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鲁迅,可以死矣(2008-11-20 07:09:59)
如此鲁迅,可以死矣
文/天涯默客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起,一些名人的隐私,尤其是娱乐圈名人们那些“某某背后的故事”一时间象洪水猛兽一样泛滥开来,而且,每每成为各媒体争相热炒的对象,因为媒体的引导,所以很快就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话题,其传播速度之快,令人匪夷所思。在人们谈论当事人的同时,那些勇于“揭露”名人隐私的“知情者”也因此成为了所谓的“名人”。真是搞不明白,是这个世界变化太快,还是我的思想落后了?不是我自命清高,我不喜欢那些“知情人”这种爆料的作法,我鄙视这些人,象一条疯狗一样见谁咬谁,甚至凭空捏造一些“内幕”来吸引一些人的眼球,只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知名度提高了,自己受到的关注也多了,点击率也上去了,自然,就由此带来一些利益。其实,如此所为,真的与跳梁小丑一般无异。
有人认为,这种爆料,是在培养中国人的“娱乐精神”,是有所裨益的。说这句话的人,真是幽默到极点了,在我看来,这种幽默有些无知、有些幼稚。中国人的“娱乐精神”倘是用这种方式来培养的话,那倒是十分有趣了,试想一下:某一天,你习惯性的打开电视或者看看报纸、浏览网页,一不小心发现你抠鼻屎的“雅照”被传播出去,想想自己的感受,你还会同别人一样津津乐道吗?你还会为这种“娱乐精神”而“感动”吗?
按说,你愿意做一些卑鄙的事情是你的自由,确实轮不到我来指手画脚、品头论足,可是,现在有些人竟然可耻到做起了偷坟掘墓的勾当,这,确实让人看不下去了。著名导演谢晋去世没多久,娱乐圈里热闹了一下,倒不是因为谢导离去带给我们的悲伤,就在我们沉痛悼念谢老的时候,一位圈内的“知名大嘴”在自己的博客上爆出猛料,对谢老的死因进行独家“揭秘”。此文一出,甚至惊动相关部门领导出面主持公道,该“大嘴”不但没有反省自己,竟然荒唐到紧随其后在自己的博客里发表律师函,声称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人品”。天,这是什么鬼逻辑?在你“揭露”别人隐私的时候,你怎么没有想到人家的名誉权,你怎么没有顾及到别人的人品?问问你自己:你有资格谈论“名誉权”、“人品”吗?真真恬不知耻,我——呸!
也不知道现在的国人怎么了,为什么就这么热衷于窥探那些名人的隐私?这在相当的程度上,助长了这股“窥私”风气焰的愈演愈烈,说起来,你我都可能在无意之间成为它的“帮凶”。且不说,这些“猛料”的真伪,人一旦成为名人,总有一些心怀鬼胎的家伙们,恨不得将名人剥皮抽筋、剔骨剜肉,钻到名人的骨子里去挖掘那些他们感兴趣的东西,实在没有办法的时候,便不惜捕风捉影、凭空捏造,让人一看:哦,怪不得,原来它是人家名人肚子里的一条蛔虫啊!可是奉劝你:小心一些,现在的蛔虫药可是很厉害的,连蛔虫卵都可以一并杀死的。
其实,既然你愿意去爆料,在这个言论自由的社会里,愿意胡说八道是你的自由,只要当事人不追究你的责任,你可以稳坐害群之马的头把交椅之上,任你胡作非为,大放厥词,这是法律给你的权利,不是我们可以干涉的。但是最为可笑的事情是:前文所说的“著名大嘴”竟然被一些无聊的人称之为娱乐圈里的“鲁迅、中国脊梁”,想来,假如先生泉下有知,不知道会汗颜到什么程度。让我们汗颜的是:假如这种以挖掘名人隐私起家的“另类名人”可以充当斗士的话,那么,这股邪风所到之处,就会有成千上万个这样的“鲁迅”站起来,那壮观的场面,可谓风光无限啊!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此语出于《论语·卫灵公篇》,意思是:自己不想要的东西,切勿强加给别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从我做起,彻底将“窥私”的好奇心埋葬,不去推波助澜,不去做他人的帮凶,因为,尊重他人隐私,是我们做人最起码的道德标准。用我们的实际行动,让那些没有良心的“鲁迅”们在一片声讨之中,可耻的死去!
于0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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