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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把习水受害幼女变成了“雏妓”?(2009-04-13 14:21:14)
几天里,网上议论“嫖宿幼女”,原来不知晓“嫖宿幼女”的人,晓得了“嫖宿幼女”;原来晓得“嫖宿幼女”的人,成了“嫖宿幼女”专家。

几天里,网上讨论“嫖宿幼女”,是一场“嫖宿幼女”的普法教育,也是一场“嫖宿幼女”的文字学教育。“普法”,是对法律的宣传、同意和接受;“文字学教育”,则是对法律的怀疑、憎恶和反对。

一、“嫖宿幼女”,何为“嫖”?

专指嫖客和妓女之间的性交易和性行为。

咱们中国没有妓女,只有“卖淫女”。“卖淫女”,是改革开放后的新创词,比古老、传统的“妓女”一词,更实事求是,更具有创新意识和实践检验价值,一个“卖”字,中华几千年老祖宗全部跌跤,四脚朝天,叹不如。如此,传统、古老的中国“嫖客”,则应该改称谓为“买淫人”才对称。不过好像还只有说“卖淫女”,还没有说“买淫人”,或“买淫男”、“买淫翁”等等。这大约是改革还不彻底,还不够完善的缘故吧。

但是,即使有“买淫男”、“买淫翁”等等,还是和“卖淫女”不对称。因为“买淫”,就像东东一样负责任的说,不止是99%以上,而肯定是100%是主动的,猴急猴急,性高采烈,性致勃勃的。而“卖淫”则不然,不排除其中有困窘、威逼、胁迫、诱引、诈骗等等,更何况“幼女”。除非卖淫女进一步深化改革,更加开放,才能赶上和“买淫男”、“买淫翁”完全接轨。

二、“嫖宿幼女”,何为“宿”?

如果把“宿”解为“睡觉”,是不够的;解为阿Q缠住吴妈嚷嚷的“困觉”,也不是太准确,因为据阿Q正传,虽然阿Q对睡觉不陌生,但是阿Q一直到被砍头,还没有尝过“困觉”的实在味道,一直到人头落地还是处男嘛。这里的“宿”是性过夜的意思,不仅“嫖”——性交,还性交过夜。

如此,中国法律如果真有“嫖宿幼女”罪名,那么,这个罪名就不完整,有可以商量的地方。“幼女”一般是不好在外面留宿过夜的。有人如果真的被冠以“嫖宿幼女”,而如果仅仅是“嫖”,性交,而没有“宿”,没有性交过夜,那么要减轻量刑。法律就是这么恭谨严密,一丝不苟,谨此,供习水法官和仅嫖未宿幼女者参照执行。

三、“嫖宿幼女”,何谓“幼女”?

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女孩,或者说未满14周岁女性吧。不过把婴幼儿、幼女,称为“女性”,还不是社会的习惯说法。这里似乎关系到社会认为,对这样的婴幼儿,这样的幼女,还和“性”联系不上,挂不上钩的意思吧。

如此,“嫖宿幼女”四个字就要研究了。既然是“幼女”,就不存在“嫖”的问题,因为“幼女”不懂的“嫖”的意思。即使有个别特别聪明、不仅对性,还对性交易特别早慧的天才幼女,那也是个别。而法律是保护全部幼女。不能因为保护有幸遇上这么个别的天才幼女的个别有幸嫖客,而把全部幼女都端上“嫖宿幼女”的祭坛。即使个别有幸嫖客,有幸栽在这么天才幼女身上,也咎由自取,活该倒霉,该枪毙的,枪毙;该坐穿牢底的,坐穿牢底。

法律保护妇女儿童,保护幼女,不保护嫖客,更不保护嫖宿幼女的嫖客,不管嫖宿幼女的嫖客明知,或者不明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遇上幼女,自认倒霉吧。难不成还可以控告幼女加害嫖客、陷害嫖客么?

四、“幼女”和“雏妓”。

前面说了,“嫖宿”只是对妓女、卖淫女而言,(所谓“卖淫女”,只是中国特色的“妓女”,只是中国特色的一块遮羞布),幼女不存在“嫖宿”问题。如果有,那么历史和现实(当然不是中国)都有现成的“雏妓”一词。因此,即使有“嫖宿幼女”,也只能是“嫖宿雏妓”。

于是,习水“嫖宿幼女”案,只有一问:习水的那些“嫖宿幼女”的幼女,是“雏妓”吗?

于是,习水“嫖宿幼女”案,只要一解:搞清楚那些“嫖宿幼女”的幼女,是不是“雏妓”。

那么,习水“嫖宿幼女”案,就真相大白了。

而结论一定是,那些幼女,不是“雏妓”。于是“嫖宿幼女”不成立,是奸淫幼女,也就是强奸幼女论处。

而这些问答和结论,不要普法,不要高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专家,只要一点点的良知和道德。

而如果因为出了钱,出了嫖资,就是“嫖宿幼女”,那么那些奸淫自己亲生幼女、继幼女的禽兽生父、继父等就都要平反了,因为那些禽兽不仅出嫖资,还供养这些幼女,其出资数额远远超过所有的习水嫖客。

习水“嫖宿幼女”案,荒唐绝伦,丑恶至极。是人类法制史上的天大耻辱,是对中国法制的无畏亵渎和践踏,是中国法律、法律专家、法制部门,对中国人民的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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