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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个五年,重婚罪都没事了?

(2016-03-17 20: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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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熬个五年,重婚罪都没事了?

今天有一当事人来咨询,说是他1995年第一次登记结婚,2005年没有办理前面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第二次登记结婚,目的是为给非婚生子女上户口,办理完户籍后2011年办理了第二次婚姻的离婚手续,现在问2016年是否会追究他的重婚罪行。

重婚罪有没有诉讼时效?是不是五年就不受追诉?我刚一听到这问题,忍不住大叫道,什嘛啊,五年就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这什么鬼啊?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有这样的新法律新司法解释!不可能吧。

我不是刑事诉讼律师,对刑事追诉时效没有仔细研究过,就大学时读的那点功底,仅知道所谓的刑事追诉时效是只要你的行为在追诉期内没有被发现,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有两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这一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再结合重婚罪在刑法第258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就是说重婚罪最高刑期不足五年,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但是重婚罪不是可以自诉吗?公诉的刑事案件当然有追诉时效问题,个么自诉案件是否也受追诉时效的限制呢?我做为家事律师十分不甘心,这事可是从来没有注意过哇,于是赶紧上网搜,有说是重婚自诉案件也受追诉时效限制,有说自诉案件嘛当然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居然没有定论?那是属于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吗?赶紧赶紧告诉刚才一起参加旁听的律师助理:这个问题有争议!不是咱不知道,必须得挽回一点面子再说。但还是不放心,赶紧请教所里的刑事诉讼专家律师,结果刑事诉讼律师一听,大手一挥,说道:赶紧去查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立案审查。

打开百度,1993年果然有个自诉案件立案审查的通知,第九条规定道:自诉必须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期限内提起。

OMG,五雷轰顶啊,当事人所问的是否有诉讼时效果然是有出处的,结合起来分析,自诉重婚罪的,必须在犯罪追诉期内五年内提出诉讼,否则就不予立案!!这事我老师咋就从来没有提醒过我,从来就没有说过呐??!!!我又立即去教我刑法的大学老师那里哭诉质问再加请教!这事在我婚家律师眼里是不得了的严重哇!初步求证确实如题所述后,我一怒冲到事务所群里发消息说,天哪!重婚罪的罪犯只要熬个五年,然后就可以三妻四妾不被追究啦,有没有天理啊?男律师们祝你们身体好!

下面年轻的律师嘛已经笑成了一片。过了一会儿有位律师说,杨律师不对不对,重婚罪是一个持续犯罪,并不是一般犯罪,和绑架罪、八啦八啦罪一样,只要一直处于犯罪的持续状态,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所以并不是你所说的五年后不追究。

问题是我的当事人的提问是2011年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结束了重婚罪持续状态。从2011年开始能否起算追诉时效的期限?答案当然是能啊!答案而且肯定就是只要超过五年就不予追诉了啊。

很多人会不以为然,就算有这样的规定,男女平等啊,男的重婚罪五年后不追究,那女的构成重婚罪五年后也一样不追究。有什么问题啦?你干什么这么激动?

事实不是这样的,男的如果犯重婚罪的,他可以偷偷在外生孩子,偷偷领结婚证,当然领不出证是另外一回事了,不在此讨论范围,领证行为属于铁证如山的重婚罪犯罪行为,一般去领证的都是自找死路的重婚罪犯,但是我今天才知道,就算领了结婚证的铁证犯,你只要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并熬过五年居然而竟然就在法律上属于没事了。

现实生活中这是特殊情况,实际生活中更多的则是不领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算被原配发现了,原配也根本无法自行取证,无法固定重婚罪证据,确实就算是专业的刑事诉讼律师出马,也是非常难根据刑法对重婚罪的定义去取得铁证再去自诉。本来要走上自诉的道路就已经够艰难的了。

所以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没发现的重婚罪,但问题在于就算发现了,被指控一方也只要声称早就结束了共同生活,最简单的做法就是拿私生子出生时间为起算点,超过五岁就说过了重婚罪的自诉追诉时效,就算私生子没超过五岁的,也声称早就结束了同居关系,或者根本就从来没有同居过。更气人的是,所生的孩子与婚生子一样受婚姻法律保护,不仅有继承权,还可以要求生父用合法婚姻家庭的夫妻共同收入支付抚养非婚生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法律支持这一类诉讼请求!

但是女性就不同了,首先婚姻内的女性要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不是说没有,但是非常罕见,因为不可能不被发现,非婚生子对女性来说是没有地方藏匿的,这一类情形多数出现在外出务工人员人群中,但是不被发现这个可能性几乎为零!根本熬不到五年就被送上了法庭接受审判。

而有的女性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男方不会生育的)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非配偶一方的他人的子女,无论该子女几岁,无论当时男方是否默认的,离婚时配偶只要声称孩子并非他亲生,一旦有基本的证据证明非亲子关系,法院就启动非亲子推定程序,要求女方带孩子做亲子鉴定,只要鉴定结论为非亲子关系,或者女方不同意鉴定的,就由法院推定非亲子关系成立。根本不需要去了解为什么非亲子关系,而女方也根本无诉讼时效期限的救济程序,也就是说女方要是生了个非婚生子带在身边,不管这孩子几岁,哪怕是年满十八周岁了,给予女方的处罚是赔偿男方过错责任损失(一般在三万元左右),除此之外,须赔偿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已经支付的抚养费,浙江省有一例非亲子离婚案件中,该子女已经十二岁,法院判决女方赔偿男方十二万元抚养费外加过错责任二万元。所以说子女年纪越大,女方赔偿给男方的抚养费就越高!!!而不是子女越大,越超过追诉时效期限!

这么越说越乱,不如举个例子:一对夫妻,男的在外偷偷生个娃养着,女的也生个别人的娃自己偷偷养在身边,男的养自己娃可以用男女夫妻共同财产,事情败露后这个娃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女的养自己娃如果用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情败露东窗事发,离婚时候,法院判决每分钱都要吐出来还给男方。这就是中国的婚姻法。 

谁说中国婚姻法体系是男女平等的?虽然该1993年的自诉案件立案通知于2013年失效。但取代之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63条第二款第(三)项: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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