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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法是不是治理化肥市场混乱的唯一法宝(2009-10-21 08:49:33)

肥料法是不是治理化肥市场混乱的唯一法宝

 

    我国在机构改革前,原化工部和农业部曾对制定肥料法规多次研究和商讨;政协会和人代会上也多次提议制定肥料法规,受到国家各级组织和领导的重视,但落实和进程未能满足客观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参加世贸组织和国民经济调整,其中包括肥料企业、肥料营销以及农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肥料法规。

    提到设立肥料法,很多人不约而同的呼声就是为了保护农民利益,这个出发点是正确的,同时在正确的呼声中有所偏离。站的立场高一些就会发现设立肥料法不仅仅是保护农民利益,更多是促进肥料行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推动肥料市场化,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保证农业生产安全,保持生态环境平衡等多方面的要求。保护农民利益只是其一个目的而已。即使目前没有肥料法,只要个行政主管部门,认真、严格、公平的进行监督管理,照样可以保护农民利益。国家重视化肥,国家质量检测总局多次颁发有关化肥等农资产品的文件和监督规定。如最近要求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严格对化肥等农资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维护化肥等农资产品的市场秩序。如果国家对农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使化肥有法可循,可以确保企业和农民的根本利益。 

   假如目前我国各级质检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办事,严格控制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假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文件,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假如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假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严格查处制造假冒,制造伪劣产品的行为,查处一起严办一起,绝对不给造假者留有卷土重来的余地,这样市场上就不会再有假冒伪劣产品,经销商也就不会销售假冒伪劣,农民朋友自然不会用到假冒伪劣产品,这里的关键是质检部门能不能严格查处,能不能对所有厂家执行一样的标准?只要各部门按照国务院文件办事,严格执行,公平执行,我想化肥市场应该是一个公平、优秀、平稳的竞争市场。目前的问题是各部门不能严格执行,或者地方利益的关系,不能公平对待,在利益的驱使下,产生腐败。

   这所以这么多年来肥料法一方面被人大代表积极提案,一方面有千呼万唤出不来,我想其症结就在,设立法律的目的是否清楚,设立法律的前提条件是否充分,设立法律的主题是否明确等等都是疑问。早有农业部不断地向国务院汇报,要求在肥料登记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升级为肥料法。遭到行业内一直反对,根本原因在于登记管理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争论。

   设立肥料法是否是解决造假、售假、坑农害农的途径呢?笔者认为这是两个概念,市场上出现造假、售假、假冒伪劣等产品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并非缺少肥料法,每年国务院都会发文要求整顿农资市场,并且针对不同的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虽然各部门没有正式法律做依据,但是有正式文件作依据,各部门不能严格执行文件精神,不能统一执行一个标准,再就是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

   前一段时期,人们就农业部建议把肥料登记管理条例列入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事情,充分讨论。中国磷肥工业协会认为,该《办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原则是减少行政干预,减少管理层次和行政收费。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收效甚微,反而演变成了多头管理、重复管理和乱收费。化学肥料在最终实现价值的过程中存在的生产、营销、使用三个环节,农业部门对使用环节进行管理是其本职工作,而生产和营销环节他们并不熟悉,也没有能力。在现行管理体制中,生产环节有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国资委(国有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各专业协会各司其职,进行指导和管理;清洁生产有国家环保局,质量方面有国家质检局,市场方面有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政策方面有国家发改委牵头,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分头负责。农业部门负责使用管理,应把重点放在科学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提高农民种田技术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等方面上,但是,农业部多年来是“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肥料登记管理设立以来,争论就没有间断,就它的合法性是否暂不讨论,大家反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给生产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不利于复混肥行业的发展,不利于测土配方施肥的开展,农业部门的意见是农民遇到假化肥就会找农业部门解决问题,这个理由成了农业部门作为化肥法制定者,理由有些不足。以坑农害农的严重性而把化肥登记管理升级为法律,恐怕仍不能让行业的人信服。

   腐败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并且在短时期内也不可能消失,即使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编写出一部法律,但是知法犯法的人还是会存在,设立法律,只能说各部门在执法检查的时候的法律依据更充分,层次更高,力度更大,是不是以罚代管的现象公开化,都不得而知。但是有了法律就并不是可以百分百保护农民利益是可以肯定的。

   我国化肥市场已经对外开放有几年时间了,对于化肥流通体制改革也在不断的深入,制定一部适合国情的肥料法是客观需要的,他是化肥全行业的呼声,不是某一环节的需求,在目前的情况下,肥料法将要涉及生产、经营、施用、环境、资源等多方面,法律也将把现有的化肥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相关法律交织在一起,互相作用,共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目前就肥料立法,笔者有几点看法:

首先,肥料法的设立是必要的。我国化肥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化肥市场已经完全放开,对外资放开,对国内经营条件也已放开,制定一部法律是有必要的,是推进化肥生产、流通、施用、环境等多方面要求的。不是某个部门可以独立操你该法,也不会是在农业部化肥登记管理办法的升级,部分新型肥料在农业部门进行登记管理是可取的,是从源头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管理,对农业生产,对农民利益,对我们的环境都是有着积极作用。肥料登记管理只是肥料法的一部分。

   其次,有哪些部门设立肥料法是进一步工作的重点。经过行业内广大从业人员的讨论的结论看,为了防范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建议由国家发改委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关协会、肥料生产厂、营销商等单位参加,制定一个全面的、可操作的《肥料法》。之前农业部一意要把登记管理条例升级为肥料法的做法立场不免有些狭隘,加入与肥料设计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广泛听取各方建议,才是问题的突破口。

   再次,法律条文涉及哪些内容,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各部门应该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难点。因为化肥法涉及部门较多,农业、质检、工商、物价、海关等等,这需要各部门共同研究,把各部门总结过去这些年的肥料管理的经验教训,共同研究,统一认识,切合实际的制定法律条文。因此建议各部门要形成共识,不能推诿责任,也不能乱抓权利。

   最后,即使有法可依了,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给化肥行业和执法部门提出新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才能使肥料法发挥其真正的作用。因此建议制定肥料法要明确违法活动的处罚力度,从农业生产安全、国家安全角度从严处置。(dax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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