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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气死律师和法官的电视剧

(2007-04-12 13: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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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评天下
                 一个气死律师和法官的电视剧
    周末陪老婆看电视,换台时正好看到北京台江珊主演的《离婚进行时》,因为老婆很喜欢江珊,遥控器就停了,应该是第四集或第五集吧,怎么那么寸,正是江珊主演的女主人公和丁志诚演的男主人公诉讼离婚的一段内容,赶上咱一个律师看这段内容,发现漏洞那叫一个百出!
    当天下午两点半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先是女主人公的三妹和男友策划“绑架”女主人公,以期达到女主人公无法到法院开庭而法院认定原告“放弃”的目的。
    这里的“放弃”意思为“在诉讼时,法院向双方送达传票确定开庭时间后,原告无故不按时到法院参加庭审,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意思。女主人公的妹妹虽未用法言法语,但表达的意思是明确的,她扮演的又不是法律专业人士,这样说当然没问题。
    之后,由于女主人公是医生,突然要做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术,没法去开庭了,可其他人并不知道。从镜头切到法院审判庭开始,问题就一个一个地出现了:
    首先是旁听和法庭秩序问题:
    在庄严的法庭里上面坐着三个法官,原告一方有一个代理律师,被告也因被人纠缠没能按时到庭,可是法庭下面的旁听席上竟然坐着两人旁听,是女主人公的二妹及其男友。
    一般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默认为不公开审理的,除审判人员、当事人和其代理人外,其他人都不应该出现在法庭上,除非原被告双方都同意公开审理,可实践中一般是没有公开审的。
     不但如此,在被告赶到法庭时,一直纠缠他的人也尾随跟着进了法庭,大摇大摆地到下面旁听,紧接着女主人公的三妹和男友也冲进了法庭。高高在上的法官对除被告身份进行核实外,对此外这闯入的三个人理都未理,先不说法庭不是随便开门就进的地方,就算是可以旁听的案子,也要办理旁听证或由法官检查身份证件的!而这里的“法官”竟然视而不见,难道法庭是菜市场吗?
     其次,是与法盲同等级别的法官的表现:
     被告到后,原告仍未到庭,等了会儿,法官以原告未到庭参加庭审为由宣布“原告放弃”,我晕!这样的话能在正式场合从法官嘴里说出来?法官不说“按撤诉处理”而说“原告放弃”!这样来演绎法官岂不是让法官与女主人公的三妹那样的法盲同级不成??
     再次,是天外来客级的律师的表现:
     这位原告的代理律师竟然是被告的好友,被告到庭时看到这个律师就高兴地坐到他身边,并称“够朋友,你还是来帮我了”,估计被告曾就被诉离婚一事与该律师沟通后并希望此律师能代理,当律师拿起“原告”标识的牌子给被告看时,被告才明白。
     先不说律师代理他人与自已的好友诉讼是否合适、从同一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处了解案情后去代理另一方当事人是否妥当,单从后来该“律师”与被告的一段交谈的内容就让人感觉到他是个“天外来客”。
     法官宣布“原告放弃”后,被告又来质问律师时,律师说“我是律师,我的职责就是维护我的辩护人的利益”、“代理此案是我的义务,我不是为了钱,这个案子我没收一分钱!”听起来多么大义凛然、正气十足,可是我直出冷汗!
    “辩护人”是在刑事案件中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大多情况下是律师担任。而在这位“律师”的嘴里,女主人公反而成了“律师”的“辩护人”!  拜托,有点专业精神好不好,在民事案件当中,律师是“代理人”,他的当事人是“委托人”!
    再说该“律师”的“义务”,在我国律师只在承担法律援助的情况下是有“义务代理”,一般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后,由司法局或法院指定具体的律师代理,律师接到指定后“有义务”代理。女主人公是医生,收入不低,有车有房,根本不可能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谈什么义务?律师出于某种原因愿意免费代理某个案件那是可以的,但别动不动就“义务”好吧,这“义务”的依据在哪儿?
    总共不到十分钟的法庭戏,几乎没有不出问题的地方,我真是服了导演和编剧了,难道是想气死律师和法官吗??或者是想考查一下观众的法律知识?
 
    影视剧有那么多观众,影响面大,这样错误百出的电视剧不知会让多少观众对法律、对法官、对律师产生错误的认识!导演和编剧们要指导演员去演绎各色人生,但不能指望他们是全知全能,这一点可以理解。但是希望导演和编剧们不要自以为是、闭门造车吧?来源于生活不是艺术的基本要求吗?为什么不认真地去了解体验后再出来给大家展示?碰到专业问题一定要找专业人士把把关,提提意见,比如这个法庭上的内容,如果找个律师审一下稿,肯定不会出这么多低级错误!
   
07年4月13日补充:
      打开博客看到本文受到不少评论,原来被新浪博客首页推荐了,我注意到评论中有两位网友对于本文中涉及旁听的内容有质疑,看来也是了解法律规定的网友,本来这就是个法律博客,为了避免误人或误会在此简单解释一下吧。
     关于不公开审理在《民诉法》120条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如果单纯从字面上看似乎是要当事人先申请不公开审理才不公开的,那本文为什么说“默认不公开”呢?因为凡是参加过这类案件审理的法官和律师都应该知道,这类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当事人一般是不愿意公开审理的,所以实践操作时一般直接按不公开审理处理。到法院去,在开庭前你申请旁听别的案件只要有地方就可以,申请对离婚案件旁听,一般都是直接告知不行的。
     基于上面实践的情况,本文才说是“默认不公开审理”,为什么要用“默认”而不用“规定”?如果法律直接规定是不公开审理,何必用这两个字呢?这是结合法律规定从实践的角度所做的说明,这类文章没必要只机械地介绍法律原文。
     本文主要是指出该剧中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践的地方,不是给教授们看的论文,如果对每个问题都大段地引法论述,如旁听的具体规定、撤诉的具体规定、法律援助的具体规定、律师接案的冲突制度等等,那恐怕就不是一篇小文了!
    

     当然,也许是我见识还不够广泛,因为确实有自称为法官的网友说自己审理的离婚案件就是公开审理。那我真的希望这些法官在下次审案时能清楚地告诉原告和被告他们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如果是没有律师代理又无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到法院去,开庭前听着法官快速表达的那些快速表达的申请回避权、法庭注意事项等程序化的语言,有几个是真的明白是什么意思的?有几个会知道自己有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如果知道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有几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会愿意自己的离婚案公开审理?

     我的想法是这样,谢谢各位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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