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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索赔3000万到降为一元、从解除记者财产冻结到追加记者所在单位《第一财经日报》为被告、从被告“这是我近10年媒体职业生涯中最艰难的时刻”到“这是全国新闻同仁共同胜利”的感慨,轰动一时的“记者报道富士康案遭3000万索赔”事件于昨晚急转直下,有人欢呼这是正义的胜利,有人则忧心由于没有记者权益保护法不知下一个“被告”会是谁。但在我看来,这不过是富士康在“忽悠”中国新闻界。因为在富士康提出3000万天价索赔、冻结记者财产后,几乎所有的媒体都一边倒同情记者、谴责富士康,而看热闹的业外人士出于对“数字的敏感”,对此事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现在,富士康解除对记者财产的查封、诉讼标的降为1元、追加《第一财经日报》为被告,使得这起官司成为一个普通得再普通不过的侵权官司。你媒体这下还闹吗?看热闹的人还有吗?
但我们并不能对此事掉以轻心。因为,事情并未结束,官司还未开始,而富士康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巨额索赔,而是“法律正义”。因此,其实质是1元等于3000万元。而我们通过相关当事人在“3000万”前后的表现,不得不提醒大家正视和警惕媒体“软暴力”。
这起可以载入中国新闻业史册的事件,因富士康开创绕开媒体状告记者先河的“3000万索赔、冻结记者财产”而受到广泛关注。其带来的反思和影响都将是深远的,甚至可能将因此改变中国新闻界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现状,加速新闻立法。但令人遗憾的是,当这一事件曝光后,媒体舆论几乎成一边倒趋势,同情记者的“不幸遭遇”、支持记者铁肩担道义的“正义报道”、痛斥富士康“乱挥资本魔棒”、感叹媒体从业成了高危险行业等等。这一切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那耸人听闻的“3000万”。假如富士康一开始就像现在样状告“一财”和两位记者、索赔1元钱,可能其关注度就远远没有今天这么高,也不会有那么多的知名媒体老总都纷纷发表访谈、保卫媒体自身权益了;也不会有那么多的业外人士跟着起哄了。因为像这样的官司,几乎每家媒体每月都会遭遇,有的甚至天天遇到读者上门投诉。笔者的一位律师朋友就曾说过,他在一家国内知名媒体做法律顾问时,有一年打了27起官司,其中只胜诉了一起。所以,媒体因报道“侵权”产生的官司何其多,惟独这起影响波及业内外,皆因那常人吓破胆的“3000万”索赔。
这就引出一个问题:媒体为何频繁吃官司?是因为新闻无法律保护、谁都可以有理无理找麻烦?还是真如富士康样出于对“不实报道”的愤怒?还是那位律师朋友分析说,媒体官司基本上都是因为记者的采访不深入或编辑后期编排时爱用结论性的、倾向性的标题所致,结果对当事人构成侵权。从《第一财经日报》的有关报道和声明中,我们看到,他们反复强调“血汗”、“黑幕”等极富感情色彩的标题和字眼不是他们加上去的,是一些转载的报刊网站加上去的。这是因为,他们明白,惹恼当事人的,往往就是这些带倾向性、结论性的字眼。而在目前,由于对新闻侵权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界定,一般媒体辩护都只有照搬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的一个司法解释:只要新闻主体是真实的就不构成侵权,从而避免法律文字的逐字逐句纠缠。这是因为,如果严格按法律文字规范要求,这些官司媒体多半会输。
新闻报道讲究客观真实,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所以,一个好的新闻记者,总是无限接近新闻事实本身。但很遗憾的是,由于媒体间相互的恶性竞争、记者的生存压力等等,过去那种为了一个数据反复查资料、走访相关知情人的记者越来越少,或者有这种执著精神的记者越来越少。他们往往在“主体真实”的情况下,便下笔口若悬河了;甚至有些报社领导还鼓励记者为了把文章写好看,细节可以合理想象。结果,正是一些“合理想象”的细节惹了官司,正是这些鼓励或暗示成就了越来越多的假新闻。有的记者甚至道听途说、不去调查核实就写稿件了,什么“八辆奔驰砸一辆宝马”、什么“王小丫陈章良携手入围城”、“女大学生捡剩馒头充饥近两年”、“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陈家镛逝世”、“千年女木乃伊出土后怀孕”……每年评出的“全国十大假新闻”,假得让人瞠目结舌,而且“上榜”媒体中不少在全国都有影响力,其恶劣影响不仅对当事人造成巨大伤害,也是对社会公众的一个严重误导。所以,从去年开始,主管部门在新闻战线开展的“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中,将假新闻列为了新闻界“四大公害”之一严打。
但到今天,比假新闻更害人、或者对社会破坏性更强的却是“媒体软暴力”,也就是普通老百姓说的“笔尖子杀人”。我所认识的一些媒体,老爱动不动就打着“维护社会公义”的旗号,整天吼着要曝这个的光、要揭那个的短。有时是为弱势群体鼓与呼,有时却是因为别人没投广告。前者是新闻从业人员的神圣使命感,后者却无异是敲诈勒索。这都是因为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犹如一把双刃剑,正义之人使用它,它的属性是“正”;心术不正之人用它来牟利或达到个人目的,那它的属性就是“邪”。所以我不同意“媒体在面对富士康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时媒是弱势、资本在挥舞魔棒乱打人”的说法。这是因为,你是媒体,你掌握着话语权,你有什么委曲还可以通过你的媒体来发布,让更多的人知道,而人家有委曲、有冤枉,又上哪说去?所以,媒体在铁肩担道义、行驶舆论监督权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但事实上却相反,不少媒体在做批评报道时,往往会先入为主,并且带着这样的观点去调查,难免会有失客观公正。另外一种情况是,在“义愤填膺”的正义感驱使下,往往只听当事人投诉就刊发报道了,即没有被投诉方的说法,又没有第三方的说法,这样的报道不吃官司才怪。而从今天《新京报》的见报文章《记者遭天价索赔案转折始末》我们看到,《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王佑写第一篇报道,“主要消息源是与一名大学生的网络聊天,并对其中核心事实与富士通公司外联部贺小姐通过电话进行了核实。”随后这篇报道就刊发在报纸上了。也就是说,她的采访只限于当事人投诉,而核实也只是找一般工作人员而非被批评单位的高层;第二篇报道同样是这样,“6月20日,王佑抵达江苏昆山的富士康工厂,在一个卖冷饮的摊位上,她遇到一个刚从富士康离职的女孩,对这一女孩进行了近50分钟的采访。”也就是说,富士康到底是怎样压榨、掠夺工人的,记者并没有亲眼所见,并没有到现场核实,也没有无限接近新闻事实本身,这可能是富士康“底气十足”起诉她的原因。
那么,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我们都不得而知,只有等待法律来还原事实真相。但这里我们可以进行一个假设:假如王佑以“卧底”形式深入富士康内部,亲自当几个月工人,再揭露这样的内幕,我想富士康的态度可能就不会那么坚决。
这也使我想起去年《南方都市报》发生的一起事件。该报一位驻站记者被人在家中砍去手指,一时间也是媒体哗然,惟独《南方都市报》自身保持沉默。这是为何?后来案情真相大白,并不是大家想象的这位记者铁肩担道义、勇敢揭黑被报复,而是因为感情纠纷被前女友雇人行凶。可以想象,如果当时《南方都市报》就发表官方声明,其结果会多么被动。从另一个角度理解,这其实《南方都市报》慎用媒体话语权的一个表现,没有先入为主,从而避免了自已打自己耳光的状况。
因此,建议媒体在刊发重大批评报道或舆论监督时,一定要慎重。因为你的报道一旦发出去,不仅对当事人会产生巨大影响,对整个行业乃至社会都将产生影响。我们只有深入调查采访、无限接近事实真相,才能维护新闻真实、客观、公正的生命法则,才不会烂用话语权,更不会用软暴力伤人。这既是媒体和从业人员最好的自我保护措施,也是老百姓真正欢迎的正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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