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保障记者的采访权?
一剑封喉
(价值2.6万元的摄像机被摔坏)
浔城事件:4月21日上午11时许,九江电视台新闻中心两名女记者在九江市南湖边采访“非法捕鱼”时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阻扰,其中一名房姓青年男子强行夺下记者手中的摄像机,声言要删除影像资料,在抢夺中,将价值2.6万元的摄像机提手柄、电路板扯断。由此,使人联想到2005年的记者节,在九江日报门口,报社记者因对某部门的不当执法行为提出批评,遭到“执法人员”的围攻殴打,《中国青年报》在一版头条刊登事件报道,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在调查事件真相之后,对部门相关领导和参与殴打的“执法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事件过去两年多,九江市区又发生类似阻扰记者采访的事件,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国内类似事件回放:2008年10月29日,记者在河北赵县南柏舍镇政府大院一间房子里,看到四个人在工作时间打麻将,还有一人观战。记者随即拍下这一场景。为进一步证实搓麻者的身份,记者在镇政府附近求证时,遭遇不明身份人员抢夺摄影器材。为保护摄影器材,三名记者遭到围攻。
在百度输入“记者采访被阻扰” 关键词时,记者搜索到的相关网页的记载共约19,200篇,可见在全国发生“记者采访遭暴力阻拦”的现象是何其普遍。记者采访屡屡遭遇暴力阻扰,采访设备被破坏甚至记者遭遇到人身攻击,记者的采访权和合法权利如何保障,这已成为从事新闻采访的记者难以了结的一块心病。
作为一线工作的记者,需要拿到第一手的新闻资讯,记者有充分的采访权,可是在一些地方,却常常能见到记者在采访时,遭到当事人暴力阻止采访。不是记者给人打伤了,就是财物受到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往往只有被动挨打,而肇事者却逃脱了处罚。
新闻的良知告诉记者,只要社会上存在着毒瘤和不合理的地方,记者就会走进一线去调查,甚至化装前往采访。弘扬正义、鞭挞黑暗是记者职责之使然,而作为被暴露一方的当事人,包括个人或者集体,他们当然不愿意看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当他们的行为被揭露时的表现会比平常更加反常甚至凶恶。在这种情况下,记者势单力薄,很容易就受到攻击,成为了弱势群体。
有人说,记者是辛苦行业,记者也是高危人群,哪里有新闻,他们就出现在那里,他们都会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社会需要记者,人民大众需要通过新闻媒体了解准确、时效的各类新闻资讯。为此,作为社会和大众所必须的新闻记者,他们的权利和身心如何来得到保障呢?
其实,新闻记者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真相时,记者具有采访权,同时,他们的生命财产也应具有保障权。记者安全保障受到侵害,甚至被打的事件,近年来在我市发生已不止一次。在这些事件中,打人者的社会角色不同,打的方式和程度也不一样,但有一点基本一样——对新闻事实掩盖,拒绝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媒体的神圣职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更是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助推器”。但这里还有一个同样重要的问题必须解决:谁来保障舆论监督的具体执行人——记者的采访权,进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在2007年第八个记者节到来之际专门发出呼吁:“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记者遭殴打事件时有发生,表明记者的正常采访权受到侵害,公众的知情权遭到践踏,也折射出当下媒体舆论监督的困境。
探究发生这种状况的原因,某些法律意识淡薄的人肆意妄为是最直接的,根本原因则还是法律的缺席。新闻采访权虽然不是行政权力,也不是司法权力,但它是公众知情权、社会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的代表和延伸,从这个意义上讲,记者的新闻采访权也是一种公权,它与普通民众的私权不同,因为记者是在行使一种公共职能,对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件,只要不泄露国家机密,记者都有采访权,其采访行为本身是在满足公众对新闻的认知,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实现。新闻采访权受到暴力干涉和阻挠,公众知情权乃至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会受到伤害。
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相应法律保障,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时,采访目的能否实现,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对方的好恶,尤其是行使舆论监督的记者,必然会激起那些被批评者的痛恨,轻则设置重重关卡阻碍采访,重则拳脚相加。由于没有强有力的相应法律保障,尽管记者采访是服务于公众的知情权,甚至是行使社会公器的舆论监督权,但记者被打只能作为普通刑事案件甚至民事纠纷处理。
所以说,只是适用于宪法原则保护新闻采访权还不够,进一步从法律上尊重和保护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是十分必要的,必须尽快出台一部保障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正常采访权利和记者人身安全的专门法规,给予舆论监督者更加坚定的法律支持。这是新闻部门、更是新闻工作者长久的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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