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李银河辩护:薛涌,我不在乎你的宽容(2006-08-20 23:54:34)
薛涌在《致李银河:我为什么要和你辩论?》中说:“我个人对这种非专一型的性关系模式的宽容并不等于尊重。我要告诉人们:单一的性关系(即一对一的性关系),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种比较健康的生活方式”;“黑人社区的许多社会问题,和他们在性行为上太随便有紧密的关系。”;“婚姻家庭是我们所珍爱的,建筑在爱情之上的伴侣关系是非常幸运的。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这么幸运,也不是所有人都适合婚姻家庭。”
薛涌给人的感觉是:1.他讨厌种族歧视。2.他讨厌非洲裔人士(薛涌所谓的黑人)。
薛涌此翻和李博士的辩论常常流露出一种居高临下的主流优越感。看来他欧风美雨了十几年,骨子里还是浸透了歧视分子的傲慢与偏见。我就奇怪了,大家都是人,一样的人,怎么可能因为别人选择的生活道路和你不一样,你就心生歧视呢?人家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你有什么资格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指手划脚呢?谁稀罕你分文不值的尊重?是不是没有你的认同,别人就活不下去?
什么是主流?用一颗平常心去看待少数人的非主流行为,这才现代文明社会的主流。非专一型的性关系得不到薛涌先生的尊重,因为他认为这样不健康,而且非常不幸运。
薛涌先生骨子里的那种酸酸的主流优越感真是令人作呕:“最后我希望对李博士说的是:通过冒犯主流价值,比如说一夫一妻的关系单一得可怜等等,不仅无助于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反而会适得其反让被冒犯的主流社会变得更不宽容。”
性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好比这块面包本来就是你的,但有人对你以很谦卑的态度吃了这块面包表示宽容,那这个人一定是有毛病----薛涌就是这样一个有毛病的人,即便他病得比有些人要轻得多,但我还是想告诉他:
如果你代表了主流社会的声音,那么几十年前的性解放运动、至今还风起云涌的女权运动都被一笔抹杀掉了。如果这也算冒犯,那我要说,我根本就不在乎,更不在乎你狗屁不值的居高临下的宽容----因为人对这个世界(包括人本身)的探索和发现是永不满足的,人永远都在尝试各种可能性。对人这种最可贵的品质保持敬畏,这才是真正的主流.
所谓的大众和主流究竟意味着什么?反对1个人的时候,大众是同盟;反对1个人正当权利的时候,大众就是帮凶。大众随时在起变化,任何人随时都有可能变成少数派,维护少数派的正当权利,就是维护我们自己。
PS.对于性工作者,在历史上,一些中国人的态度相当下流,男人不敢与敌人拼命,要说是“商女不知亡国恨”。士大夫名人雅事之余,还没把裤子系好,就开始警示自己不忘其身份下贱。我倒觉得,这些在精神、物质文明方面受到黑白两道和无耻文人残酷压迫的女性,比那些吃人饭不说人话的学者叫兽官员要干净、道德一百倍。博士论述卖淫无罪的文章写得很好:见附2.
附1.
性权利三原则:自愿、私秘和成年
作者: 李银河
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按照这三个原则,那些处死同性恋的社会(世界上还有7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是侵犯人权的;将发生一夜情的人判为“流氓罪”是违反人权的(1997年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将发生在三人以上的人们之间的性行为(换偶活动、虐恋活动、性聚会等)判为“聚众淫乱罪”也是与当事人的人权有矛盾的。
依据“聚众淫乱罪”,我国制裁过大量发生在私秘场所的、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这是违反人权的,那些因此被判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有一大批这样的案例)是无辜的。这样的法律是野蛮的、不文明的、违反人权的。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当有这样野蛮的法律。
附2.
性工作的法律与道德问题
作者:李银河
最近,哈尔滨的疾病防控部门为了在卖淫者当中开展防治艾滋病教育,将性工作者召集在一起进行教育,并且向她们免费发放了安全套。对于这种做法,很多人表示反对,负责扫黄的警察也感到自己的立场比较尴尬,有点无所适从——本来,如果按照现行的治安管理条例,应当将这些性工作者一一抓获归案,处以治安罚款或送去劳动教养,这是警察的责任,可是现在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性工作者堂而皇之地走进酒店,还堂而皇之地坐在那里开会,最后堂而皇之地走掉。总而言之,不知是哪里出了逻辑错误,使人感到矛盾、困惑。
在我看来,人们所感受到的逻辑混乱源自法律与道德这两个领域的混淆。法律管了道德领域的事情,所以造成了上述的尴尬局面。具体地说,成年人的性活动和性交易应当是由道德来规范的事情,而不应当由法律做硬性规定。因为按照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所有不违背三项基本原则(自愿、私秘、成人之间)的性行为都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性交易当中的从业者和消费者大多并没有违反三项基本原则。而这就是大多数现代社会选择了卖淫非罪化政策的原因。
卖淫对策中的非罪化这一立场是极其重要的,它揭示出很多人、特别是道德保守派不愿意正视的一个现实:完全免费的性仅仅是两性关系的理想境界,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免费的性关系。在这些关系当中,女性的角色有以下三类:
第一类:妓。短期交易关系,无婚约。第二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妾(近称:二奶)。长期供养关系,无婚约。第三类: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妻。长期供养关系,有婚约。
显而易见,这三类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只制裁其中的一类或两类是不合逻辑、也是不公平的。而全世界不会有人认为与丈夫有供养关系的妻子是应受法律制裁的,同理,另两类人也不应受法律的制裁。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免费的性才是道德高尚的,而不免费的性是道德低下的。但是,一位成年人、一位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标准。如果他选择了一种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社会道德可以批评他,教育他,却没有权利用法律去处罚他。用法律的形式来处罚公民的不道德行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应当以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订立法律,去惩罚社会上另一部分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自从中国大陆实行改革以来,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以卖淫为摆脱贫困的手段,在那里出现了“笑贫不笑娼”的情况。这同样反映了妇女地位的低下,这些妇女道德水准的下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女性“傍大款”作太太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性工作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专职太太)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也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妇女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正如沃芬顿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
我在卖淫对策上的主张是,在我国现有的不以卖淫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卖淫行为的非罪化。这意味着要修改现行治安条例中关于卖淫活动的条文,修改现行刑法中关于淫媒的有关条文。对于成人之间双方自愿的交易行为由商业法规加以规范。对于社会道德风尚问题用加强道德教育的办法,下潜移默化的长期功夫,而不能试图以不合理的严刑峻法一举解决道德问题,因为这样做只会欲速则不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