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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从严定调”

(2010-06-04 21:58:34)
标签:

房价

楼市

杨红旭

政策

二套房贷

房产

分类: 政策态势:懂点政策有好处

新出台的二套房贷认定标准“从严定调”

 

 千呼万唤,二套房贷细则终于出笼。看文件日期,5月26日已下发,今天晚上八点多才公布,估计还是为了减少对股市的负面影响。细心的人其实在5月7日,就已知道主要内容,因为那天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接受中国政府网的访谈中,已提到认定标准。

 

总体看来,属于从严定调。主要体现在:一是以家庭为单位,2007年9月老“二套房贷”出台后曾为到底是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以人为单位争论了三个月之久。二是既按“贷”,又按“房”,也即不管是现有一套房,还是曾用贷款购过一套房,虽然已卖掉了,现在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都算成二套房。

 

不过,有点岐义的地方是:第一条:“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这一句中好像提出的是以“房”而定。

 

然则第三条第二点中,又明确规定“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就算是二套房,这分明是也括了“贷”的标准。不过总体上我认为是只有符合“房”和“贷”一个条件的,就算是二套房。

 

第三,“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这一条挺历害,是普适于全国的,这就意味着外地投资投机客,不管到全国哪里(除了本地)去买房,都要支付很高的房贷成本。

 

累了,要从网上看新三国了,呵呵。暂先分析这么多吧,有空通过专栏文章再做详细解读。

 

 

 

 

附政策原文:

关于规范商业个人住房贷款中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首府)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各地要把城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作为落实国发〔2010〕10号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数据不完备的城市,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尚未建立房屋登记系统的城市,要加快建设。2010年年底前各设区城市要基本建立房屋登记信息系统。
  要加强住房信息查询管理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进行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对提供虚假查询信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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