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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抵押担保(2009-01-06 17:42:37)

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以商业经营的手段管理物业,为业主和承租人提供高效、优质和经济的服务,使物业发挥最大的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对物业实行企业化、经营化管理,就是为了克服旧体制的弊端,最大限度地实现物业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物业管理的目标是: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发挥物业最大的使用价值;使物业尽可能保值、增值。

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服务收费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纠纷
  物业管理单位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任意减少管理项目和内容;公共设施不到位;对房屋及附属设备、公用设施等修缮不及时;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其他管理职责等。物业管理单位乱搭乱建造成业 主损失;违法出租甚至出卖公用设施和居民住房公用部分给业主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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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文本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合同
  ●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城市供用水合同
  ●城市供用气合同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房改售房与物业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代收新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

 业主大会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的权利
  1.依物业合同接受物业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3.建议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参加业主大会有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
  8.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
  10.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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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相关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
  ●北京市转发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大会决议(示范文本)
●业主委员会备案单
  ●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债券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拍卖所得用于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余款,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且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到原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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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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