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者隐瞒自己的性倾向与异性结婚,这样的婚姻关系在现有法律中并未涉及。昨日,北京一中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发布调研报告,建议将此类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归于可撤销婚姻。法官指出,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对异性恋配偶和同性恋者都较为有益(新京报)。 对于法官这个建议,笔者认为不妥,且基本没有可行性。
因为工作的原因,笔者这几年与数百位“同妻”和已婚的同性恋者打过交道。“同妻”在中国大量存在,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些同性恋者无法面对社会偏见和歧视,用异性婚姻来隐藏自己的性倾向,以免于受到歧视;中国传统文化强调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而与异性结婚是获取孩子的便捷途径;还有就是,整个社会保障不足,社会养老体制尚未建立,担心老无所养,一些同性恋者走进异性婚姻,获得安全感。除了以上提到的原因,婚前根本不明白自己的性倾向,“稀里糊涂就结婚了”的也大有人在。
该立法建议不具操作性有以下几个原因。首先,性倾向和性吸引,作为人的一种内在感觉,并非人人都清楚,尤其在缺少性教育的环境下,很多人在婚前根本不知道自己喜欢的是同性,有些后知后觉者,甚至人到中年才弄明白自己喜欢什么。如果当事人结婚前认为自己喜欢的就是异性,直到婚后几年才发现自己喜欢的是同性,结婚时,不仅双方自愿,且根本不存在有意的隐瞒。另外,人群中还有相当比例的双性恋者,他们的一生中,自己都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喜欢上同性,什么时候会喜欢上异性,如果他/她一生中反复几次喜欢上了不同性别的人,法律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同妻”问题的最终解决,的确需要立法,但这个立法应当是为同性婚姻立法,让同性恋者有权利跟自己相爱的人一起生活;比立法更重要、更紧迫的是,要加强对公众的教育,让民众了解什么是同性恋,减少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偏见和歧视,也要加强同志社群的教育,鼓励同志勇敢做自己,有所担当,不要把自己受到的压迫转嫁给其他人,形成二次伤害。偏见和歧视少了,同性恋者自然不愿意走进异性婚姻,同妻的数量也会大大减少;不仅要消除对同志的歧视,还要消除对离婚人士的偏见。
而减少偏见和歧视首先从法官开始,笔者留意到,在北京中院的调研报告中,法官称异性恋为“正常的性倾向”,仿佛同性恋倾向是不正常的,传播歧视而不自知。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