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别人溺亡不救
也可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网曝:23岁的张某带着一群孩子上山摘杨梅,因下雨路滑,10岁女孩小丽不小心掉进深度不超1米5的蓄水坑。会游泳的张某选择袖手旁观,12岁男孩小江急得自己去救,俩孩子不幸一起溺亡。张某说,出手相救怕被家属赖上讹钱。近日,张某被警方以"故意杀人罪"刑拘。
对于张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网上有不同的说法,在一项调查中,大多数人认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似乎太严重了”;而一部分人认为“也许是现实社会太残酷,把人给教坏了”;小部分人认为是“太冷漠了吧,简直变态!”。
但我个人认为,张某的行为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
我们知道,通常情况下,“不作为”不会产生妨害或者损害后果。但在特定情况下,应作为而不作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不作为犯罪。本案中,小丽、小江落水后,张某具有防止俩人溺水死亡的“法定作为”义务,应当尽全力救援落水者。而张某不予救助,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两个孩子死亡的后果,所以应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两个小孩是由张某带着上山摘杨梅的,作为23岁的张某,在这个过程中对孩子的安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张某不带小孩上山,就不可能出现孩子落水的后果;如果张某能够及时相救,也就可能挽救两个孩子的生命。在这个过程中,连12岁的小男孩都知道救人,而作为23岁的张某却见死不救,从道德上法律上都应该承担责任。因此,我建议有关部门给12岁的小江追认为“见义勇为小英雄”,而对张某追究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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