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性服务业”该不该合法化(2006-03-30 22:41:42)
在今年的“两会”之前和“两会”期间,都曾有人提出过让我国 “性服务业”阳光化、产业化或合法化的主张。而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也建议“卖淫嫖娼合法化”,以便规范“性服务业”工作者接受健康检查,防止性病和爱滋病传播。迟夙生代表说:“我争取了3年,终于游说了30多个代表签名支持这个议案。因为考虑到这议案对传统伦理道德可能造成的冲击,签名支持的人大代表都比较谨慎。后来考虑到实在太敏感,于是由议案转为建议。”虽然这项建议已被黑龙江省代表团否决,但迟夙生代表仍争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重提此议。
迟夙生代表具体建议是这样的:
废除《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中关于“组织他人卖淫”的处罚规定,但保留对“强迫他人卖淫”者的处罚;修改第三百五十九条,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加上“未经许可”四字。亦即,在卖淫合法化之后,只有“未经许可”的强迫、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才是犯罪。同时,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中,增加“未持有效健康证或不在指定场所卖淫、嫖娼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实,“性服务业”在中国是最古老的职业之一,自古以来我国一直就有着合法的妓院和妓女,禁止开妓院不过是解放后的事情。而妓女在中国,从来就没有消失过,既然妓女的存在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国家和政府为什么还不能够正确面对呢?纵观世界各国,在对待性交易这样的社会问题上,有的是全面禁止性交易行为;有的是不反对性交易本身,但反对性交易的衍生行为,包括反对介绍性交易行为、禁止开办妓院;有的是允许领取营业执照的妓院存在,但反对没有执照的人从事“性服务业”工作。而在中国,“性服务业”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业存在很多问题,如:性病、爱滋病、敲诈、勒索、拘紧、贩卖人口等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勇气,也需要政策。
虽然我们国家一直在提倡打击卖淫嫖娼,但却仍不能阻遏此类活动,甚至是妓女越来越多,情况愈演愈烈。与此同时,因卖淫嫖娼而导致的性病、爱滋病日益增多,我们必须正视这种事实的存在,而这种现象的存在也不仅仅是政府打击无力或玩忽职守造成的,是性的需求决定了“性服务业”市场的客观存在。人性是最原始,也是最野蛮的,它始终要冲破道德,与法律的禁锢,真实的存在。不管是在道德最严谨的封建社会,还是在法律最严明的现代社会,不是妓女就是三陪,不是三陪就是二奶,不是二奶就是情人,不是情人就是上司与下属,老师与学生,不是付现金,就是买房子,买首饰,买车子…….。这些都是换汤不换药的事情,又何必变着法子整得红男绿女躲躲闪闪,偷鸡摸狗般见不得人呢?提倡“性服务业”市场合法化管理是提倡政府接受有卖淫嫖娼现象的事实存在,利用法制的严谨,严肃,严明来确保消费双方的利益与人身安全,并非提倡纵容卖淫嫖娼现象。让我们看看现在有多少外来的打工族、大学生以及各种不同身份、不同肤色的单身男人和女人都需要有正常的性生活,在性的压抑下,有多少人能在道德与法律的约束下保持清醒的头脑呢?听说最近很多城市的相关部门都在对大学校园和各种娱乐场所派发安全套,有人认为这是一种纵容或者默许地下性交易的举动,但也有人认为,在无法从根本上禁止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宣传安全的性行为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补救措施。但如果我们让“性服务业”合法化,定期对从事“性服务业”的妓女们做健康例检,让那些性压抑患者放心去享受性生活,让生活窘迫的女人,光明正大地领取付出所应得的酬劳是否比现在挂羊头卖狗式地打击显得更为科学,明智与人性化呢?
其实,在许多国家,并非一概通过法律禁止性交易,而只是禁止公开经营性交易的活动,包括禁止公共场所的介绍性交易行为、诱骗他人卖淫、帮助卖淫、开妓院等行为。在这些国家,公民处分自己的身体并不违法,除非违背公民的意志强行发生性行为。在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国家,法律对妇女处分自己的性权利给予充分的保护,如果在性交易过程中,女方提出终止性行为,那么男方必须立即服从,否则构成违法。在西欧一些国家,如果妇女主张性交易,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在公开场所,男性对女性进行性骚扰,则构成违法。换句话说,在充分尊重人格的前提下,妇女有权利自由处分自己的身体,但是政府和男性不得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迫妇女进行性交易。
大家都知道,人类的文明发展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解放人性,但在这件事情上中国政府又为何还要将那些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性交易行为完全禁止呢?还有,既然政府不愿将“性服务业”合法化,那又为什么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的执法过程中,不能彻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视同仁,而要做出选择性的执法。对那些高档的娱乐场所和一些涉外星级酒店,不加以干预和调查,而对街头的美容店和小型旅店,却经常会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打击卖淫嫖娼行为。这种管理和执法上的歧视又怎么解释呢?现在,对于那些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的成功人士来说,他们并不担心性交易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反而觉得在高档娱乐场所里进行性交易更具有安全感。但对于那些相对处于弱势的公民来说,他们无缘享受高档娱乐场所的服务,所以在从事性交易时,担惊受怕,更有可能会因为廉价的性交易行为而遭到处罚。高档娱乐场所的性交易活动可以得到默许,而低档娱乐场所的性交易活动就属于绝对违法化,试问,这种选择性的执法和歧视,会不会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扭曲了人们的性观念。政府又该不该对这种“选择性执法”的工作方式认真检讨呢?如果政府无力对所有的娱乐场所进行有效监管,那么应当放弃打击卖淫嫖娼的执法行为,酌情考虑“性服务业”合法化的建议。我们决不允许公安机关在利用法律打击卖淫嫖娼的过程中的谋取个人或者单位利益,更不允许通过选择性执法践踏国家的法律。
其实,在德国、法国、奥地利、荷兰等国家,不但承认“性服务业”的合法化,而且通过派发营业执照的方式实行管理。而在这些“性服务业”合法化的国家里,由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性行为的神秘性,所以性交易反而变得不再那么普遍了。这种性交易行为合法化的做法,既有利于国家增加税收,有利于规范地下的性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减少疾病的传播。在澳大利亚,经营妓院的企业还准备申请上市,通过募集社会资本扩大交易规模。在英国,政府与国会也在讨论将“性服务业”合法化,并且希望以此来增加国家的税收。
中国也完全可以尝试通过加强管理的方式,在各大城市中设立红灯区。通过对“性服务业”产业化的经营方式将性交易行为合法化,对所有从事“性服务业”的场所和人员进行登记,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核发营业执照。并在法律中在严格区分公民之间的自愿性交易和非自愿性交易行为,防止由于因发达地区“性服务业”的合法化而出现违背妇女意志的犯罪行为蔓延。对那些自愿性交易的行为,国家的权力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对那些非自愿性交易的行为,执法机关应当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对强迫公民意志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如果中国的“性服务业”可以合法化、产业化经营,不仅可以增加国家税收,还可以进一步缓解社会就业压力,促进经济繁荣。真的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在适当的时候,酌情考虑一下迟夙生及30多个人大代表签名支持的那个建议。也希望广大博友参与讨论,谢谢!
本文部分内容引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的《中国没有妓女只有暗娼:性交易合法化演进》一文,在此表示感谢!
文章引用自:http://bbs.cymedia.com.cn/viewthread.php?tid=5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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