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慨北京的交通罚款(2006-10-29 18:13:56)
感慨北京的交通罚款
这一阶段为准备搬家,每天要花很多精力收拾东西,所以一个月没更新博客上的内容,请网友谅解。
此次搬家累得筋疲力尽,比当年在内蒙古干活不轻省,还被交警罚了一次,感触良多。
正式搬家那天,除了搬家公司来了两个车,又借了一个海狮面包车。先后共拉了三趟零散东西(因没找到足够的纸箱,不敢让搬家工人装卸零散用品)。快六十岁的人了,一天开着面包车来回三趟装车、卸车、上楼下楼,着实累得不轻。年轻5岁的兵团网友老托前来帮忙,大大减轻了我的负荷。他一个人能扛几十斤重大纸箱子下楼,面不改色。
9点钟吃完晚饭后,还要开车去两个地方送东西,之后再送老托回家。
大约10点左右,终于把老托送到劲松桥。老托是我的兵团网友。这年头看一个人是真朋友,假朋友只要看看能不能帮你搬家就行了。虽然疲乏之极,还与他恋恋不舍地分手。
现在终于往自己家开了。沿三环走到国贸桥左转再拐几个弯就到。打起精神,加大油门,把车开到快车道,全速行驶。但人一累,反映变慢。等我发现该从出口出去的时候,已来不及换道,眼睁睁错过出口。等到下个出口出去,来到光华桥下,正准备拐弯掉头时,黑暗中从路边窜出一年轻交警,挥手让我停车,大声说:没开大灯,违章!
我暗暗骂自己笨蛋,从89年开车到现在,经历了多少风风雨雨,怎么连大灯都忘了开呢?可能是累得晕头转向,对借来的面包车又不熟悉,没把灯光手柄扭到头,而三环路上有路灯,大灯没亮也没及时发现。
只好认罚。
在光华桥下路灯的阴影中,共隐蔽着两辆交警车。一辆依维柯,一辆帕萨特。周围站着给拦下的六七个司机,个个愁眉苦脸。当交警到依维柯上处理违章时,路边站着几个交通协管员,个个贼眉鼠眼,帮助交警窥伺搜索其他违章车辆。
站在副驾驶一侧的年轻交警不住喊:“外地司机到司机那一侧办理。”北京的就我一人,由他办理。
他看着我的驾照问:行驶证呢?
我当了一天装卸工,很累,脑子迟钝,回答道:车是借来的,那人没给我行驶证。
年轻警察冷酷无情说:没带行驶证要扣车,罚款100元。
我听说要扣车,心里着急,赶紧上车去找,谢天谢地终于找到,给了警察。
年轻警察说:没开大灯,罚款一百元,扣一分。
我解释道:车是借来的,搬家拉点东西,不大熟悉车的按钮。
他问:你的车上拉东西了?
我点点头。
他冷冷宣布:面包车拉东西违章,罚款100元!
连到车上看看都没有,就做出此决定。我搬了一天家,累得要趴蛋,哪有心思与他理论。自言自语说,花钱买教训吧。之后,他填写了罚单,让我签了字,放我走人。
离开了警察,心里真轻松。碰上这警察,真像遇上了瘟神,太不吉利,腻味透顶。
唉,手柄没拧到头,罚了一百;说了一句借车拉点东西,又罚了一百!
要是年轻时候,非要跟他讲讲理。要是五百年前,非要挥拳头照厮脸上砸一锤。
他这不是仗势欺人是什么?
我知道面包车不许拉货,但搬家拉的东西算是“货”吗?都是自己的生活用品,床头柜、箱子、被褥、脸盆等等,并不准备出卖。面包车大,能多装点东西,所以才借来用。轿车都可以拉个电脑、打印机什么的,面包车怎么就不行呢?咱拉自家的东西怎么就违章了呢?咱也不是搞营运,拉货物去买卖,纯粹是搬家,为何就要罚款呢?怎么也想不通。
感觉那小警察就是想罚你,居心不良。每当能罚你时,他说话的声音都夹带着那种猎人打着了猎物的狠毒和兴奋。
你看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细则,就会发现通篇就是罚,罚,罚。情节轻重没有明显区别,好像除了罚就没别的教育惩处方法。比如连续开车4小时就要罚款200元,甚至休息了但不足20分钟也要罚款200元。照这样罚,出租车司机还活不活了?从中你感觉不出一点点人情味。
尽管政府口口声声说要建立和谐社会,但从这个小警察身上,根本体会不出来。倒让人有被抢钱的感觉,虽然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
从这件小事又让我联想到走北青路的感觉。这是一条双向四车道柏油马路,外加两条双向自行车道,因为地处北五环路外很远,白天车辆稀少,晚上更是几乎没人。就这么一条宽阔平坦的郊区僻静马路,却限速70公里。朋友们一说起这条路,都气得骂娘,有人甚至被这条路罚了两千块钱。车走这条路很少有不被罚的。路修的这么宽,这么平,这么笔直,车辆这么稀少,却又限速70公里,迫使汽车蠕行,既浪费了国家的资源,又浪费了民众的时间和汽油,这是方便民众,还是刁难民众呢,除了企图榨取民众的罚款,没有别的解释。
如此宰割老百姓,这社会怎么能和谐得了呢?
另外,北京到处都是摄像头,让司机们防不胜防,一不留神就中招。有的摄像头还特别隐蔽,让你发现不了,似乎不是为了震慑违章者,而是诱人违章。执法者用不光明正大手段执法,不履行告知义务,这本身就违法,其目的昭然若揭。
去年武汉市11个月交通月罚款超过1.5亿元,激起了民愤,但比起北京来,实在是小巫见大巫。
想当年,对于轻微的违章,有的老警察能说你两句,放你走人。可现在再也找不见这种有人情味的警察了。
据说,2006年北京前三个季度,交警罚款达20亿元,几乎是2005年北京全年的交通罚款的两倍。北京现有400万驾照持有者(不算外地人),人均受罚500元。
——借轻微的违章来重罚,不惜人们怨声载道,不惜制定苛刻的法规,千方百计扩大罚款的范围和力度,如此地搜刮民脂民膏,简直到了丧心病狂的程度。
和谐社会不是喝血社会啊!
附录: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
| 2006-07-20 |
|
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
第九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二)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时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或者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或者文字、图案的;
(五)公路营运客车、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安装或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六)未按照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七)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专业作业车辆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作业车辆安全标准的。
第九十一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非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照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挥行驶的;
(四)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六)违反倒车规定的;
(七)违反牵引挂车规定的;
(八)违反交替通行规定的;
(九)违反试车规定的;
(十)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
(十一)违反危险报警闪光灯使用规定的;
(十二)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
(十三)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十四)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十五)机动车发生故障,未按照规定报警的。
第九十二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行经交叉路口、环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进出、穿越道路未按照规定行车、停车或者让行的;
(二)通过无交通信号控制路口未减速让行的;
(三)通过无交通信号或者无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未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按照规定避让的。
第九十三条机动车载人、载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的;
(二)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的;
(三)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四)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五)违反规定标准载物的;
(六)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行驶的。
第九十四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机件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驾驶机动车的;
(五)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卡的。
第九十五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移动证明、未按照移动证明载明的有效期限、行驶区域行驶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的;
(三)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四)机动车号牌不清晰或者不完整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货运机动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未喷涂放大的牌号、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七)大、中型客运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喷涂准乘人数或者经营单位名称的;
(八)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九)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十)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运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的。
第九十六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划设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电车违反规定在其他车道内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
(五)违反规定超车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车道的;
(七)违反规定会车的;
(八)违反规定掉头的;
(九)变更车道影响本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十)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十一)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十二)非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达到20%以上的;
(十三)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十四)运载危险化学品未按照规定行驶的;
(十五)通过铁路道口,违反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的;
(十六)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未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的;
(十七)遇有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照规定让行的。
第九十七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三)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第九十八条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车辆排队等候、缓慢行驶时,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入路口的;
(二)违反规定在人行横道或者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三)借道超车的;
(四)占用对面车道的;
(五)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