”。
7月5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对与张庆一同刑拘的同案(利用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猜号方式赌博)另外两人,决定由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并罚款;对张庆做出因死亡决定撤案的处理。
 

本案办理情况
案发后,张庆家属多次找长春市公安局,要求查明案情。同时提出张庆同案共犯已认定不构成犯罪,证实张庆的过错也构不成犯罪,应审查张庆是否属错误刑拘的要求。但该局表示他们搞了内部调查,可将调查结果通报家属,案件由检察机关负责查处。公安局两次向张庆家属通报了调查结果,第一次通报的结果和看守所说法相同:“张庆在押期间看守所未发现任何异常,死因他们也不清楚。”第二次通报,公开表述看守所干警有“发现在押人员对张庆残害行为未去制止”的犯罪事实,且未向检察机关移交罪犯。对张庆家属提出的“审查张庆是否属于错误刑拘的要求”,公安局答复去找检察院,并且拒绝张庆家属提出的查看监控录像资料的要求。在此期间,长春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第三看守所领导先后到张庆家属家里,提出可先给一部分钱,张庆家属没有接受。
7月3日起,张庆家属多次向长春市检察院报案,该院拒绝接案,让死者家属去找公安局或看守所。
7月16日,张庆家属向吉林省检察院举报,同时递交了要求本案异地管辖的申请,提出驻所检察室可能在本案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它的直接派出机关长春市检察院管辖本案已不适宜,要求由其他检察院管辖,省检察院未予理睬。
7月20日左右,省检察院通知张庆家属,他们收到省领导在死者家属举报信上的批示后,成立了以长春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为组长,省检察院监所处副处长为副组长,长春市检察院监所处等人员组成的专案组,负责张庆案查处。明确表述不负责审查是否错误刑拘的问题。(张庆家属请求,将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2007年4月发生的另一起在押人员入所30多小时就非正常死亡一案并案调查)
7月27日,专案组以长春巿检察院名义委托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庆进行了尸检。
8月24日,吉大司法鉴定中心向长春市检察院出具的是《法医尸体解剖检验意见书》,没有鉴定结论。分析意见是:“1、张庆可由于肝硬化致肝性脑病死亡,但由于血液样本冻融,无法进行血氨等检测。2、张庆右胸部、双脚外踝部、背部等表皮剥脱及皮下出血系为机械性钝性外力作用造成。3、肝性脑病可由于上消化道出血、高蛋白饮食、电解质紊乱、精神刺激、低血糖等多种因素诱发,本例精神刺激,机械性损伤等可为肝性脑病之诱发因素。”《意见书》记载:“双鼻腔见有蛆芽附着”。   
9月3日,专案组将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分析意见“做”为检验鉴定结果送达张庆家属。之后张庆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
9月14日,张庆家属将张庆被害情况上网公布寻求社会帮助。
9月17日,专案组电话中对张庆家属上网求助给予斥责警告,并通知当日已将灌盐和指使灌盐的监管警察王彦闯刑拘,未对其他涉嫌犯罪的干警和在押人员采取任何相应法律措施。
9月20日,专案组通知张庆家属,决定另行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张庆家属提出了“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属同一资质,应委托更高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没有得到答复。
10月17日,长春市检察院监所处向该院公诉一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依据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以王彦闯涉嫌虐待监管人员罪移送审查起诉。在未将鉴定结果告知张庆家属的情况下,就形成了起诉意见书。
11月1日,长春市检察院向张庆家属送达《法医检验结果通知书》。《通知书》表述“我院于2007年9月20日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张庆死因进行了复检,该中心于2007年10月16日出具了鉴定结论。鉴定结果是:根据送检材料,未发现张庆有致死性损伤。不排除张庆死于肝性脑病的可能,拘留期间被约束,摄入食盐及全身体表受打击在死亡过程中起到一定辅助作用”(本次复检时间、地点、方式等均未通知张庆家属、无尸检委托单和委托合同)。
11月6日和12月18日,张庆家属及聘请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王发旭、相愫晶律师向吉林省和长春市检察院递交了《异议申请书》,两次请求:“鉴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不能公正、依法办理本案,其两次委托的就张庆死因的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缺乏根据,已严重的损害了被害人及家属的合法权益,故请其回避,由吉林省检察院进行指定异地管辖,重新由办案单位另行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张庆的致死原因进行重新鉴定,以查明张庆的真正死因,严惩凶手,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巩固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两级检察院未对《异议申请书》答复。
12月5日,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吿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害人家属,“收到长春市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彦闯虐待被监管人一案的案件材料,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其他涉嫌犯罪干警和被指使犯罪的在押人员为什么没有一同起诉的的质询,检察院答复是《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只是以“王彦闯身为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张庆实施虐待,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移送审查起诉,没包括其他人员。之后向被害人家属提供了案件部分诉讼材料。(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记载
2007年6月30日零(凌)晨1时30分许,长春市第三看守所101室在押人员张庆闹监,被总值刘闯决定穿上约束服后,犯罪嫌疑人王彦闯系当日备班管教,从107室取半袋盐到101室给张庆喂盐未果,并指使其他在押人员对张庆实施喂盐行为

    “7月1日早7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彦闯又拎来半袋盐到101监室门前,指使在押人员给张庆喂盐,后留在监室内一勺盐并吿诉在押人员:如张庆不老实接着喂。”定案根据是,吉大司法鉴定中心的分析意见和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2008 年2月22日,张庆家属聘请的律师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形式致函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提出“该案存在因客观方面程序存在启动迟缓,法医鉴定结论不明确,且有违法之处,目前现有的证据难以达到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建议贵院通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程序,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将本案存在的前述问题,依据法定程序,采取积极措施,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尽快予以补查和纠正,尽早消除负面影响,使案件尽快得以合法、公正和妥善的处理,以消除被害人家属的误解,切实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尊严,以构建和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的意见。双阳区检察院将案件退回长春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2月26日长春市双阳区法院电话通知张庆家属,双阳区检察院已将本案起诉至该院。
3月5日,双阳区法院决定受理此案,之后向被害人律师提供了部分证据材料(起诉书和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内容相同)。该院对被害人律师提出的“卷宗材料共有 9卷,为什么只提供3卷,为什么不提供录像资料”的质询,答复是检方交法院卷宗材料就这么多、录像资料检方没交到法院。
3月18日,被害人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向双阳区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和重新鉴定申请,该院对调取证据申请没有正式答复。之后同意了重新鉴定的申请。
4月11日,双阳区法院对张庆家属4月8日提起的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彦闯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裁定不予受理。
4月28日,双阳区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重新尸检鉴定。
5月15日,双阳区检察院以侦查机关发现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并案审理,根据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监所处下发的《撤回起诉意见函》及公诉二处下发的《撤诉通知》,向双阳区法院递交双检刑撤诉[2008]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双阳区法院当日[2008]双刑初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撤回起诉。
5 月30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分析说明:“由于死亡时间较长,冷冻保存前尸体可能已有腐败现象,本次检验已经无法再通过上述内容(尸冷、尸斑、尸僵、角膜混浊、自溶及腐败、胃内容物、昆虫生长等)进行死亡时间的推断。”、“左侧胸部及四肢皮肤均未发现针孔注射痕迹,不能证实生前进行过注射施救。”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张庆在关押期间突发拘禁性精神障碍,被约束、喂盐、堵嘴、殴打后,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死亡。”
6月18日,张庆家属接通知到长春市双阳区检察院取回长春市宽城区检察院5月28日出具的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意见书称,“王彦闯虐待被监管人一案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2日交由我院办理”、“从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移交我院。”意见书仍以虐待被监管人员案定案,以三名干警(现一名取保候审)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以四名在押人员(现仍关押在案发地市第三看守所)涉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和“故意伤害罪”移送长春市检察院公诉处审查起诉。双阳区检察院受长春市检察院指派拟起诉至双阳区法院。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定案根据仍是,吉大司法鉴定中心的分析意见和无尸检委托单和委托合同的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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