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英国宣布2009年防止环境破坏的预防补救法规将在英国实施(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则将引入单独的法规)。新法规将落实欧盟关于环境责任和预防环境破坏的2004/35/EC号指导文件。
该法规要求,运作人员在从事一些活动时,如果其行为对环境产生破坏并导致迫在眉睫的风险时,他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如果对环境的破坏早已发生,运作人员也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环境遭到进一步的破坏。
根据这项法规,对环境产生破坏作用的情形包括对受保护的物种或自然栖息物或具有特殊科学价值的场所进行的破坏,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或土地的破坏。
环境是否遭到破坏将由相关的执法机关确定。他们可以决定采取何种修补措施,并向破坏环境的人员签发补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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