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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东和王海”要将德润生大米官司进行到底(2008-05-13 11:44:44)

上海第一食品商店和德润生在杨浦法院出具所谓证据,时间能证明骗下去,没有好下场的!!!http://photo.163.com/photos/shanghai12315/155100630/点击网看(到江湖)内容

备受争议的德润生大米,因摆上了第一食品杨浦销售有限公司的货柜,引来了被称为 “上海王海”的王海东的强烈质疑(本报曾作报道)。王海东称,他在购买该公司的德润生大米之后,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于是一纸诉状将第一食品杨浦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润生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昨日,杨浦区法院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维权斗士”告上法庭

  王海东在诉状中称,2008年1月26日,他看到上海某报刊登了一篇德润生大米进入第一食品杨浦公司的文字,一一列举德润生大米具有防癌、抗氧化等功效。
  1月30日,王就来到第一食品杨浦公司购买了价值192元的德润生大米。在产品内外他均发现了大米的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上宣称食用德润生大米有提高人体耐力、增强人体抗疲劳、提高人体免疫力等功效,还称中央某国家机关等机构也曾采购德润生大米。
  王海东在食用之后,却感觉 “天价大米”德润生与其它大米 “没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并曾向第一食品杨浦公司和北京德润生公司反映他的看法,要求两者拿出该大米具有保健功效和疗效的有关证明,却一直没有得到答复。
  因此,他将第一食品杨浦公司与北京德润生一起告上了法庭。知名维权人士王海与中国质量万里行上海市场调查中心投诉部主任马建明则在此案中自愿担当其委托人。

  
“你们告错了对象”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辩论的焦点集中在,作为被告的第一食品公司与德润生公司都表示,他们不能理解王海东为什么要告他们。
  王海东在诉状中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买卖关系中产生纠纷,有权状告产品的销售方与生产方,因此他认为,德润生大肆进行虚假宣传,属于恶意欺诈;第一食品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则放任德润生产品的欺诈行为,因此两者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我们只卖大米,至于是否有具体功效我们怎么知道?”第一食品公司表示,销售大米过程既符合与德润生公司的合同要求也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而具体产品的效果不应该由他们审核。
  德润生公司则表示,该公司是涉案大米的 “总经销”,并非生产者,王海东没有理由状告自己, “退一步讲,这个纠纷属于买卖纠纷,我们不是买卖中的任何一方,原告告错了对象。”

    王海东不接受调解

  王海东在法庭上称: “按照新闻报道的规则,一般不会将具体的销售地点、电话等写明”,而作为证据,他提供的报纸资料上,这些相关的销售资料均一一写明。因此王海东认为,可以据此判断,这篇文章是两位被告的宣传广告,而按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文字中用政府机关等单位进行宣传已经违法, “两被告的做法属于虚假宣传。”
  “先不说虚假不虚假,我们就没在这张报纸上做过广告。”第一食品公司与德润生公司则认为,这段报纸文字署明作者,应该作为新闻报道,而既然是新闻报道,就不存在所谓 “虚假宣传”。
  尽管法庭随后进行了调解,但王海东却表示不愿接受,他向记者表示, “要将官司进行到底”。法院将择日再审此案。
 稿件来源-上海法制报
作者:□记者李欣实习生管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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