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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党校文凭陷“两难困局”而叫好(2008-01-11 00:11:29)

2007年5月30日,湖北法官黄志佳将中央党校、湖北省委党校告至法院。诉状称,党校没有报教育部批准即开办高等学历教育,属于非法办学。两被告在不具备开办本科学历教育资格的情况下,公然发布《招生简章》,使他误以为其属正规办学,进而不惜巨资苦心攻读,接受其“高等学历教育”,其行为构成欺诈。

 

在近日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中,黄志佳表示,此案纯粹因为司法部不让他参加司法考试而引起。如果法院判决党校胜诉,说明司法部不让报考的做法错误,他将另行向司法部主张权利。

 

原告还要求追加教育部为第三人。他认为,若党校胜诉,也说明教育部或明或暗地否认党校文凭的做法错误,这也是导致他无法参加司法考试的重要原因,他将依法向教育部主张权利。若党校败诉,说明党校办学违法。作为专司教育行政管理的教育部门,对党校办学听之任之,放任不管,严重渎职,是党校得以长时间违法办学的重要原因。

 

日前,看过博友大愚的一篇类似文章,我赞成他的一个观点:不论是有关部门拒绝认可党校文凭也好,还是个别党校文凭持有人提起法律诉讼也好,这都是一件好事,这是行政部门和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的表现,这也是我们党所希望的。

 

这起诉讼案主要有两个“两难困局”。第一,不是党校非法办学,就是司法部设卡有错;第二,党校胜诉,说明教育部否认党校文凭有错。党校败诉,说明教育部在管理办学和文凭上严重渎职。笔者以为,如果不把它归于抽象行政行为,让责任方规避司法机关审判,那么原告一定胜诉,党校、教育部和司法部至少有一方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为案件暴光有一个重要暗示,我国法律适用于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均不享有不遵守法律的特权,我国法律没有给特权留下生存的角落。

 

这起诉讼案件给我这个非法律人士更多的启示是:

 

1、敢于状告党校诉讼党的机构违法作为,是一种政治清明的先兆,过去谈党色变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2、党校文凭在干部使用中一路绿灯,实际享受着特权文凭的待遇,是一种违法依从。原告黄志佳被任命为审判员未受限就是一例。

 

3、为维护个人权益而诉诸法律是促进法制国家建设的最有效途径,如果更多公民能像黄志佳这样依法维权,建设法制国家就大有希望。

 

4、说党校非法办学,并不表明政治态度和立场,只是回到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则上来。

 

5、司法部是一个勇敢的部门,敢于对党校文凭说不,比很多部门法制观念强。但是,它也只是依法行政而已,是法律部门应有的职业表现。

 

6、法官黄志佳虽然是从维护个人权益出发,却并非哗众取宠,也非无是生非,应作为法官优异表现之一而给予认可。

 

7、这类涉嫌违法的党内文件,尚无纳入司法机关审查的先例,黄法官起诉案我们拭目以待。

 

8、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教条地等同于党凌驾于一切,党的政策文件只有在转化为法律意志后才能成为合法依据。

 

9、党校文凭是行政文件规定违法的一个典型案例,如果这起案件得到有效审判,会对政党政府涉嫌违法起到正面引导和有力威慑。

 

10、不支持以“抽象行政行为”为由而放弃对被告和第三方的审判。为长远大局计,不如丢卒保车,让有关部门和负责人承担违法或者渎职责任。

 

据统计,参加中央党校函授教育的学员就达320万人,其中已毕业的有270万人中央党校学员,加上地方党校的学员,我们执政党的学校不能对数百万计的学员没有一个其学历合法性上的交代。

 

引用文章:

http://news.qq.com/a/20071129/002861.htm

http://news.qq.com/a/20080110/004123.htm?qq=0&ADUIN=348584232&ADSESSION=1199942870&ADTAG=CLIENT.QQ.1729_SvrPush_Url.0

 

特别链接:中国城市要不要公布交通电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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