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最高法院徽记
2009年10月1日,英国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将取代上议院成为英国的最高终审司法机构。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Kingdom),中文通称英国最高法院,是英国的一所最高法院,对于英格兰法律、韦尔斯法律(由韦尔斯国民议会为韦尔斯制定,并与英格兰存异的法律除外)及北爱尔兰法律三个司法制度下的事务拥有终审权,也是这些司法管辖地区的最高上诉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在苏格兰法律担当的角色则相对有限,此外,对于因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最高法院亦拥有审判权。这些涉及权力下放而衍生的诉讼,是指关于北爱尔兰行政院、苏格兰政府及韦尔斯议会政府三个地方政府,涉及其法律权力的诉讼、以及由这三个地方政府的立法机关因制定法律而导致的诉讼。最高法院现址位于伦敦西敏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Middlesex Guildhall)。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乃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第三章而设立,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运作。它的司法权力主要继承自上议院,这些权力过往一直由12位同时拥有上院议员身份的常任上诉法官(Lord of Appeal in Ordinary,通称「上议院高等法官」)行使。至于涉及权力下放事务的审判权,过往则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执掌。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无权审理来自苏格兰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概由苏格兰的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Justiciary)审理,因此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然而,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则一如昔日的上议院,继续有权审理来自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Court of Session)的上诉案件,但要上诉获最高法院受理,就必先要由两名苏格兰大律师(Advocate)确认上诉理据合理。
成立背景
设立最高法院的主要论据,在于原本的上议院不应集立法权及司法权于一身,而最高法院首任院长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亦指出,昔日上议院具备终审权,令人混淆之余,亦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
受历史因素影响,英国过往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未有明确分清,而一旦司法人员同时拥有立法或行政权力,就使到司法审讯潜在不公平的因素,有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内的规定。基于这种背景,有意见认为昔日由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审理案件,随时可受《欧洲人权公约》挑战。然而,资深法官廖柏嘉勋爵(Lord Neuberger)则担心,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有机会比昔日上议院的法官拥有更多权力,从而使到他们权力膨胀。菲利普斯勋爵曾回应承认的确有这种风险,但他认为实际发生的机会不大。
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最初由工党的贝理雅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在提出建议前,由于政府未有广泛咨询公众,使方案初时备受一定争议,不过建议后来仍在国会得到详细讨论。在2004年间,上议院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作出详细审视,经修订后方案最终随《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获通过而正式落实。政府在筹建最高法院期间,估计总筹建开支约为5,690万英镑。除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以外,现时苏格兰高等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及法院会计师办事处(Office of the Accountant of Court)合称司法院(College of Justice),官方上称为苏格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s of Scotland),是英国另一所最高法院。至于在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成立以前,英国本来另设有英格兰及韦尔斯最高法院(依据1870年代制定的各条《司法机构法案》而成立)及北爱尔兰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in Northern Ireland),两所最高法院分别包含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及若干皇室法院。但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正式生效以后,这两所最高法院分别更名为英格兰及韦尔斯高级法院(Senior Courts of England and Wales)及北爱尔兰司法院(Court of Judicature in Northern Ireland)。
司法权力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韦尔斯及北爱尔兰三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尤其关注对一般大众具重要影响的司法案件,一如昔日的上议院上诉委员会,商业纠纷、家庭问题、涉及公共机构的司法复核、以至于涉及《1998年人权法案》等等各类型的诉讼,都可由最高法院审理。另外,最高法院亦可审理刑事上诉案件,不过在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
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亦可就「权力下放事务」(Devolution Issues,由《1998年苏格兰法案》、《1998年北爱尔兰法案》及《2006年韦尔斯政府法案》所界定)作出裁决。这类型的诉讼,都与北爱尔兰行政院及北爱尔兰议会、苏格兰政府及苏格兰议会、或韦尔斯议会政府及韦尔斯国民议会三个地方政权的权力有关。在最高法院成立以前,这类案件一概由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审理,而过往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欧洲人权公约》、各条《权力下放法案》、以及《1998年人权法案》。
法院编制
《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确立了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法官的遴选制度。根据法案,最高法院一旦出缺,将由一个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工作,这个特别委员会成员包括最高法院正、副院长二人、以及由英格兰及韦尔斯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苏格兰司法任命委员会(Judicial Appointment爱生活爱沧海oard
for Scotland)及北爱尔兰司法任命委员会(Northern Ireland Judicial Appointments
Commission)各派出一名委员担任。在《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生效后及联合王国最高法院成立前的期间,在遴选新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时,院方可自由选择是否采用最高法院的遴选制度进行遴选。
最高法院在2009年10月1日正式启用,12席法官席位中,其中10席由原来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出任,第11席由卷宗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克拉克勋爵(Lord Clarke)出任,他成为首位未担任过常任上诉法官,而直接出任最高法院法官的人。克拉克勋爵遗下的卷宗主事官一位,则由原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廖柏嘉勋爵接替,因此廖柏嘉勋爵未有到最高法院供职。至于首任最高法院院长一职,由原上议院首席常任上诉法官菲利普斯勋爵出任。
截至2009年10月1日,最高法院法官分别是:
1.
除了上面12席常任法官席位,最高法院院长亦可要求其他资深法官署任最高法院法官,但人选必须从下列两大类别中选取:
第一类是「资深地方法官」:即英格兰及韦尔斯上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以及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院的第一庭或第二庭法官。
第二类是「补充名单」:即已经退休,但年龄未过75岁的资深法官,这类法官获委任前,需先获得最高法院院长之书面许可。
法院院址
自《2005年宪制改革法案》通过后,英国当局一直为最高法院物色院址,早期的选址包括位于伦敦河岸的萨默塞特府(Somerset House),但政府最后决定以位于西敏国会广场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作为法院院址。有关决定曾获国会一个委员会作深入探讨,后来再获西敏市议会批准对院址进行翻新工程。但工程被保育团体质疑破坏历史文物,更一度遭入禀提出司法复核。
建成于1913年的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本身获评定为二级历史建筑物,在改作联合王国最高法院以前,曾先用作米德尔塞克斯郡议会、米德尔塞克斯四季裁判署(Middlesex Quarter Sessions)及皇室法院等用途。
法院院徽
不同于英国其他法院,最高法院除了入口正门上方及三号法庭内分别展示了皇家纹章外,法院内其他地方基本上不展示代表英国皇室的皇家纹章。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代表最高法院的徽章。最高法院院徽乃由纹章院于2008年10月颁布,院徽呈圆形,外部顶上方写有「THE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的字眼,其下是一个同时代表古希腊字母奥米加(Ω)及磅(♎)的外圈,分别寓意终结及公平;外圈内则分别绘有代表英格兰的都铎玫瑰、代表韦尔斯的韭葱叶、代表北爱尔兰的亚麻、以及代表苏格兰的蓟花,四者枝茎紧紧扣连,形成院徽的内圈。呈圆形的院徽正上方,则缀上代表了英国君权的皇冠徽号。
除正式版本以外,最高法院另有两款院徽的简化版,在第一款当中,「THE SUPREME COURT」的字眼以黑色而非金色写成,而奥米加圈则同样以黑色而非白色上色,至于内部的花卉则较正式版本简化和大,顶上的皇冠亦采用较简化的线条。另一版本则更为简化,这款简化版除了省去「THE SUPREME COURT」字样,顶上的皇冠也被省去。
最高法院另有一微缩版院徽,微缩版同样呈圆形,内分四等份,每份皆以抽象线条,绘有上面提及的四种花卉。这款微缩版院徽由彼得·布莱克爵士(Sir Peter Blake)设计,布莱克爵士曾于1967年为披头四乐队设计大碟「Sgt. Pepper's Lonely Hearts Club Band」的封面。
来源:徐昕教授的博客,链接:
http://justice.fyfz.cn/blog/justice/index.aspx?blogid=101003
原始出处似系港媒,因此一些译名不同于我们这里,请读者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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