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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德利事件“追尾”(2009-10-30 00:04:24)

    持续了半个月之久、所谓的“艾滋女闫德利事件”,现在,总算是尘埃落定了。公安部门说:河北女子闫德利,是被她的前男友杨某诽谤和陷害了。

 

    其实,就在“闫德利事件爆发”的同时,我在网上也看到了不止这一起的“恶意传播”。某地亦有一男子,因女友与他分手,就以“自己资助过一名贫困女孩上大学、后来这个女孩人间蒸发”为名,大肆发帖,求大家帮忙寻找这个“忘恩负义”的女朋友,而无数的人也积极参与了这场声势浩大的“人肉搜索”。最后的结果是:该女子所有隐私均被曝光,男子不仅找到了她,而且还一刀结果了她的性命。案发后,许多人都后悔不迭,方知自己乃是在“热心维护正义”的名义下,不经意地当了帮凶!

 

    网络上的舆论,确实是一把“双刃剑”。从好的方面讲,它可以加强公众对权力的监督,至少帮助我们曝光更多的周老虎、周久耕,救助更多的孙志刚、孙中界,但从坏的方面说,它经常性的真假辨别失灵以及语言暴力,又会伤及大量无辜。难怪,这次又有人重提“网络实名制”,或者,呼吁行政部门加强对网络的管控。我承认这些想法的初衷,都是不坏的,可是也必须注意到,过严的网络管制,或许能抑制人们“乱说话”,但也极可能阻碍真话的表达,扼杀了互联网最重要的自由性。其实,要想解决“网络胡言”以及“侵权”等问题,归根结底,一、还是要依靠法律;二、要靠舆论之间的相互制衡;三、仰仗长期的社会“理性”文化精神的习养。

 

    这一次,造谣者杨某的落网,亦说明了公权力若及时介入,对于恢复闫德利的名誉、消除此事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起着关键的作用(当然,诽谤属于自诉案,杨某被捕的更大原因,是缘于他在网上传播淫秽内容);同时,理智也时刻提醒着我们:网络信息尽管速度快,可信度并不高,既因为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在第一时间、获得第三方的证实,也因为议题的发布和讨论,极容易停留在问题的表象上,缺乏更深层次的解释和分析,所以这方面,我们依然需更加职业化、也具备法律授权的主流媒体,来充当社会组织的调停角色,及时出面,进行信息的筛选与纠偏,不过令人失望的是,我们的主流媒体大多由于长期受到管制,已经越来越缺乏独立、独家、独到的新闻精神,我这次看到,有一家著名的地方报纸,在“闫德利事件”发生之后,就迅速登出文章,说自己的记者已经采访到了闫德利,而这个“闫德利”,还信誓旦旦地向记者证明了很多细节,这更让我们相信,此事绝非虚言。但事实上呢?我看这位记者大人,很可能压根儿就没见到过闫德利本人,所谓“采访”,至多是在网上用QQ的方式交流,连对方的真实性别都未做甄别——如果按照公安部门的说法,陷害闫德利的,只有她前男友杨某一人,那么当面质证,被采访人是男是女一目了然;当然,最糟糕的情况是,这个采访纯粹就是记者凭空杜撰出来的,否则,为什么记者在文章中,只字不提,自己究竟是通过什么方式、采访到闫德利的呢?

 

    但也正是这篇文章,成了“闫德利事件”中,在网络上转载率最高的内容。它乃是以主流媒体的信用,为这场荒诞闹剧做了担保和背书,但这家媒体和记者,竟然在事后没有受到任何责罚。那么请问,它算不算涉嫌造谣诽谤呢?

 

    从本质上讲,人的自由表达和诉求的权利,如果长期受到制度性的压抑和制约,那就很容易向“偷窥”和“话语施暴”倾斜。马克斯-韦伯所主张的“社会群体间通过善意的辩论”而形成的“理性沟通”,也会因为缺乏合法的公共舆论平台,而沦落为非理性的集体谩骂和人格侮辱。在一个法治社会中,我们对法律尊重的前提,即是对每个人个体权利(包括隐私权)的尊重;因为法律的尊严,实质上就是建立在“维护个体尊严”的基础上,所有的惩罚性手段,不过都是从“未病”到“病入膏肓”、最后的选择而已!

 

    所以,也可以肯定地说:在有关“闫德利”的各类谣言快速蔓延的背后,是我们国人过分依赖“集体判断”、而忽略“个人辨析”的一种现实状态。可悲的是,直到今天,我们依然过分放大了“集体主义”而弱化“个性的理性主张”(狂热的民族主义、PARTY文化皆由此生发),但愿闫德利以她一个女孩子名誉受损的代价,给我们敲响这一记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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