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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权同票”恐怕没那么简单……(2009-10-28 23:09:53)

    如果把今天的媒体评论做一个梳理,大家议论得最多的,就是正在审议中的《选举法》草案,而“取消城乡差别,同权同票”,无疑又是这部法律草案中,最至关重要的改变。

 

    历史上“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城乡一直存在着巨大差异。1953年的《选举法》规定是81,直到1995年,这个比例才被降低到41。近十几年来,每到“两会”召开,它都会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而作为当前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胡锦涛同志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毕竟《宪法》中“人人平等”的原则,首先,就是要通过落实城乡无差别化的“选举和被选举权”来体现,它不仅仅是一种标注在文字上“政治权利”,更是其他各种权利保障的基础。所以,无论媒体今天用什么样的方式、把它称作“历史性的重要一步”,并为它欢呼雀跃,我看都不过分!但这一巨大的“社会进步”,最让人遗憾的地方,就是让人们等待的时间太长了——足足花了半个多世纪!

 

 

    今天,各类媒体对这个草案都有解读。我不想再一一重复了。我也坚信,这部草案最终一定将获得通过。但是,谁都清楚:许多现实问题,并不会因为一部《选举法》的修正就能烟消云散。

 

    第一,农民代表人数的增加,并不一定意味着,广大农民的声音就此一定被增强。我们不妨拿城市里的工人代表来举例子,现在有不少“工人代表”,竟然是由政府官员、国有垄断企业的管理者、民企的高管,或者产业系统里的资本或技术精英所组成,我们不否认,他们或许可以体恤民情,并以强烈的社会责任心来为基层职工谋福利,但毕竟不如,从那些占绝大多数的基层工人中、所选出的真正“工人代表”吧?同样的道理,我在几年中采访“全国两会”的过程中,也发现:有许多所谓的“农民代表”,要么,就是某县农林牧渔产业集团的CEO,要么,就是已经严重官僚化的基层政权干部。他们之所以能够堂而皇之被选成“农民代表”,不排除在地方选举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领导指定、暗箱操作、不民主、不公开的情况。

 

    所以,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必须要彻底改革“人大代表”产生的方法,一方面是要在代表中,继续最大化地减少、压缩官员比例,另一方面,则是扩大选举的透明性和竞争性,从而让各阶层的人大代表,能真正地代表他们所在人群的民意。

 

    第二,目前在选区划分、名额分配与选举程序设置上,还有待做进一步改善。现有的户籍制度,就很可能会阻碍农民、甚至包括白领在内的城市流动人口“选举权”的实现。目前我们国家有7亿多农民,占总人口的56%(根据国家统计局2003年数据),但毕竟,现在至少有1-2亿人,属于在城市居住、打工的“农民工”,让他们重回农村参与选举,成本高、难度大,而他们所流入的城市,又不能赋予他们拥有这种参与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这就会形成一种悖论:有名额的,权利行使不了;想行使权利的又没名额。如果这个问题不能够得到解决,我想“同票同权”的美好愿望,最后也会大打折扣!

 

    第三,如果目前施行选举的法制环境建设,依然薄弱,由于权力和利益的各种干扰,依然会让更多的选票,倾向于政治需要和资本需求。比如,城市的工业产值高、资本相对集中,决策层很可能为了谋求政绩,会给基层施压,逼迫他们“从大局出发”,实际上也就是“从领导意志的角度出发”,进行“教唆式”投票;而农村地方的某些宗族制度、利益纽带,也会在选举前就形成一股恶势力,搞暴力选举或贿选,这些年,某些地方正因为这样的问题频频出现,地方就干脆停止了基层代表的普选,继续搞“领导指派”,这纯属因噎废食——问题不出在普选制度上,而在于维护这个选举的行政、司法制度有问题。

 

    所以,如果困扰“同票同权”的这些问题,都能受到法律制定者的重视、并落实在立法、司法层面,那么,以前困惑我们多年的、由于城乡差别而形成的“同命不同价”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今天就有新闻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三审《侵权责任法(草案)》,其中新增的规定中就说:“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媒体这回又高兴了:哈哈,法律也能买一送一啊!争论了许多年,依据户籍性质进行赔偿时“同命不同价” 的标准,也将就此消失啦!

 

 

    但我今天只看到上海的新民网,从中品读出了一些怪气息:为什么它前面,要冠以如此奇特的一个限制条件?为什么必须是“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时”,才能“同命同价”呢?据我们的分析,这是因为万一人死多了,死者家属就容易搞串联、赔偿标准也互相攀比,搞不好,会弄出一大堆的“群体性事件”,这规定出的发点,竟然是为了“便于解决纠纷”,所以,标准一致就算了。这样的立法初衷,可真令人大失所望啊!难道死一个人,你发现家属弱势,就可以少赔点钱,死俩人或死多个人,家属人多势众,你就讲究公平性了?说到底,这不还是不把人命当回事吗?难怪新民网的评论说:你干嘛不从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呢?

 

   看来,趁着人大常委会还在审议这个法律草案,我想赶快提个醒儿:这一条“此地无银三百两”的荒唐限制条件,还是趁早删了吧!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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