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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魏则西事件当事机构伦理责任分析的进一步补充分析

(2016-05-01 22:35:57)
分类: 观点·Opinion
我对魏则西事件当事机构伦理责任分析的进一步补充:

一、关于百度。我在百度上随便搜索了一些常见病。比如“坐骨神经痛”。发现每一个搜索页面前几条结果都是推广。其他的也大多有“百度保障”的标徽,根据我的有限经验无法判断其与百度的绑定程度,是否存在推广。总而言之,整个搜索结果的presentation商业性非常明显,搜索者从其中获取客观的有价值的信息及知识相当困难。

接下来,推演出两个具体问题:
1)搜索引擎上对于医疗这样的关乎人命健康的信息是否适用竞价推广。我认为医疗涉及健康及生命,不应该竞价推广。如果是百事可乐 vs 可口可乐这样的基本可替代的成熟商品,存在竞价推广可能也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实质负面影响。但对医疗健康这样的领域就不适用了,其关乎人的生命安全。这个一要追究百度的企业道德责任问题,不应该没有节操的涉足这个领域;二还是监管问题:首先就法规层面就不应该允许搜索引擎对医疗卫生以及关乎消费者健康及安全的产品进行竞价推广。

2)如果允许消费者自行选择的话,他们会选择什么样的搜索引擎?基本可以肯定消费者会选取无商业推广、无人为加工排序的搜索引擎。接下来,可以引入一个非常自然的问题:在看到百度如此多商业推广的搜索结果后,如果出现了谷歌,消费者会选择哪个引擎。我相信结果是很清楚的,消费者会选择谷歌。在这样的竞争下,百度也会放弃竞价推广这种凭借垄断所带来的盈利模式。

所以,由于人为的监管原因,消费者丧失了选择。而其他的搜索引擎(例如必应)可能由于市场份额、知名度等各方面原因未得到消费者足够的认知及或青睐。造成了百度的市场垄断。而百度作为一个道德水平、企业责任相当一般甚至可能比较差的企业,在关键问题上选择了逐利。这就造成了最坏的结果,在这样一宗医疗事件上具体的损害了消费者及公民的福祉。监管机构一方面未能监管,一方面也没有帮助营造健康公平竞争、公开的竞争环境。责任不可推卸。

二、关于北京武警二院 vs 莆田民营医疗机构,谁的伦理罪责更大。我认为武警二院的罪责最大。

如果患者通过百度,搜索到了某家不知名民营机构具备对魏则西所患病症的治疗能力,他们会相信么?他们会去求医么?我对此表示怀疑。他们可能认为民办医院并不可相信。

而北京武警二院即使不通过百度广告投放,,采用一般的线下的广告投放及口传口宣传,是否可以获得患者的信任?我认为可以。因为它是三甲医院,享有医疗信用。武警的牌号在我国体制下可以享有特别的医疗信用。

如果患者在北京武警二院完成本次治疗后缴费时,需要通过单独的窗口缴费给某驻场的民营医疗机构,他们会缴费么?他们会相信么?我也表示怀疑。实际上他们是缴费给武警二院,走三甲的医疗通道。整个过程中,他们都认为是北京武警二院为他们提供了医疗服务。整个治疗作业是武警二院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北京武警二院为他们提供了医疗信用。而退一步,即使他们在武警二院在单独的收费窗口缴费给某外包民营医疗机构(相信这不符合实际情况),他们也会因为这个医疗机构能够把自己开立在武警医院,使得更愿意相信这个民办医疗机构(相当于武警医院为这个民办医院提供了增信)。

因此,核心是北京武警二院在贩卖(monetize)自己的三甲及国家/政府/军队资质,藉此获取盈利。而与百度不同,武警二院是一家专业医疗机构,他应当受到存在千年的医德传统约束;他应当直接受公共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监管;他对医疗手段的有效性应该有专业认识及接近或等于完全知情。但基于以上,他仍然选择在这样一个具体的医疗服务上进行外包,提供医疗增信并获取经济利润。、因此他的道德最大。

因此,我们进一步细化伦理责任排序:得出的结果如下:

最恶者:北京武警二院;
第二:某莆田系民办医疗机构
第三:相关监管部门
第四:百度

(之所以把医疗机构的责任放在监管之前,乃在于医德是千年的存在,超越特定时期及社会的法律及制度。医与患的关系涉及生死,个人且特殊,源自人性本能,有跨越时空伦理规范及约束的存在。医生对患者负责。从医者的不德不能都归责到当下的法律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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