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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辩护、享乐主义与好死不如赖活

(2018-07-02 17:57:29)

什么是“自杀辩护”(justification of suicide,直译为“对自杀的正当化证明”)?自杀辩护就是把自杀行为视作正当。自杀是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为自杀辩护的前提,是认为维护人的生命存在(自然或身体意义上的生命存在)并使之达到最大长度(活得尽可能长),并不是人生的最高价值或最高目标。

比如说,对一个因为恋爱失败而自杀的人而言,不能与己之所爱在一起的生命是没有意义的,还不如死;对于一个热爱自由的人,与其像奴隶一样活着,还不如死(不自由毋宁死)。大凡有精神性信仰的人,都不会认为自然意义上的活着和长寿就是存在的最高目的和理由。因此,一旦因无法实现比生命更高的价值,或因为某种他看得比生命更重的价值(比如人的自由和尊严)受到玷污,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也就是正当的,不应该受到谴责。

问题在于,古代的享乐主义并没有精神性的价值追求,但阿伦特仍然说它也赞成自杀,为自杀辩护。这是为什么?

我的理解是:即使是享乐主义也不信奉“好死不如赖活”,并不追求生命的绝对长度,而是追求生命的所谓“质量”,为了追求这个“质量”,可以放弃生命的长度。这个“质量”在古代享乐主义那里就是生命快感的强度(相对于生命的时间长度),高强度的感官刺激(纵欲、酗酒等)。快感的强度(极度快乐)虽然不是什么精神性的信念或价值,但却仍然比单纯的长寿值得追求。古代享乐主义并不追求长寿,只追求快乐。活得长不如活得乐。因此,他们并不反对甚至于鼓吹纵欲,尽管纵欲会影响生命的时间长度,甚至导致短命,无异于自杀。比如,中国享乐主义的经典文献《列子.杨朱》写道:“意之所为者放逸,而不得行,谓之阏性。”只有“意之所为者放逸”,也就是纵欲恣肆,才符合“人性”和“养生”,否则就是压抑“人性”。只有“恣耳之所欲听,恣目之所欲视,恣鼻之所欲向,恣口之所欲言,恣体之所欲安,恣意之所欲行”,才是享受生命。能够这样享受生命,即使只能享受一年、一月甚至一日,都是值得的;否则,压抑自己的欲望,“戚戚然以至久生”,即使活到百年、千年、万年,也是不值得的。如果我们认为或者就是人生至善,那么,这种享乐主义实际上也是在鼓吹一种“自杀”:通过纵欲的方式“自杀”。

阿伦特认为,肇始于西方的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以边沁为代表)的现代享乐主义,奉行的是“生命自身的原则”,即活着高于一切(这里的或者包括个体生命或人类生存)。在这里,“作为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生命本身永远是其他一切事物的最高标准,个人的利益以及人类的利益总是被等同于个人的生命或种族的生命,仿佛生命理所应当是最高的善。”(《人的境况》)阿伦特认为,即使古代的享乐主义也不鼓吹这种唯生命主义,其证据是古代的享乐主义有“自杀辩护”,而现代的唯生命主义却没有。 

大约就是在这个意义上,阿伦特把现代的享乐主义,亦即唯生命主义,排除出真正的享乐主义或视作是享乐主义的“另类”,因为它缺乏自杀辩护,即使是享乐主义意义上的自杀辩护。阿伦特认为这是一种“最粗鄙,最非批判的生命哲学。”

 遗憾的是,中国从古至今的“好死不如赖活”哲学,恰恰就是这种连真正的享乐主义都够不上的唯生命长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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