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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是门技术活(2009-05-18 11:06:21)
标签:巴东 烈女 刺官 杂谈 分类:未发表作品

       

    强奸是门技术活。

    这里先声明一下,不是赞成强奸,而是强调强奸这犯罪行为不是什么人都能干的。

    因为第一需要你是畜牲,见猎心喜且有犯罪冲动;第二是需要强制别人身体的暴力和身体某个部位的配合,而这往往需要一个相对强悍的身体。那些被酒色淘空了身体、往往只能靠伟哥帮助勃起的官员们(如重庆原宣传部正副部长张宗海、张小川等),在没有女方的配合下,是不可能完成这一犯罪的。

    巴东邓玉娇,一把小小的水果刀,据说远达不到管制刀具的长度,在人格遭到侮辱(语言调戏辱骂和用钱抽脸),身体被人强制侵犯(在封闭的房间里面对三个心怀不轨的男人,二次被按倒)的情况下,拿出水果刀自卫。

    三个大男人,居然被刺得一死一伤一逃,烈女纵横强梁中,竟如同宰鸡切菜般写意畅快。这让我不由想起那个提刀杀入警局的人,为什么那些平时看似强大渔肉百姓的东西,当别人把他当猪当狗砍杀时,其反抗的能力几乎等于零?

    我想那时狗官们的肠子都快悔青了吧?所以说没有技术本钱,就别想去行那强暴民女的事,至不济也带个能武卫的打手也好啊。要不还是回去数数票子,用用权术,弄那些贴上来的货吧,那多容易而且安全。

    须知道,巴东是巴人故地,三国名将严颜说过:“我三巴但有断头将军,没有投降将军!”巴人的刚勇节烈,在民间还是尚存的。世风的糜烂,但在民间尚有知耻尚勇之风,狗官们伸出魔爪前,还是要掂量掂量自个的本事,心存顾忌些好。

    再就是此案目前置于舆情的风口浪尖,亿万网民都在关注着,巴东警方的“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的拘捕理由,是否代表办案倾向?值得重视。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办安案人员学习了。

    再就是恩施电视台播出,被强制在优抚医院(精神病院)强制治疗精神疾病的邓玉娇,哭喊“爸爸他们打我”,那是谁在打她?不会又是打死孙志刚的护工了吧?涉刑讯逼供还是强迫认罪定罪,这值得所有公民睁大眼睛盯着。

    按我对中国基层最后关于舆论重点关注的案件的一般推断,现分析上述多条陈述,有理由认为:此案可能有以“邓玉娇抑郁症杀人”结论的可能,然后也许慑于网论舆情,而以精神病为由邓不致判死,地方并无黑暗,官员道德一般,此案纯属个案,身体亏损各安天命。

   “爸爸,他们打我!”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按此在新窗口浏览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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