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身:2002年开始,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与安徽麦柯公司合作,推广“机动车驾驶员安全信息卡”简称驾驶人IC卡,至2006年全面停滞,已外发将近150万张卡。
安徽即将推广“交通龙卡”合作单位是:安徽省交警总队,建设银行,安徽绿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加息员俱乐部(和绿谷为同一公司两个牌子)。
收费标准是:普通驾驶员90,出租车驾驶员45,全省约600万驾驶员。出租车比例占15%的话。总费用约为5亿,板卡为自愿,但若不办,或者办了随车未带,发现的话一次罚款50元,这个后续总量暂且不算。
以上数据以及内容出自今天的江淮晨报,安徽省内其他报广也有报道。
这是件大好事!有的不单是卡,还是寂寞,你看无锡这点做的就不好,本来是个收费项目,结果做成了惠民工程,减少相关部门的相关收入,不和谐!不知道无锡市的有关部门对这个卡的成本是怎么核算的!为了我使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怀疑,这个成本要梳理清。
同时,天涯上有篇杂谈:谁来解救水生火热中的安徽驾驶员
里面用大量翔实的论据来说明此卡非法,此法不妥,我对此深表怀疑,为了严肃我交管部门和相关公司在这一事情上的严肃性,支持政府行为,特转载警示大部门像我般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此内容法律依据重新梳理定位!还我相关部门的一个清白的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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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警总队要求驾驶员交90元办:交通龙卡”,给网友批的体无完肤!要求版主置顶!
安徽省交警总队要求驾驶员交90元办:交通龙卡”,给网友批的体无完肤!要求版主置顶!
转自天涯论坛!
现在我宣誓,坚决服从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咨询了专家,答复如下:
第一、这个搞卡和罚款的事是有依据的,就是《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和交通安全信息卡,……交通安全信息卡……逐步实现缴款、服务等综合功能”;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和“应当随车携带卡”以及交警检查时“应当检查交通安全信息卡”;第二十九条规定:“……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二、需要注意,《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通过的,它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效力最低!依据《立法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是就“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来制定;涉及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政府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也即不能自定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否则,就构成了《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所称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第三、《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上位法是什么?该《规定》第一条已经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这三个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就是它的上位法!而在这三个上位法中,没有任何地方提及驾驶人应当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和针对该卡的检查与处罚,因此,《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上位法规定之外,增加了涉及“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罚,搞得还振振有词的你必须领必须用否则罚,显然超越其立法权限,纯属胡闹,必须撤销!不怕**官员贪,最怕**官员不懂法,贪只贪他一个,不懂法害到一大片无辜群众,真是痛心疾首啊!
第四、请注意这个链接http://ah.anhuinews.com/system/2006/12/18/001630510_02.shtml,《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出台时办了听证会,安徽大学行政法教授程雁蕾女士当时已经指出“草案的第21条,对驾驶人随身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设定了义务,并且在法律责任中对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设定了处罚。我认为这还是要从该制度设计的初衷、执法的目的和实施的效果等方面能够做进一步的论证”,程女士说的已经非常给交警总队面子了(当然,我对程教授说话这样不清爽很有意见!)。但结果是听证了白听,这是行政部门笨,没听明白?还是压根儿就没听进去?再一次痛心疾首!
第五、再请注意:尽管《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已经违法上位法,但是它规定的毕竟还是“交通安全信息卡”,也没有说是否收费(现在南京拟定的交通安全信息卡就是免费)!而现在这个是什么呢?已经是建行这样一个商业性银行的“交通龙卡”了!也就是说,在违法的《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基础上,我们的行政部门在执行中再一次夹杂了私货,将“交通安全信息卡”变成了商业性的卡片,将原来规定的“逐步实现缴款、服务等综合功能”来了个一步到位!干坏事的速度真是想不到的惊人!这是一错再错!
第六,现今这个“交通龙卡”(也即“交通安全信息卡”)之所以为广大驾驶人和网民不齿,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垄断!也就是很多网友排队说的“工行反对!”、“中行反对!”……“除建行外所有银行反对!”而这一点,其实就是《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交警总队应当说明,为什么选择建行?交警总队到底得到了什么?而我们,又失去了什么?
第七、在合肥论坛网友的帖子中,我们注意到公安厅就此卡的批复提到“该卡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安徽省分行、安徽绿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联合发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监制”,省物价局2009年10月22日准许收费的批复是“省公安厅:……机动车驾驶员交通安全信息服务系统收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
安徽绿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收费前应到我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时应明码标价,使用税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注意:“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请公安厅和他们的合作方不要蒙混过关,变成了我们广大驾驶人的必须接受服务和必须缴费!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驾驶人,现在我宣誓:
坚决服从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反对一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为此,我拒领建行交通龙卡,我的神圣的驾驶证绝不与商业银行卡捆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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