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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艾滋病患无异于纵容传染

(2011-12-02 0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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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时评作品

  全身85%烧伤,求医4个月却屡次碰壁,这是英德市王碧雯的惨状;患尿毒并存症,在多家综合三甲医院求医屡遭拒绝,这是患者吴奋的困境。虽然他们的遭遇不尽相同,但让他们求医受阻的原因却一模一样——他们都是艾滋病毒携带者。这种只有通过特殊渠道才会传播的病毒没有夺去他们生命,可“谈艾色变”的社会氛围,却几乎剥夺了他们活下去的希望。
  医院选择拒收艾滋病患已然有些不可思议,而面对违法犯罪的艾滋病人,警方竟也是“拒收”——不收押、“捉放曹”,这就更加匪夷所思了。前段时间,在东莞就曾发生艾滋病人贩毒被抓后又被放走的事情,引起很大争议。
  不管是医院拒收艾滋病患,还是警方“拒收”艾滋嫌犯,都可以说是越拒越险。很多人之所以感染艾滋病,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其他许多艾滋病患得不到收治从而成为“传染源”。医院拒收艾滋病患,自己拒绝了危险,却将病毒的威胁推给了别人,自私就不说了,还有违救死扶伤的道义。而警方和监狱对艾滋病人没有专门的收押措施,抓了就放,就等于变相放纵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带来“破窗效应”,使有些艾滋病人有恃无恐。在沈阳,就有一名艾滋病狂徒因多次敲诈勒索而被一位擦鞋店老板愤怒砍死。
  或许正是有鉴于此,日前在广东省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会议上,副省长雷于蓝强调,医院不能拒收或推诿收治艾滋病患,若拒收要严厉查处。广东省防艾办主任、省卫生厅副厅长黄飞也表态,若拒收或推诿可向卫生厅投诉或求援。
  这样的理念,《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也曾体现过,可“接收”艾滋病人的现实困境却一仍其旧。对于医院来说,医生也是人,也怕感染艾滋病,再说有的医院压根就不具备医治条件;对于警方和监狱来说,各地鲜有单独关押的场所,而且艾滋病人在被关押期间的治疗费用也很高。所以,要想艾滋病人不再被“拒收”,除了要走出对艾滋病的认识误区外,更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首先就是解决“地方”和“经费”问题。
  先说“地方”,各地能否建起像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那样的定点医院?而定点收押艾滋病罪犯也有先例,比如集中关押艾滋病重型罪犯的广东高明监狱,而湖北武汉也曾在市郊一所医院专设了艾滋病罪犯关押点。
  再说“经费”,医院和监狱都不是慈善机构,没有相关费用,断难运行。况且,艾滋病人的治疗和隔离所耗不菲,能否建立医疗经费与相关艾滋病基金、医保基金的“对接”机制?另外,相关工作者若因职业原因感染艾滋病,应纳入工伤管理,以减轻其后顾之忧。
  真正消除了“收治”的后顾之忧,拒收和推诿的情况才可能避免。如果不解决现实困境,即便是再严厉的查处,恐怕也难以根治这种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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