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7年12月30日,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6号令)。此规一出,业内惊然。虽然在2003、2004年已有广电总局第15号令、39号令出台,对“信息网络传播试听节目”的定义、资格和管理进行界定,但此次发布的新规更加细致和严格。两年前,美国YouTube的成功激发出近200家国内微视频网站,不少已获得大笔风投。时至今日,这份“2008新规”到底是中国视频网站的“墓志铭”还是“助推器”,归根到底要看规定的执行情况,现在只能是仔细解读、众说纷纭……
不设立场,精细解读《互联网试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30日,国家广电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规定”中同时明确,“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依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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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2条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解析】目前,基于互联网提供视音频服务有三种,第一是依托于传统广电媒体资源,以流媒体直播、点播的方式“转播”电视台、电台的节目,如央视国际、凤凰网等;第二为模仿YouTube的视频聚合社区,如土豆网、悠视网、56网、酷6网、偶偶网、新浪播客等,主要采用Flash Video技术;第三为非流媒体播出的视音频文件下载网站,如VeryCD、BT99、OKBT等,绝大多数应用于BT、电骡等P2P软件客户端。其中,第一类和第二类运营主体目前也面向手机类终端提供流媒体视音频服务。
依据“规定”,以上三类运营主体均在监管之列。
关注要点2:监管主体与“三条线”管理体系
根据“规定”第3、5条,可绘制如下监管主体及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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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主体 |
权责 |
备注 |
权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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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广电总局) |
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 |
地方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
广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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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目前为信息产业部) |
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地方电信管理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
信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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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
负责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文明上网、文明办网,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传播健康有益视听节目,抵制腐朽落后思想文化传播。 |
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广电总局)指导下开展活动 |
广电 |
【解析】显然,国家广电总局和地方广电的监管权重在加大,尤其是视频网站组成的协会、行会等社团组织,也明文要求需在广电总局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在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力不小,原先多处于自治状态,“规定”实施后,其角色定位是否转变有待观察。
关注要点3:“许可证”获取资格,资本构成强调国有独资或控股,业务范围强调符合广电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目录。
根据“规定”第7~8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许可证申请资格中,必须同时具备8项条件,其中第1和7项最为关键——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其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定。
【解析】“规定”发布后,各界舆论争论最多的焦点即有关“许可证”的内容。以土豆网、悠视网为例,其融资经历大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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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 |
创立 |
融资时间 |
主要投资方 |
融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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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豆网 www.tudou.com |
2005年 |
2005.04 |
第一轮 IDGVC |
不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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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 |
第二轮 寰慧投资(GGV)、集富基金 (JAFCO)和IDGVC |
85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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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 |
第三轮 今日资本、KTB等 |
20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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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视网 www.uusee.com |
2005年 |
2006.04 |
第一轮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SIG |
1200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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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 |
第二轮德丰杰成长基金煟―FJ)、高原资本(HCP)、思伟投资(SV),红杉和SIG亦追加投资 |
2350万美元 |
1、
2、
3、
4、
关注要点4:强化保护广播电视专有名称
根据“规定”第9条,“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解析】“XXX电视台”等称号曾经随便可用,今后将受到明确限制。
关注要点5:出资者和经营者须对内容负责
根据“规定”第14条,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根据“规定”第18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和上载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
【解析】 将对播出和上载内容的责任,上溯到经营者乃至出资者,其实是“规定”中杀伤力很大的一条。因为既有的技术手段,很难确保海量网络视频的精准过滤和审查。
关注要点6:“即时通讯+视音频”服务以信产监管为主
根据“规定”第28条,“通过互联网提供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利用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向公众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解析】 在广电的管理风格较为保守的情况下,这一条有可能成为网络视频服务的转向突破口。对IM软件及服务商,如QQ等来说,利好!
资料链接:互联网视音频服务的三个监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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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 |
文件名称 |
发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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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2.10 |
国家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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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1 |
国家广电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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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31 |
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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