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洪波维奇
洪波维奇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34,978
  • 关注人气:14,652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转载]从“翻译作品侵权案”看“演绎作品”

(2016-12-19 12:28:50)
标签:

转载

 

从“翻译作品侵权案”看“演绎作品”

概念解释: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一般而言,使用演绎作品,除了应当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外,还应当征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   

 

经典案例:北京首例翻译作品侵权案

 

新华网北京925日电(赵静李煦)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出版社翻译作品专有出版权的案件,日前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负责审理这一案件的法官在此提醒,未经翻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随意出版国外的翻译作品,同样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种行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据介绍,这起侵犯翻译作品专有出版权纠纷案的原告方为漓江出版社,被告方是中国物价出版社。   

 

法院经审理后已查明:19912月起至1995年期间,漓江出版分别与《大盗巴拉巴》、《魔术师》、《特雷庇姑娘》、《邪恶之路》等外国文学作品的中文翻译作者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拥有了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中文译本的专有使用权。签约后,漓江出版社陆续出版了上述书籍;另外,1995年至1996年,漓江出版社还获得了《癌症楼》一书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中文译本的专有使用权。

 

然而199811月,中国物价出版社却根据与他人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在未得到翻译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出版的《诺贝尔文学奖大系》一书中收录漓江出版社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上述5部翻译作品。

 

漓江出版社认为物价出版社擅自将上述作品作商业性使用,印刷出版并赚取利润的行为,侵犯他们专有出版权。提出了请求法院判令停止销售侵权图书;在《光明日报》、《新闻出版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诉讼要求。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图书。由于物价出版社在《诺贝尔文学奖大系》中使用了漓江出版社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翻译作品,其行为已构成对漓江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侵犯。法院依法判决,中国物价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大盗巴拉巴》、《特雷庇姑娘》、《癌症楼》、《魔术师》、《邪恶之路》5部翻译作品;在《新闻出版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公开向漓江出版社赔礼道歉;赔偿漓江出版社经济损失人民币44079.82元。   

 

案例来源:新华网

来源:律氏法律社区http://www.lawsive.com/user/blog/view/id/4983

0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