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因工一级伤残的劳动者,她的“伤残津贴”、和法定的“劳动福利待遇”、法定的一些补贴,构成了因工伤残者的“薪”。
可是,就连因公伤成为植物人的“薪”也被克扣、侵吞了。一个23年来年年被评“先进”的劳动者,却被一个具有上市背景的股份制企业,在她因工致残后,被无情地抛弃了。更令人费解的是,当向有关部门信访后,许部门接手案子时都是愤怒拍案而起。事后,却面对着公然违被《劳动法》等法规的行为,表现出无可奈何。甚至,连一个是非文字都不给留下。
一个具有上市背景的股份公司,然到就可以无视法律法规吗?他为什么有这么大的“魔力”,有关部门为什么回避这些侵权违法的问题?
七年后的“讨薪”,对已故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现在的“讨薪”已经不是当时为了生存的需要而“讨薪”,而是为了一个“公平公正”!
今天是清明节,在这传统的祭奠英魂、故人的时刻。也为了已经不在人间的妻子灵魂的安息,再次写下了“讨薪”的话题。
党和政府历来都在关心着弱势全体。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部署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会议。会议认为,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
一、因公伤成为植物人
因工伤成为植物人的林耀,2002年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一级伤残。她是福州同春药业集团医疗采购供应站(现改制后的福建同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科代科长,历年的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2001年8月15日在岗位上摔倒致脑出血成为植物人。从此,家庭失去了一半的支撑,她气管被切开长期住在医院,昏迷不醒依赖鼻饲和24小时全天候的护理才能生存。营养生活费用也超出正常人的几倍。可此时,她却灾上加“灾”!
在住院期间,因为F市某些职能部门,用用一个违背《劳动法》的“会议纪要”,致使工伤一级伤残职工“法定的”劳动关系被剥夺;造成“法定的”住院期间的劳保福利、住房公积金、住院补贴没了责任方;社会保障部门,又用“地方法规”否定“中央法规”,致使“法定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严重克扣。可这些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是维持生存的救命钱呀!
国家的《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伤残津贴、一次性补偿金”等其它待遇,构成工伤伤残职工的“薪”。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人性化法规的具体体现。
然而,连这些本来就少的可怜的,还不够住院患者自身生活所需的、法定的“伤残津贴”,和“一次行补偿金”的标准,被地方部门克扣了。因公伤残者的工资从每月2300元,瞬间变为400元左右(被克扣了四分之三多),而国家法定的“伤残津贴”本该是2300元的90%;还有法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本该是“2300元的二十四个月(52800元),可实际拿到的仅有11232元(被克扣了五分之四)。企业依据一个《会议纪要》,强行解除了已经23工龄的、因公一级伤残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强行剥夺了国家法定的给与伤残职工的权益保障,拒绝支付在医疗期间的劳保福利、住院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二、伤残津贴被克扣
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2004年1月执行的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的规定:
(一)、被认定为一级伤残职工,享有国家法定的“一次性补偿金”和“伤残津贴”。一次性补偿金、伤残津贴的标准,分别为工伤前一年“本人工资标准的24个月和90%”。
劳动部是代表国务院管理劳资的直属部,那么(1996劳部发266号)与(1994M政40号)文件,在《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实施后的2002年,究竟谁该服从谁?
以下是家属简要的诉讼、信访过程:
1、2003年上诉市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判决理由是:根据(M政( 1994〕40号)《F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和《F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M政E1995〕32号)文件规定(伤残津贴标准为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90%和24个月)为判决依据。
2004年,家属对该判决依据提出异议,并上访市级有关部门后,市劳动仲裁反馈的书面理由是:“因没有接到执行《劳部发“266”号》的通知,所以只能执行(M政E1995〕32号)文件规定。
2、同年向市总工会请求维权,得到非常执白的回答:“请理解我们的难处”!
3、同年向市级信访部门反映,得到的回答很明确:“改革就是会伤及一部分人的利益?”
4、2005年信访省级“人大”,得到的回答是:“必须到省政府法规部门询问”?
5、2005年向省级劳动部门工伤管理部门咨询时,一位工作人员非常执白地劝说:“以上是政府行为,改革就是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你现在是与政府打官司,是胳膊拧大腿的后果”!
6、2005年又按照“人大”信访建议,向省级法规部门咨询后得到的回答是:执行“M政(1994)40号”与“劳部法(1996)266号”是否正确,必须由国务院来裁定?
7、2006年、2007年通过总工会维权,接受案子的工作人员,义愤填膺奋起发怒,可经过几个月后无奈地说:“不好办”!在一位不知名的北京的博友指教下,我请求给一个书面的结论,可她说:“书面结论也不好给”?
8、2006年、2007年、2008年多次信访省长信箱,信件又转回市信访局,市信访局又转给市劳动局,市劳动局书面答复:“根据(M政40号)与(R政E1995〕32号)为依据,如有争议30内上诉上级部门!”
9、2008年再次信访省长信箱,被告知有关部门已经对此作出答复,按照信访条例不予再受理,如有不服须向有关部门申诉。
10、2008年同月,向省劳动局提出申诉,工作人员答复是:一、“(1994M政40号)与(1996劳部发266号)属于平级单位,地方有权选择执行(M政40号)”。二、企业抛弃劳动者,拒绝承担有关待遇问题,协调后给我会话。至今,又等待了几个月。
在《上位法》、《行政许可法》早已实施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上,公民究竟该服从谁?
地方是否有权力否定“国务院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一位因公致残、气管被切开的住院患者,每月400元左右的伤残津贴,是否能够保障患者的生存所需,然到连这点起码的良知都泯灭了吗?
代理律师的观点:根据《上位法》和《行政许可法》,应该服从国务院劳动部的规定。有关部门的解释,实在令人困惑不解,倡导在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部门更应该成为依法行政的旁样。
三、劳动合同被解除、合法权益没了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一级伤残职工在“治疗期间享有与职工同等的劳保福利”、“住院期间的住院补贴”、“退出工作岗位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救助弱势群体的政策。
因为一个《会议纪要》,原市经委个别主管领导出于私利(退休后被聘为该企业独立董事)和一个违法侵权的承诺,导致XX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纪要》为抛弃一级伤残职工的依据,强行解除了23年工龄的劳动合同关系。剥夺了国家法定的给与伤残职工的权益保障,造成一级伤残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劳保福利、住院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待遇无人给与落实。
更为奇怪的事,对以上严重违背《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当事家属申诉、信访了多年,却没有得到一个书面的解释,各个部门要么拒绝回避、要么不予答复?
1、2004年,法院对企业“反诉与林耀与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法院驳回,判决林耀与改制企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责令企业必须依法履行责任。但是,财大气粗的有着上市背景的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坚持以政府“纪要”为由,拒绝履行法律判决,拒绝承担对一级工伤职工法定的责任。连一分钱也不给与借款,一位办公室主任还说:“我们是股份制公司,政府管不着!”
2、2005年,上诉市级信访部门,被拒绝受理。
3、2006年,请求省级人大法工委依法,依法对违被《劳动法》的地方政府《会议纪要》予以监督纠正,得到的回复是:“假如地方的法规有违法,人大有权监督,因该《纪要》不是《地方法规》,人大对《纪要》违法实施监督无法可依。工作人员还特意请我来到她的办公室,非常同情地解释说。并帮助引见了人大信访处主任,信访办对此提出建议,建议再去市级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4、2006年,再次到市级信访部门,在告知省人大信访的建议后,工作人员生气地说:“省人大不懂法,我是政府属下的一个部门,怎能接受告政府的信件?”
5、2007年、2008年在次向省长信箱申诉,被转到市级信访,又被转达市级劳动局。对要求解释《会议纪要》及其造成劳动者的合法劳动关系被解除和“薪金”被扣发诉求,还是被回避,连一个是非说法都不给。七年了,只要求对此给一个书面的是非会话都这么难?
6、2008年初,向省级劳动部门申诉后,至今没有下文。
四、在天之灵期待公平公正
为了“公平公正”,为了传承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在清明节重提“讨薪”,希望从“讨薪手记”的过程中,能给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调解上访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
林耀因公致残后,她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补偿金被有关部门克扣;五年多来,国家法定的“在住院期治疗期间享受企业职工同等劳保福利待遇”被拒绝支付;住院期间的生活补贴被也被拒绝支付;职工享有的住房公积金也被停发了。
国家给与一级伤残职工法定的待遇被剥夺了。患者在医院住院治疗了1952天后,于2006年12月19日逝世。企业竟然用电话通知家属,拒绝参加一个曾经的为企业兢兢业业工作了23年的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因工伤一级致残职工的追悼会。
林耀于2006年12月19日,带着对党和政府工伤保险政策,在1952的天的住院治疗中,支付了巨额的医疗费用的感谢,含着对有关部门及xx药业有限公司的遗憾,睁着一只眼睛,闭着一只眼睛离开了人间。
究竟是家属的要求过份了,还是有关部门被既得利益泯灭了良心?
在2008第十一届全国“二会”上,
温家宝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温总理的这句话,让我感动的落泪!
“她”虽然已经离去了,相信她的灵魂还在等待着公平公正和应有权益的归还。社会理应形成共识,谴责哪些缺乏社会公德和责任的丑恶行为!
依法讨“薪”、维权,为什么至今还是这么艰难?在“讨薪”难的背后,折射出改革路途的艰难。
一位1939年参加新四军的老党员语重心长的嘱咐说:“要相信共产党,历史告诉我们,只要共产党在,一切问题都会得到解决的。要耐心等待,问题需要一个一个地解决,历史和时间能够证明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