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了解这个案件的详细资料,也不好判断邱兴华到底该不该做司法鉴定,之所以对此文有好感,是因为对一些所谓的专家们太反感了。专家们本来应该以是以专业技术为标准行事的,但现在的专家们行事经常让人的感觉搀杂其它东西。有的似乎和钱有关、有的似乎和名有关、有的更象炒作。呵呵,也许是我有小人之心吧。
就本案来说吧,从目前报道的邱兴华的行为表现来看,他确实不是个正常人,但是哪有正常人会成为“杀人狂魔”的?有这样的行为当然不是正常人,甚至是变态,但是不是正常人就是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吗?以其行事的方式、过程等来看,身为普通人我能感觉到他有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做什么,如何做。
难道就是因为他杀人太多了,不正常就算是精神病?那样的话,以后杀人犯们在杀了一两个以后,干脆找机会再多杀几个吧,最好是毫无原因的杀,反正也是个死罪,多杀几个也许还能成为“精神病”。
有的专家说邱兴华的权利受到的侵犯、说法院判决太仓促、说律师提出的司法鉴定的要求法院就要鉴定,那是超出现行法律规定的讨论。我也是律师,我也希望能赋与律师这种直接决定鉴定的权利,但目前法律并没有这样的规定。目前是否鉴定要由法院根据一些情况做出判断。如果法院根据掌握的案情认为不须鉴定,就是因为有一些专家在那里呼吁就要做鉴定,那可是有专家干涉审判之嫌了。如果要就此呼吁,建议专家们把精力放到呼吁合理立法上,就这一个热案指责法院,没多大意思。
只是个人感觉,随便谈谈,有意见随便拍砖,我认真阅读,呵呵。
有不少人的观点是如果邱不是精神病,鉴定一下又有何妨?这观点当然有一定道理,但是我要强调的是,目前法律规定并没有给律师或是犯罪嫌疑人这种自行决定鉴定的权利,只有申请的权利,而无决定的权利,决定与否要由法院根据证据显示的事实来判断决定。这是法律的问题,不是法院的问题。
就此案而言,从法院所掌握的证据来看,目前是有理由拒绝鉴定的。如果证据显示没有鉴定的必要,仅仅因为有专家在呼吁就必须要做个鉴定,那那些没有专家关注的案子呢?希望专家们把精力放到如何呼吁合理立法上去,而针对此案指责法院,目前似无必要。 附法院拒绝鉴定的理由:“二审庭审中,辩护律师当庭举出邱兴华所在村村委会主任、村文书所写并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材料,以及13名村民的联名材料,证明邱兴华的外祖母家有精神病遗传,邱兴华之母有精神病,建议法庭对邱兴华做司法精神病鉴定。
陕西省高院对辩护律师当庭列举的两份证明材料进行了调查核实,村委会主任阮英刚、村文书何冉宝证明,他们给何冉凤出具的村委会的证明材料,是在何冉凤的极力要求下所写。何冉奎等人证明,他们13名村民的联名证明材料,是何冉凤拿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让他们看后所写。
据此,省高院认为有关辩护律师提出邱兴华“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两份证据,因来源不合法,证明内容缺乏客观真实性,不予采信。”
07年1月4日终结小说明:
指责此文的人不少,呵呵,简单说明:
第一,这算不上一篇真正的文章,并不系统完整,因为最初不过是我看了一些新闻的小读后感而已,本来附在一篇文章之后,没想到写了写多了些,发出来后,又被新浪推荐了。所以引来些关注。
第二,此文所感的前提是对一些“专家的反感”。并不是有些人以为的专门反对鉴定,不过,就本案目前所知材料而言,我也确实认为法院不鉴定也不算错。
第三,从评论中可以看得出,这世上盲目的很多,因为明显能感到有些人根本没仔细看这不太长的文章,更没有深入地去了解邱案的前因后果,就开始支持或批评了。
第四,有些人自以为学了点法律,自认为高人一等,自已为自己的观点就是超然脱俗的,这种人也很没意思。
第五,写此文时,我就料到有人会来“拍砖”,也知道这些人会说些什么,本来还想有空专门再写篇东西反驳,不过,元旦时忙着私事,现在虽然开工了,但是,想一想,还有很多工作要去做,跟这种自以为高尚的人讲道理,恐怕人家也不愿意听你的道理,不理也罢。
此文的事,本人就到止为止,有兴趣的朋友,尤其是学法的朋友,建议到网上找找各方的观点文章,就事论事认真地看看,不要看个题目就下结论,然后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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