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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流入房地产引起政府恐慌

(2010-12-23 20:23:36)
标签:

外资

楼市

限外

房产

分类: 政策态势:懂点政策有好处

外资流入房地产引起政府恐慌

 

随着今年6月19日二次汇改,人民币重启停滞一年左右的升值之路,至今对美元已升值近3%,明年估计将升值5%。而楼市爆热的2007年,曾升值7%。只要升值,必然会引发境外游资进入。当时引起官方的恐慌。现在,商务部又忐忑起来。

 

继11月4日住建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限制外资购房)后,11月22日,商务部也出台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主要是规范和限制外资投资和开发房地产。

 

指导方针是抑制抑制投机性投资。要点一,“对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房地产企业,不得通过购买、出售境内已建/在建房地产物业进行套利。”这意味着不让企业进行套利性买卖房屋和在建项目(外资购地、开发是可以的),不过如何界定“套利”,恐是难点。

 

要点二,“不得审批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投资性公司。”正规开发是可以,随意投资是不行的。

 

要点三,“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设立境内房地产企业”。是指“出口转内销”的外资公司,这在2007年已明文禁止,此属重申。


要点四,“加强对并购、股权出资等方式新设/增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监管和数据审核”,此属只是加强监管而已,以求堵住那些以心怀鬼胆想通过这种方式进入的游资。

 
 
 
 
 
 
附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备案管理的通知
商办资函[2010]1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

  近年来,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确保房地产调控政策取得实效,现就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审批备案及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涉及外汇流入类房地产项目的审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对备案材料时,重点应就土地文件的完整性进行复核,包括:项目单位提交的开发商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土地成交证明材料。法律规定无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要提供由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商务部将在原有基础上对上述材料加大抽查力度。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加强对跨境投融资活动的监控以及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防范,抑制投机性投资。对境外资本在境内设立房地产企业,不得通过购买、出售境内已建/在建房地产物业进行套利。商务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外汇局等有关部门对此类项目备案材料严格审查。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外商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各项规定开展审批工作,不得审批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投资性公司。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甄别、严格审核返程投资类房地产企业,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设立境内房地产企业。

  五、进一步加强对并购、股权出资等方式新设/增资的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监管和数据审核。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该类方式实际使用外资数据适时开展统计监督检查。

  六、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的服务与指导,积极发展绿色节能环保建筑,认真做好今后外资房地产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


                               商务部 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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