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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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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哪些购房限制

(2011-02-23 16:42:20)
分类: 千年家居·非房产

先说西汉的限购政策。

西汉建国后不久,大约在汉高祖刘邦的老婆吕雉吕太后当政的时候,朝廷颁布了如下规定: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勿许。”(《二年律令·户律》)

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你想买房,可以,但有一个条件:你要买的房子必须紧挨着你现有的房子。

比方说,小明、小强和小红仨人是街坊,小明挨着小强住,小强挨着小红住,在小明和小红当中隔着一个小强。那么好,小明可以买小强的房子,小强也可以买小红的房子,但小明却不能买小红的房子,因为他和她“不比其宅”。他们不比其宅,政府就“不许”,禁止这种非紧邻的居民进行不动产交易。

要问当时为什么会出台这样奇怪的限购政策,解释起来是很复杂的,这里概括地给出这么两条原因:

一、西汉初年土地私有化还不明显,居民的宅基由政府统一划分、统一分配,一户家庭只给一块宅基,就像后来我们建国后农村土改那样平均分配,集体主义和理想化的色彩很浓厚。为了维持这个状态,政府不希望再出现土地兼并,不希望部分居民坐拥多处宅基而另一部分居民却身无立锥之地。所以政府一方面限制出售:“受田宅,予人若卖宅,不得更受。”(《二年律令·户律》》凡是国家分给你的房子或宅基,你可以卖掉,但是卖掉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分配了;另一方面限制购买,“不比其宅,勿许。”想买房可以,问问你东邻王大妈或者西邻赵大爷是不是刚好要卖,要是碰到这种好机会,你就买,要是碰不到,还是打消购买第二套房的念头吧!事实上,一人想买房而刚好其邻居又想卖房的概率是不会很高的,因为这个缘故,西汉初年的住房交易也非常少见。

二、西汉登记人口和房产,用的是很原始的“手实”加“举发”手段。家里有多少人,住多大面积的房子,你自己报,这叫“手实”。万一你为了少交人头税和财产税,少报人口和房子怎么办?不怕,政府鼓励邻居检举揭发,揭发属实,抓你坐牢,没收你的家产,一半家产充公,一半家产用来赏给检举揭发你的邻居,以资奖励,这叫“举发”。邻居们想举发,必须知道你家的底细,如果你经常搬家,像候鸟一样迁徙,邻居是很难清楚你家底细的,所以为了方便邻居们“举发”,政府必须把每一户居民都尽可能固定到一个地方长期定居。限制你只能购买紧邻的房子,等于是把你和你的家庭固定到了一处,这样一来,邻居便于检举,政府便于管理。

有朋友会说:净瞎扯,我怎么没听说过西汉初年政府给广大人民统一分配宅基啊?那是因为您太懒,不爱读书。据我所知,西汉初年搞过一次大规模的分房分地。怎么分?按爵位。您知道,秦汉两朝,上至官员,下至百姓,大多数成年男子都有爵位。爵位越高,其家庭分到的宅基就越大。比方说,您是“彻侯”(第一等爵位),朝廷就会分给您将近300亩的一个大地块,这块地不是让您种庄稼的,是让您盖房子的,随便盖,可以盖成一个小城堡;而如果您是“士伍”(最低等爵位),朝廷分给您的宅基地就只有长宽各30步的一个标准地块。西汉的“步”是个固定的长度单位,一“步”是1.43米,30步即43米,长宽各43米,那就是1849个平方。朋友们,现在谁家能有这么大一块地盖房子,那铁定是中产了,可在汉朝,这是最小的宅基单位,因为那时候刚建国,人多地少,算算人口密度,比现在的澳大利亚都地广人稀。

进入唐朝,政策又变了。这期间,出台了一种持续了一千多年的限购政策,我用八个字来总结,叫做“求田问舍,先问亲邻”。什么意思呢?就是买地皮也好,买房子也好,不光要经过原业主的同意,还必须经过原业主邻居和族人的首肯,否则,不管你付给原业主多少钱,签订的合同多么完美,在法律上都是不被承认的。

唐朝的规定是这样的:“天下诸郡,应有田宅产业,先已亲邻买卖。”(《唐会要》卷85)全国不管哪个城市,一切地皮和房产,想出售,先问你亲戚和邻居是不是同意。

五代十国的规定:“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若是亲邻不要,及著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和合交易。”(《全唐文》卷996所载后周广顺二年律令)卖房的时候,先问四邻和族人是否想买,如果他们不愿,或者出的价太低,你才能卖给其他人。

宋朝的规定:“应典、卖、倚当物业,先问房亲,房亲不要,次问四邻,四邻不要,他人并得交易。房亲着价不尽,亦任就得价高处交易。”(《宋刑统》卷13)比五代十国时还要细致,还明确了征求意见的顺序:先问族人,后问四邻。

元朝的规定:“前去立账,遍问亲邻,愿与不愿执买,得便与人成交。”(《至元二年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公据》,收录于《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光口头上征求亲邻同意无效,还得立一张“问账”,让族人和邻居在上面挨个签字,大伙都同意你卖房了,你才能出售。

明朝的规定跟元朝相同,这里不赘述。

事实上,一直到清朝,甚至到了民国,“求田问舍,先问亲邻”的规矩还在局部地区持续,因为亲邻找麻烦而不得不取消交易、退换房产的案例屡见不鲜,解放前夕,还有人在买房之前,先在报纸上刊登启事,让原业主的族人和四邻直接跟购房人联系,如有意见赶紧提,别等成交之后再找后账(参见1946年11月1日杭州《正报》第一版《国立浙江大学置产征询》,上海《申报》、重庆《新民报》、广州《民国广州日报》等民国报纸也经常刊登类似启事)。

到这时候,大伙的问题应该来了:买卖房屋,只要买主卖主两厢情愿就足够了,干嘛还得经过卖方族人和邻居的同意呢?这里有他们什么事啊!拙著《千年楼市:穿越时空去古代置业》(花城出版社2009年出版)对这个问题有详细解答,其实概括来讲,原因无非两条:

一、为了保护宗族财产不流失。您知道,古代中国从来不存在明晰的完全属于私人的物权,一切不动产在法律和道德两种层面都是既属于个人又属于族人的,尤其祖辈遗留的房屋,如果未经叔伯兄弟的同意就拿来出售,极可能会引起持久的甚至大规模的同族争斗,即使是出于维护基层稳定的目的,地方政府也必须要求“求田问舍,先问亲邻”。

二、跟西汉时一样,为了便于亲邻检举,进而便于政府控制每一户居民。简言之,政府人为设置亲邻障碍,必定减少住房交易,必定增加居民迁徙的难度,这样把百姓都固定到土地上,统计人口也好,征收赋税也好,勘破案件也好,都变得很容易。

从元朝开始,还出现了一种有趣的购房政策:不许当官的买房。

严格讲,不是禁止所有官员买房,而是禁止蒙古官员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参见元刻本《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19《禁官吏买房屋》)。为什么做出这种规定呢?还是两条原因:

一、蒙古人灭了金国、西夏、大理和南宋,从前朝那里继承了许多国有房产。在灭国的过程中,死在他们铁蹄下的平民也不少,那些平民的房子也因为无人看管而收归国有。这样在元朝初年,政府手里就握有大量公房,可以随心所欲地分给中央干部和地方干部,作为他们的办公楼或者家属院。换句话说,大多数蒙古官员都能分到房子,没必要再去购买。

二、南宋刚刚灭亡那会儿,一批蒙古人跑到江南做了领导,这些领导素质极低,嫌分到的公房太小,出去借住或购买民房。借住民房的不仅强拿强要,而且强奸杀人;购买民房的也很蛮横,譬如一套房市价十万,他们只给五千,甚至一分钱不给,弄一张假合同,逼着原业主签字画押,那房子就成他的了(参见《至正直集》卷2《宋末豪民》)。他们这样做,很像后来日本鬼子进中国,激起了极大民愤,各地义军纷纷起兵抗元。为了抚慰江南、化解民怨,元世祖忽必烈于是颁布了禁止蒙古官员在江南购置产业的严令。

到了明清两代,不许官员买房的政策进一步扩大化,朝廷禁止所有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明朝的规定是这样的: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让朝廷得知,扒光屁股打五十板,开除公职,最后还要没收你买的房子。

清朝的规定更厉害: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现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大清律例会通新纂》卷8《户律·田宅》)这一条是照搬明朝的法律。

“旗员历任外省,有在任所置产者,勒限责令,变价回旗。如有隐匿不报,查出财产入官,地方官失察,照例议处。”(《乾隆实录》卷8)不光限制官员购房,还限制旗人购房,凡旗人去外地工作,胆敢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其所买房产由朝廷强制拍卖,拍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如发现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当地官员也有责任向朝廷举报,如不举报,一旦查出,跟着买房的旗人一起受处分。

更有意思的是,在乾隆时期,不光严禁旗人在工作所在地买房,还严禁旗人官员带着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儿子上任。乾隆七年,“定旗员子弟随任之例”,“向来旗员子弟随任在外,年至十八岁者,例应来京。”“子弟在京长养,年过十八岁以上者,非奉特旨,不得随任。”(《乾隆实录》卷158)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儿子(也包括孙子、侄子和外甥)如果不到十八岁,可以跟着他在工作所在地居住;如果超过十八岁,必须送回北京。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跟当时旗人子弟过于蛮横有关。据《乾隆实录》记载,旗人在外地做官,其子弟如果跟着上任,则狗仗人势、欺男霸女、祸害地方百姓,碍于旗人官员的面子,地方司法机关还很难惩罚他们,乾隆思来想去,干脆把这帮“衙内”留在北京,强迫他们跟他们当领导的爹分开。因为北京是天子脚下,旗人子弟再横,也不敢在皇帝跟前发威,这样管束起来就容易多了。

回过头来说说明清两代为何会禁止官员在工作所在地买房。

原因其实很简单:官员受贿的形式多种多样,唯独无偿或者低价受赠不动产难以查清,既然难查清,干脆就不让他们在工作所在地地拥有房产。不管是谁,只要在任职地买了房,就默认他是贪污,就摘他的乌纱帽,打他的屁股,没收他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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