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杨红旭
杨红旭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8,528,439
  • 关注人气:22,729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上海最新“沪八条”,救市力度超“国六条”

(2008-12-29 09:11:50)
标签:

房产

分类: 政策态势:懂点政策有好处

上海最新“沪八条”,救市力度超“国六条”

 

12月27日,虽然是周六,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却风风火火的出台救市新方案——《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55号)。对此略作评析。

 

这一文件,主要是细化和落实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后者包括六条,13点,笔者前些时曾把它称为“国六条”,其重要性堪与05年的“国八条”和06年的“国六条”相提并论。值得关注的是,上海出台的落实文件,共有八条,力度超过前者,我暂称之为“沪八条”吧。不禁让我想到,10月22日在财政部和央行出台救市措施的当晚,上海市推出“14条”,力度同样是超过前者。由此证明,目前地方政府在救楼市方面,比中央更为着急。

 

与“国六条”相比,“沪八条”主要有三条措施是新增的,或者说优惠力度更大。

 

第一,“沪八条”对于二次置业的信贷优惠力度更大。“国六条”中规定:“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而“沪八条”中是这么规定的:“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这就意味着,上海不再以当地人均面积作为限定改善需求的标准,不管第一套的情况,只要购买第二套属普通自住房,都可以享受最优惠的待遇。这对于促进二次置业者入市,无疑非常利好。当然,由于地方商业银行听总行的,总行听银监会的,上海这种指导银行房贷的意见还难说铁定会得到在上海的商业银行的贯彻。但对于剌激住房消费来说,有此宽松政策,总比没有好,况且商业银行都是倾向于放松二套房贷政策的。

 

 

第二,“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暂按1%税率征收契税。”这一条是“国六条”中没有的。在10月的上海“14条”中,曾规定:“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现在则进一步把这项优惠扩大,不再局限于第一套购房者。此项政策虽然优惠幅度不大,但反映出上海在减免税收方面的态度非常坚定,远高于其它城市。在前些年的楼市低迷期,上海曾把购房契税降至0.75%的历史低点。如果明年房价继续下滑,不排继续降契税的可能性,甚至也不排除重新实行曾在1998-2003年执行过的购房退个税的“猛招”。

 

第三,“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执行现行的贷款政策,基本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这一项也是“沪八条”新增加的,但力度较小,同时内容与上海“14条”基本相同。

 

综而言之,在目前房地产市场成交量持续低迷,房价加速下滑的严峻形势下,在中央陆续出台稳市、救市政策的同时,包括上海在内的地方政府救市的愿望更加急迫。而且从近期的文件措辞中,可以感觉到,中央也希望和允许地方政府在救市过程中,因地制宜,因时因势制宜,做出更切实际的政策与决策,而非前几年诸多的“一刀切”式宏观调控。

 

牛蔡对掐:2008地产舆论“完美”落幕!

2008年,上海楼市“惊险一跳”

 

20081227:“沪八条”全文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上海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昨天转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在积极贯彻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本市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试点,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

二、个人转让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转让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与购买该住房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非普通住房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居民,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暂按1%税率征收契税。

五、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户家庭(以2人以上,含2人计算)基本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从2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执行现行的贷款政策,基本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

六、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供应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保持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持续和稳定。各区县要在满足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所需住房用地的同时,确保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

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合理定价,促进商品房销售。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及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融资和相关金融服务。

八、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测,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鼓励住房合理消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利用政策出台之机伺机抬价和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上述第二、三、四、五项执行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0081022:上海14条全文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五、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六、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不负担营业税。

  七、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个人不负担个人所得税。

  八、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20%,对第一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家庭,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每一借款人基本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80万元。

  九、免收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十、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

  十一、继续加大中心城区旧区改造力度。

  十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十三、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十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强土地供应管理。

 

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执行;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四条执行期限:从2008年1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