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草问:
最近东莞出台新的法律制度,若不是罪大恶极的死刑犯,可考虑在其支付足额赔偿后在允许范围内减刑,客观上的确较不赔偿的犯人为社会带来弥补性的利益,但有很多人又担心可能是穷人遭受司法不公平.请问教授,司法意义与经济意义上有相同的公平准则吗?
答小草:
题目问得好,虽然覆此题有点敏感性。略说数点如下。
(一)贝加曾经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罪与罚》,其中要点是主张轻判(指坐牢而言),因为一个有生产力的人,被关进牢中,不事产出,对社会不利。当年我对贝加的拍挡指出,不少亚洲国家有苦工监这回事,犯人在狱中可以被迫工作,有产出。这样,贝加分析的要点不能成立。不明白为什么外国人大力反对进口狱中产出,给我有点伪君子的感受。我是赞成犯人在狱中工作的,要算工资给犯人,虽然这些工资可能给监守的骗了不少。
(二)原则上,苦工监可以减刑,这与出钱减刑类同,经济原则可以接受。问题正如你说的,穷人出不起钱,有所不公。但以狱中产出多而减刑奖赏,除了你说的重犯,我没有反对的理由。
(三)以钱赎身最可行的是贪污案例。贪污罪成,找到的充公钱通常只是贪来的一小部分。以大倍数罚款减刑甚至免刑应该考虑——我想不出反对的理由。
(四)中国的法庭贪污时有所闻,听说主要在刑事案件发生。以法定的罚款减刑可以减少法庭贪污,但最宜用于贪污案件。法庭贪污多出于刑事,因为这类罪行好些时没有受害者跑出来据理力争。民事一律有双方,法庭贪污远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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