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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10.29)资产转让为何重要(1986-10-29 19:22:13)
  分类:五常谈经济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土地在中国是可以买卖或转让的,但当我跟那里的朋友谈及中国应将土地出售及容许土地自由买卖时,他们都显得异常惊讶。这些朋友都很开通,绝对不会盲目地支持中国现有的土地政策。在研讨中,我发觉他们对资产转让的误解层出不穷。思想开放的中国人尚且如此,其它比较「保守」的,对资产转让的误解更可想而知了。「主义」或「教条」对中国人的思想的误导,根深蒂固。冰冻三尺,要怎样才能把它融化呢?

《出售土地一举三得》一文内,我指出一些关于土地的谬误观念,这里不必重述了。但关于土地及其它资产的自由买卖的谬误观念,有几点是应该补充的。


劳而不获与不劳而获

信奉马列学说的人,大都认为资产转让的赚价,是不劳而获的收入,既不公平,对经济的运作也没有贡献,是应该禁止的。事实上,深圳特区的房屋买卖,就不准赚价——房屋买卖也就因而被压制了。佛山在两年前所发行类似债券的股票,明确地指定不可以转让。最近在上海及沈阳所推行的「股市」,有了进步,但有关的「权利」的转让,似乎还是限于债券的形式——股权是有多种的,我目前还未能把握到这些新兴的「股市」的基本性质及了解其交易的情况。

《与邓小平商榷》一文内我指出:既然可以劳而不获,不劳而获当然也是可以的。一些朋友读到这一推论,认为逻辑有问题。这批评不无道理,因为我「跳」了一步。较严谨的推论是这样的:在市场竞争下,投资所得的「长线」平均利润,大致上应与利息的收入相等。「劳而不获」的投资,血本无归,利息的收入当然赚不到;因此,在市场竞争下,一些投资就一定会「不劳而获」,即利润超过成本利息。

在地产或任何其它资产(生产资料)上投资,卖出时赚价高于利息的例子是屡见不鲜的——但血本无归的例子也同样不少。假若政府不容许有「不劳而获」的收入——不准在资产转让时赚价——那么在资产上投资的人,平均来说,就要亏本了。中国的执政者也许认为,不能在资产转让时赚价,但让投资者在产品出售时赚钱不就可以了吗?答案是:稍有帮助,但远为不足。这是因为很多购买了资产或置了业的人,事后往往由于各种变故或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而决定把资产卖出或租出给他人使用。不准资产转让赚价,要冒风险去尝试的行为就减少了。


赚价的功能

有些人,购入资产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而是为了购置一些可供退休或作为积蓄之用的资产组合。不准资产转让,或转让时不准赚价,那就会减少一种重要的积蓄门径——政府要负担的「福利」就驱之不去了。也有些人,购买资产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在资产卖出时赚价。在马列主义的范畴内,这种人对社会半点贡献也没有。但这些人在资产上投资,大都认为自己有「独得之见」!他们基于自己的讯息而下注,等待机会或找寻较能善用那资产的人,然后将资产出售。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讯息;这方面,资产的自由转让权鼓励了讯息的运用。

当然,自以为讯息灵通的人不一定是对的。自以为有先见之明的人很多。政府的决策者又何尝不是如此!但在资产可自由转让的市场内,赏罚分明。用了错误的讯息的人亏本,受到惩罚;用了准确的讯息的人却受奖赏。一罚一赏,此消彼长是必然的——这是资产市场的一个重要功能。

在经济学上,「投资」与「投机」的唯一分别,是后者期待在转让时能「不劳而获」地赚价(这分别,在书本上是不易找到的。艾智仁在这分别上思索了很久,在一九六八年打电话到芝加哥给我,告诉我这一点新的「突破」。我当时的回答是:「对!但毕竟在观察上我们不能将『投资』与『投机』分开。」)中国的朋友反对资产转让的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他们反对「炒买」、「炒卖」。上文指出,「炒」也有重要的讯息传达功能,而市场会惩罚那些自视过高的炒家。

话得说回来,在所谓「资本主义」的社会里,因为要「炒」而制造「假消息」的行为是存在的。香港的市场(尤其是股市)就有这样的情形;但这些行为只不过反映着私产的保障不够明确(在这方面,美国胜了一筹)。撇开这些行为不说,市场的惯例是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结果是有效地利用了准确的讯息。例如,在美国,股市的指数都先在每一次经济复苏前大幅度上升,从不出错!在健全的市场上,讯息的运用,在大致上是对的多,错的少。


明治维新的经验

只要资产有明确的界定及保障,它的自由转让有百利而无一害。事实上,资产转让所能带给社会的利益,远超过一般书本上所说的。重要的证据屈指难算,写之不尽。但要单举一个实例,日本的明治维新应当是首选。

日本在明治维新(一八六八年)后惊人的经济增长,是历史上有名的经济奇迹。直线上升的数字令人叹为观止,而从来没有学者怀疑这些数字在大体上是可靠的。日本在十多年间发了达(战后日本的经济奇迹,恐怕也相形见绌),执政的人当然意想不到,事前更谈不上有什么庞然大计了。但究竟明治维新的成绩是怎样来的?而主要又是什么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呢?

为了要了解这个问题,在一九六四年我搜集了很多数据,把每一个可能的因素衡量。所得到的答案是,明治维新将以往已有私人使用权的土地加上自由转让权——其它因素都是次要的。有了这个转让权,土地与劳力资产的使用就来了一次大调动,向增加经济收益之途迈进,举国就欣欣向荣。这一个结论,当年我和艾智仁及赫舒拉发等人研究了很久,面对着资料证据,大家都认为推翻不了;而大家亦认为虽然明知资产的转让权极其重要,但也想不到它功能之大,竟至于斯!

后来我又跑到柏克莱的加州大学,请教那里的鲁索夫斯基教授,在他家里研讨了一个下午。这位教授对后辈很有耐性,不厌其详地解释日本的土地转让权,在明治之前早已有了!他给我看了很多他在日本搜集到的资料,指出他「跟踪﹂明治之前的土地户口的转变。但鲁索夫斯基教授还是同意我的结论,因为在明治之前,土地的转让并不自由,只能在灰色的市场交易。明治这个小童皇帝听从国相之言,以一个签字将灰色改为白色,经济奇迹就出现了。那是说,将资产的转让减低交易费用,这一着,非同小可。

在今日的中国,土地——尤其是农地——是可以在灰色市场转让的,交易费用很大,而私人使用权的界定也不及明治之前那样明确。中国要搞经济体制改革,明治维新的经验是可以借鉴的。


支持社会主义的最佳理论

我曾经指出过,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内容费解,术语多而模糊不清,没有可取之处;但撇开马氏的理论不谈,在支持「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中,逻辑井然、一清二楚的也有。这后者起于三十年代而极盛于五十年代,但自六十年代起就日渐式微。这一套比较新的理论的一上一落,是时势所趋,没有学者曾将它严谨地以事实考证。

我不想在这里详尽地解释这套言之成理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演进;可是,因为近来中国的理论家逐渐放弃马克思的老调,而他们的新观点,看来是与那一套远为精确的「社会主义」理论大有相似之处,所以在此简略介绍是适当的。

十九世纪末期,数学里的微积分学被广泛地应用到经济学上。这所谓「新古典」经济学派,高手云集,人材辈出;他们主要的贡献之一,就是「一般均衡」理论。这理论将各种产品的产量及市价,按供求规律「决定」了,将各资产(生产资料)的量与价,按供求规律「决定」了,也把产品市场与资产市场联系起来——以数学引证,鬼斧神功。

我在上文所指出的最佳「社会主义」理论,就是从那「一般均衡」理论演变而来的。这些支持「社会主义」的经济学高手,都一致同意市场有莫大的功能。但他们问:「既然有了产品市场,产品各有各的市价,可作为指导资源(资产)使用的讯息,那么生产数据(资产)的市价还要来做什么?」真是问得好!事实上在「一般均衡」理论的范畴内,对指导生产而言,资产市场是多余的。

从这一个出发点,支持「社会主义」的学者就指出:有了产品市价的讯息,资产市价的讯息无足轻重,资产的转让(买卖)权利也就不重要了。更进一步的推论,就是资产可以作为公有,而政府或作决策的人仍可按照产品市价的讯息来运用资产。每个公民的收入,当然是可以按照产品的市价及工作者的生产效率来分配,而资产既非私有,悬殊的财富分配就不会产生了。那是说,他们反对资产的私有及转让,但却极力鼓励产品市场,认为鱼与熊掌可以兼得:社会既可利用产品市价的讯息而将资产有效率地运用,也可保持「合理」的财富分配。综观中国近来在经济政策上的言论,大致上是与这套理论吻合的。

我曾经指出,怎样才算是「合理」的财产分配很难说,而在我们所知的经验中,「共产」或「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分配并不见得是「合理」的,也说不上比私产制度的「平均」。在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必有竞争,而竞争必有胜负之分——不平均的分配无可避免。但这一点倒不是「社会主义」理论的错误所在:「合理」与否是主观的事。

该理论的主要漏洞,是它的一个不明显而往往被人忽略的假设:每样产品的市价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好像不需付出任何交易费的)在市场内决定了。假若市价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难以决定(事实上,大多数产品是「无价」的,但因为无价就使我们觉得这些产品不存在),或是有价而价格不一(事实上除了黄金及其它期货市埸的产品外,一切有价的产品都是价格不一的),产品的市价指引就远为不足了。

一子错,满盘皆落索!假若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话,产品市场当然是可以提供有关资产运用的充分讯息的。再进一步而言,就算完全没有市场,只要交易费用不存在,任何讯息都随意可得,资产的运用,也可以「尽善尽美」。(这一点,我在《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一书内,有比较详尽的分析。)但假若交易费用是存在的话,资产的市价就增加了传达讯息的效能,因而增加了资产运用的效率。

产品市价的不足,是可以靠资产市价的讯息来辅助的。例如,一幅土地拟作什么用途,通常是要视乎未来的产品的收入多寡而定。在产品尚无市价时,用途的决定就要靠社会里各种不同的人,凭经验所能预期该产品未来的收入的讯息。资产若为私有,有了转让权,资产的市场价格就可以在尚无产品市价的情况下决定了。资产以价高者得,由得者作决策不一定是对的。然而在一般而言,这样的决策,总比一无所知或毫无经验的人准确得多。


公司(企业)理论的启发

我还可以举出好些例子,说明资产市场不存在而引起的讯息不足的因难。但这些还是次要的。且让我在同一问题上转到极为重要的一面——「公司理论」。

高斯在一九三七年发表了《公司的本质》,深不可测!一个二十一岁青年所写的文章(二十六岁发表),要到三、四十年后才被重视,在经济思想史上是没有先例的。这可能是因为高斯当年实在太年轻,不能像大宗师那样写来顺理成章,「字」到渠成;另一方面,合约的经济理论的兴起是一九六九年以后的事(拙作《交易费用、风险规避与合约的选择》于该年发表),而在此之前,高斯的公司理论是人们难以理解的。我认为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经得起事实考证的经济学要到近二十多年来才大行其道;时势使然,高斯的公司理论在三十年代末期曾一度引起注意,然后又被人遗忘,要到七十年代初期才「死灰复燃」,再呈异彩,在经济学界内有口皆碑。

任何好的理论,当我们能清楚地掌握到它的整体及其含义时,就变得非常明朗可鉴的了。高斯的「公司理论」的主旨是这样的:要决定产品的市价,费用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它包括讯息、量度、讨价还价、保障承诺等等费用——综合而归类为交易费用的一种。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市场就不可能将所有零碎的产品或服务,逐样定价。于是,为补市场之不足,「公司」就产生了。

举一个例。一个手表可能有数以百计的零件,而每一零件也可能要经多方面的合作才能够出产。在原则上说,每一部分(甚至小小的)贡献,都是一种「产品」,都可以各有各的市价;而购买一个手表的人,可以向数以千计的生产贡献者直接付价。在这情况下,产品与资产(生产数据)是分不开的,而产品市场也就是资产市场。换言之,新古典经济学派中的「一般均衡」理论,因为含蓄地用了「产品市场没有交易费用」这个假设,所以产品市场与资产市场的划分就大有冲突,前后矛盾,在逻辑上难以自圆其说。

当然,上文所举的手表例子,事实上只有一个市价。这是因为有了交易费用的存在,要议订成千上万的零碎市价,是极不化算的。为了要节省交易费用,经营生意的人就以雇用、租赁或购买生产资料的办法,在资产市场上成交,然后将资产组合,出产了手表,在产品市场上出售。这个经营者的「企业」就是「公司」了。那是说,产品市场与资产市场的分离,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而「经理」或「资本家」的存在却不是为了剥削劳力,而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而从中取利。

在自由市场内,一个劳动者大可独行独断,自己在市场上做小生意,出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但在择「业」中,他往往选取被某一「公司」雇用之途,心甘情愿地为「公司」或「经理」所「用」。这样做,无非是因为「公司」能节省交易费用而使他的收入增加——剥削何在呢?但这个劳动者或工作者的如此「就业」(被雇用),是要基于劳力是私产,有转让权(或有「转业」权),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劳力资产如此,其它资产也是如此。没有私有产权的制度,或资产不能转让,交易费用就会因为没有资产市场而激增了。由高斯理论而来的这个创新的观点极具启发性,难怪在今天,「公司」或「经理」的经济学理论成了现代经济学的一股重要主流。


合约的选择

在这篇文章里,我指出中国对资产自由转让(让资产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几种谬误观念,也指出对社会有利的讯息传达不能单靠产品的市场。同时我又引用日本明治维新这个重要的例子,说明单是将灰色的地产市场转为白色,经济奇迹就出现了。我再谈及四十年前所兴起的,支持「社会主义」,反对资产转让(或反对资产作为私有)的最佳理论。这理论看来头头是道,逻辑井然,但因为忽略了产品市场是有交易费用的,就变得纸上谈兵,没有实际的用场。

由此引申,我自然地转到以高斯为首的公司理论。这理论指出,因为有交易费用的存在,产品的市价往往难以决定,或甚至没有市价可言。在这情况下,资产市场就会因为减低产品市场的交易费用而产生——公司也由此而起——藉以辅助产品市场的不足。

有了高斯的启发,再进一步的分析又应从哪方面着手呢?我的答案是:交易费用与合约的选择。这个新观点发展了还不到二十年(见拙作《佃农理论》——一九六九年芝加哥大学出版;及《交易费用、风险的规避与合约的选择》——一九六九年《法律经济学报》),但作品层出不穷。虽然在这题材上,文章的论点彼此有异,然而,结论大体上是一致的:自由选择合约安排的形式,可以大幅度地减低交易费用。

雇用、租赁、买卖,都是一些权利转让的形式。不管是资产还是产品,权利转让都可以用上多种不同的合约形式。每一项权利的转让,都含有一种「合约承诺」的存在,而转让形式的不同也就是合约安排的形式不同。高斯理论的重点所在,是产品市场有交易费用,因而引起辅助或代替产品市场的「公司」出现。说得更清楚一点,就是社会为了要减低交易费用,资产市场就在某程度上代替了产品市场。但这还不够正确。更正确的观点是,产品市场是一种合约,资产市场是另一种合约;由于产品的转让在很多种情况下会有很高的交易费用,市场就选取了另一种合约而代之——资产转让的合约。


不同合约有不同交易费用

我在本文又曾提及,产品与产权的分别并不是一清二楚的。可是这分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不同的合约安排,会有不同的交易费用,而这些费用的不同,又会因交易或生产的情况而决定。说让产品或资产有自由的转让权(买卖权),严谨地说,就一定要包括自由选择合约形式的权利。这个广泛的自由转让,会使在市场竞争的人绞尽脑汁,千方百计地设法用各种不同的合约安排来组合资产,来鼓励生产,来监察行为或承诺,从而使交易费用下降。

我可以用一些大家熟知的例子说明这个重要的道理。一般餐室的收费,按菜式及数量计;但一些供应「自助餐」的,却是以人「头」计——付了固定的餐费后,一个顾客就可尽其所「能」而食。当然,吃「自助餐」的,会「狼吞虎咽」,以致他最后一口食品的边际价值等于零。那是说,「自助餐」的边际价值必定会低于食品的边际成本。旧一套的经济学,就会认为这情况是浪费。但新的、远为正确的观点,则认为按照菜式数量收费,交易费用会比「自助餐」的为高;因此,假若「自助餐」的交易费用的节省,能多过「乱吃一通」的浪费,那么,开餐室的人就会选取「自助餐」的合约安排了——「浪费」也就谈不上。很显然,哪一样安排比较节约,是要按食品的种类与服务所耗的工资等等而定的。例如,山珍海味的食品,殷勤的服务,便于顾客倾谈的幽雅设备,自助餐就派不上用场了。

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比如酒店内的「水」与「电」,是不会另行收费的——按每个房间接装水、电表和按表收费,是大不化算的;但住客用长途电话却又非另行收费不可。照相机的使用说明书是不另行收费的,但使用计算机的入门书籍,却又要另行议价。这一切,都是不同的合约安排,其目的都是一致的:交易者按情况而定,选择能减低交易费用的合约。

自由的产品市场如是,自由的资产市场也如此。别的不谈,单看劳力(是的,劳力也是资产)市场的合约就五花八门。劳力的薪酬可能按每小时计,按日计,按月计,按年计,可能以小帐计,以佣金计,以花红计,以每件产品计,以奖金计,以分帐的办法计,以分股计,或以几种不同的方式合并而决定劳力的报酬。每一种报酬或薪酬的方式都各有所长,而又各有所短,而每一种形式的白纸黑字或不言自明的合约,及其中的附带条件,也各有不同。旧一套的经济学,对此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只知道这些办法可以鼓励生产勤奋的意向。而新的经济学却令人恍然而悟:在能达到有效率的生产目的之前,在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合约安排会有不同的交易费用。要达到一个有效的生产目的,选择交易费用(包括监察费用)最低的合约安排,是极其重要的。

自中国开放以来,劳力报酬的方式确是大有进步——而其中远为不足的,我会另文分析(见《件工制度有所不逮》)。虽然在诸多管制劳工的规则下,合约的选择并不自由,但中国的执政者应该深知,酬报的方式对工作的勤奋起决定性的作用。我在这里只不过是作一些补充:勤奋是因为交易费用被减低了;有了更多的劳工合约自由后,交易费用一定会更低。我也要进一步指出,有了劳力私产化及自由转让的条件,才可以有选择合约的自由。

中国的执政者也应进一步了解,劳力如是,其它资产也如是。当然,不同资产(生产数据)的性质不同,交易费用和合约的选择也跟着不同。但要减低交易费用,资产的自由转让(包括自由选择合约)是不可或缺的,而私有产权是资产转让的先决条件。


转让促使竞争减少费用

在大学课程内,经济学书本所分析的所谓竞争,往往忽略了资产转让对竞争的影响,因而低估了竞争对生产的贡献。

不久前,一位在美国留学的中国学生来信,给我作一次书面的访问。提到中国最近的工厂制度改革,他指出在推行合同制后,有些厂长滥用权力,为所欲为,向工人开刀,搞个人报复,或妄自裁员。我回信说,这些行为大都是在非私产的制度下才能产生的。假若工厂是私营的,不管股权谁属,胡作非为的厂长怎会不被革职?

试想,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一个大有出息的工人投身到工厂工作,无非是希望他的贡献能因交易费用较低而增加收入。假若厂长才干平庸、行为低劣,这个工人就会另谋高就。另一方面,假若厂长对一些大有贡献的工人搞「个人报复」而把人家解雇,股权的持有者,可以将厂长革职,也可能眼见工厂前途不佳了,将股权出售。就算是小股东亦可联群结队地以投票的方式将工厂改革。又有一些人,见一家本来大有可为的工厂,由于厂长不称职或行政有问题而一蹶不振,就可能将该厂收购下来,加以改革而图利。

以上提出的约束行为的办法,都要靠资产有自由的转让权。在有明确私产界定的地方,如美国,这些办法是屡见不鲜的。

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竞争会减少生产费用,这是众所周知的。然而,往往被忽略的是:市场竞争会减少交易费用。退股、辞职、收购等都是通过资产转让这一关而另行将生产数据组合,从而使交易费用下降。一个工人若能自由辞职,工厂的经理,为了要在同行竞争下挽留大有贡献的工人,不得不实施有效率的行政,尽量减少交易费用。一个股东退股,也会同样地增加股份公司的竞争。另一方面,一家有效率的机构不仅是招徕有术,而且更会因为经营得法而引进投资或职工成员。这也会带来竞争的压力,迫使同行者增加效率。这种对社会经济有利的竞争,要靠资产有自由的转让权。

在表面上,一家以股份集资的私营机构或公司与国营的大有相同之处。但因为前者的股权和资产皆可以转让,就变得貌合神离。在私有产权的制度下,机构的大小、产品的种类、行政的效率,都是由「合资」者取决的。他们的股权投票在直接上未必有效,但有了转让权,退股倒是一种惩罚低效率的重要办法。股价下降,或上好的工人辞职,或请不到善于生产的工人,私营机构的股权持有者就不会视作等闲。经营欠佳的经理,无论职位怎样高,被迫辞职的例子,在自由市场多的是。

有私人使用权的资产,并不一定有私人的转让权。但有私人转让权的资产,却一定有私人的使用权。私有产权的正确定义,是包括私人转让权的。私有的资产,可以作为「公」用,但产权的性质不变;私营的「公司」与国营的也因而大有不同。

转让权的运用,无论是用以增加市场的讯息,或辅助产品市价的不足,或使价高者得,或协助公司的形成,或容许资产组合,或扩大合约的选择,或促进经营者的竞争,凡此种种,都会有效地减低交易费用。这些费用五花八门,不一而足;而它们的总和可以大得惊人。这总和的一上一落,对能否国富民安或只能一穷二白,不止关系甚大,而且有决定性的作用。

非私产的其中一个重要困难,是在于缺少了转让权,从而引起交易费用的上升。另一方面,政府的决策者或行政者,因为资产不是他们的,在又要维护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对资产使用所引起的矛盾问题就层出不穷了。事实的经验明显不过。

最近获诺贝尔奖的布格南,在这后者的矛盾问题上写过数以十计的文章。但政府的生产浪费与资产的转让只有间接的关系,所以布格南的论点与本文的重心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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